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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能源(QDII-FOF-LOF)(16320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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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33780 | ||||||||
基金代码 | 163208 | ||||||||
公告日期 | 2011-08-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8号文批准。 2、本基金的基金类别是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如果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基金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2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也可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5、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6、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投资者也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进行认购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已通过直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通过直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9、场外认购最低限额: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场内认购最低份额: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1、本基金本次募集不设定募集上限,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的使用情况控制基金认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认购。 1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各销售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3、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请投资者务必于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5、本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不能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招商银行网站(www.cmbchina.com)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直销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7、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8、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9、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755-83026888,垂询认购事宜。 20、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1、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主动管理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人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基金运作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简称及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诺安油气能源(QDII-FOF-LOF) 场内简称:诺安油气 基金代码:163208 2、基金类别 基金中基金 (FOF)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4、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及深交所挂牌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深交所发售挂牌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本次募集不设定募集上限,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的使用情况控制基金认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认购。 7、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8、销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如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20日,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0、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数量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人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的计算公式 (1)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为份额认购,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0%,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1,000,000×(1+1.0%)=1,01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1.0%=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元,认购费用为1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9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95份基金份额。 (2)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外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0%)=990,099.01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990,099.01+295.00)/1.00=990,394.0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0,394.01份。 5、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及注意事项 1、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20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人应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人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及注意事项 1、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要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证券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如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配发账户。 (4)本基金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不能有效设置分红方式;只有在购买本基金时,或已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后才能在本基金各销售网点有效选择或修改基金的分红方式。本基金每次分红时,投资人在每个销售机构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该次分红前最近一次选择或更改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人设置的分红方式只对其提交设置分红方式业务的销售机构有效,并不改变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所设置的本基金分红方式,即投资人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二)、场外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17:00。 (2)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③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2)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3)注意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油气能源基金”,并确保在2011年9月20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2)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3)注意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油气能源基金”,并确保在2011年9月20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但工作日15: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募集期最后一交易日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已支持的银行卡有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等; 3)已经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3)注意事项 本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3、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认购及开户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至认购期结束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结算人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结算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26888 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9084 联系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场外销售机构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268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8-9层 电话:010-59027888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2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824617 联系人:陈晓瑜 (4)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502 电话:020-38393680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高莉莉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5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联系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025-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axzq.com.cn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1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孙洪喜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楼东区2008室 负责人:姜波 联系电话:010-85866870 传真:010-858668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门熹、李英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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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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