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基金久富(1847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333
基金代码 184720
公告日期 2002-04-16
编号 1
标题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信息全文   上市推荐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上市公告书的内容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证。
  如有投资者欲购买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应详细阅读本上市公告书。
  本基金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及久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11号)批准,由原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经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久富上市后将进行扩募,由253,697,560份基金份额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0日),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截止2002年4月12日,原兴沈基金、久盛基金尚有未确认的基金份额19,009,940份,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请尽快办理份额确认事宜。在扩募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扩募配售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摘 要:
  □基金名称: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久富
  □基金交易代码:184720
  □基金单位总份额:253,697,560份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253,697,560份
  □基金面值:1.00元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2年4月18日
  一、基金概况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按《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47号文)、《关于沈阳兴沈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4号文)、《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号文)、《关于同意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11号),由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等三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53,697,560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1992年5月21日至2002年5月20日)。
  本基金发起人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金资产在清理规范后全部为货币资金,并已于2001年2月28日全部划入本基金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专户″,2001年12月27日,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11号文)批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2]28号文批准,本基金将于2002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本基金上市后存续期将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0日),基金规模由原来的253,697,560份基金单位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时间及方式将另行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总份额为234,688,096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由于历史原因,本基金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未持有发起人份额。在本基金上市之后首次扩募时,基金发起人将按不低于扩募后基金总份额的1%的比例认购。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发起人共同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少于基金总份额的0.5%,其余部分可在本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两个月后流通。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结构:
  本基金由社会公众及法人机构持有,共计253,697,560份基金单位。
  (二)本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截至到2002年4月12日)
  1 王薇 3,546,168 1.398
  2 沈阳信托 2,970,000 1.170
  3 江西上证 2,836,780 1.118
  4 吴韬 1,965,438 0.774
  5 广州鹤青毛织工艺厂 980,238 0.386
  6 徐惠芳 872,232 0.344
  7 鲁国华 863,002 0.340
  8 李志洁 836,582 0.330
  9 刘卫萍 718,880 0.283
  10 孙霖珊 692,340 0.273
  基金持有人总数为23,813户,其中持有1,000份基金单位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3,075户。
  (三)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 29号)的要求,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不能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超比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并须在六个月内按规定将所持份额调整至3%以内。
  (四)原兴沈基金的发起人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原久盛基金的发起人江西省证券公司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发起人,因此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可作为一般法人机构所持份额在本基金上市后流通。
  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中介机构简介
  (一) 基金发起人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英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25亿元
  设立日期:1996年5月21日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成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二)基金管理人简介
  法定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总经理:汪滨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建中
  联系电话:0755-36626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公司概况: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文件批准,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下设基金投资部、研究策划部、市场开发部、运行保障部、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此外,还在董事会下设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公司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现有人员30名,7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大部分同时具有理工科和经济金融专业背景,主要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基金托管人
  法定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
  注册资本:120亿元人民币
  邮政编码:200336
  联系电话:021-62098569
  联系人:金玉凤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基金托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交通银行于1998年6月获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有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内控巡查部和综合规划部,现有员工21人。
  托管业务情况:交通银行目前已托管普惠、安顺、汉兴、裕华、兴科、安久、科讯、科汇、华安创新、科瑞、久富等十一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英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系电话:0755-3516283
  传真:0755-3516266
  联系人:于春洪 王晓科 周炜
  (五)财务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朱祺珩
  注册地址:深圳蛇口兴华路海滨花园海滨中心商场A座三层
  联系电话:0755-2903666
  注册会计师:邓建新 周冰 魏小珍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联系电话:010—85191300
  经办律师:赵燕士 石铁军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原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三只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经清理、规范、合并后,更名为“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并转由中国证监会批设的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富岛基金:富岛投资基金于1992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字(1992)市管字23号文]批准,于1992年5月21日募集设立的封闭型信托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海南省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富岛投资基金封闭期为20年,基金规模为16000万单位。基金从1992年8月3日起,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富岛基金在1992年,送股比例为10送2股;1996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元(含税);1997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元(含税);其余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久盛基金:久盛投资基金是江西省证券公司于1992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157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江西省证券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久盛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3509万份基金单位,江西省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29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3219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久盛投资基金于1993年9月17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久盛投资基金历年平均分配率为10.20%。
  兴沈基金:兴沈基金是于1992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0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兴沈基金基金规模为3510万份基金单位,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30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3210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久盛投资基金于1992年10月23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兴沈基金在1993年送股比例为10送1.7股;1994年至1997年每年分红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9元、1.5元、0.8元、0.5元;以后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的有关规定及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47号文)、《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号文)和《关于沈阳兴沈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4号文)的有关精神,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对富岛基金、久盛基金和兴沈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分别召开了三只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通过了三只基金资产调整、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摘牌、基金合并、基金资产移交、合并后的新基金上市、续期和扩募以及基金份额确认等事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出资置换了三只基金的低流动性资产。
  2001年2月28日,对三只基金进行资产置换的资金已全部划入新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开立的资金清理专用帐户。资产置换完毕后,三家老基金统一聘请了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以2001年2月28日为基准日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信德深特审报字(2001)第14号、第13号、第12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富岛、久盛、兴沈三家老基金净值分别为186,487,793.02元、34,672,335.39元、35,100,033.96元。
  2001年2月28日,三家基金合并的资产已划入新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开立的专用银行帐户。三家基金合并后更名为“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并交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托管人更换为交通银行。
  2001年12月27日,新任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开始本基金的运作管理 。
  五、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价值型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通过组合投资,在注重流动性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对象和建立投资组合时,将把投资对象的良好流动性和投资组合的合理分散性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二)投资组合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复规范、重组、合并后,基金单位共计253,697,560份,基金资产在清理规范后全部调整为货币资金,并已于2001年2月28日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交通银行开立的″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专户″,2001年12月27日,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始运作本基金。
  截止2002年4月12日,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存款(不含清算备付金) 45,804.91
  股票投资-成本 136,873,714.55
  债券投资-成本 109,900,044.36
  (三)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许良胜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许良胜,1971年12月出生,经济学硕士。1997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毕业, 1997年至1998年,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从事证券发行工作。1998年开始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任总经理助理,协助部门总经理管理公司证券投资,有5年证券从业经历,4年证券投资经历。
  六、基金契约摘要
  (一)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1、基金发起人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单位总份额:253,697,560份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存续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调整为10年(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再续期5年,2002年5月21日至2007年5月20日)
  (四)基金的沿革 (参见本公告书第四条《基金历史沿革》)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投资类型、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1、投资类型
  本基金投资类型定为价值型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内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
  2、投资理念
  由于存在不同的市场,且即使在同一市场也存在市场的细分,本基金注重股票相对投资价值的研究,主要投资于股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预期价值(价格)的公司股票。该投资理念源于对于市场两种基本信念:市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某些股票的价格低于合理预期的价值(价格);在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中,股票存在合理预期的价值(价格)。
  本基金认为目前应该结构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市场细分的研究,找出价值相对低估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在进行公司研究时注重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的研究。
  此外,本基金重视对于市场机构投资者行为的研究。本基金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行为正在发生巨大转变。这种转变来源于两种要求:一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的要求。市场监管的加强可以认为是这种要求的直接体现;另外,市场投资者自身也在自发和不自发总结历史投资经验,不断总结成功的投资理念;二是随着经济的开放及今后证券市场的开放,国外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和理念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影响是巨大的。外国成熟的市场经过相对较长期的发展,在某些方面对于我们市场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基金将注重对国外成熟经验的研究和学习,并逐步指导在国内市场的投资。
  本基金在分析价值是否低估时主要依据市盈率指标,但是不排除使用其他指标。
  3、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价值型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通过组合投资,在注重流动性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4、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5、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研究;
  (5)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6)证券市场价格及其走势。
  2)决策程序
  (1)证券分析人员提出研究报告
  在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的基础上,选定重点关注的股票范围;由基金内部研究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整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证券分析人员的研究报告后,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对基金的总体仓位控制、投资组合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整体投资计划,结合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基金经理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的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投资组合
  1)投资组合的原则
  分散投资原则:本基金在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注意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对象,通过分散投资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资本增值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选择具有良好的行业前景,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力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稳健性原则: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并不单纯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持续增长。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选股标准
  本基金属于价值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较低的市盈率、较低的价格/净资产比、较低的β值、较高分红派息比率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预期价值(价格)的公司股票上。
  4)业绩评估
  本基金将定期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两部分:
  (1)对本基金业绩的定性分析将考察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是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合同等危及基金资产安全的情况,通过对组合的分析看本基金投资是否遵循了基金契约中关于投资目标、投资政策或投资风格的规定。
  (2)对本基金业绩的定量分析包括:采用基金净值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考察本基金总体投资收益情况;采用Treynor、Sharpe 、Jensen 等指标考察本基金管理的风险调整业绩情况;采用波动率、VaR等指标分析本基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来源;采用业绩归因分析方法分析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业绩的资产配置能力,市场择机能力、证券选择能力等。本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需要采用包括行业投资集中度、个股集中度、投资周转率、股票交易效率等数量化指标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估
  7、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本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有很强的行业分析能力,能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
  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所选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
  席位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法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在基金首次扩募时及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遵守基金契约;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的管理费;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依法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义务
  遵守基金契约;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除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基金的份数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续期、扩募或转型(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调低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即可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3、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资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和基金专用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4、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2、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市场价格计算;
  (3)未上市的股票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平均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4、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年费;
  (4) 基金交易佣金;
  (5) 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 基金登记过户费;
  (7)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 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 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 基金分红手续费;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1中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5、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 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 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2、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3、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基金续期、扩募或转型;
  (10)其他重大事项。
  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的续期、扩募或转型
  1、基金的续期与扩募
  本基金上市后的首次续期与扩募已经持有人大会批准,无需另行召开大会。
  本基金如果进行再次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违约责任
  1、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当事人支付违约赔偿,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1、本基金契约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2、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除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其余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存档。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七)其他事项
  1、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作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2、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3、本基金契约所指的基金移交基准日为基金清理规范后的移交验资日,该验资日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七、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1、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后,为了争取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将会加强对市场的研判,精心操作,力求给投资人较好的回报。
  2、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运作的具体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信息披露形式披露。
  3、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投资者谋求最大的投资收益。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全体员工均已与公司签定了自律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公司禁止的活动。公司任何人员,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不得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露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如发现上述行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大投资者如发现本公司员工发生上述行为,请向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举报。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依据签署的《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受理托管久富基金的全部财产,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监督。
  八、财务状况附注
  (一)基金资产已于2001 年2月28日全部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交通银行开立的″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经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德深验资报字(2001) 第11号]《验资报告》验资,资产全部到位。具体情况为:
  基金单位总份额:253,697,560份
  基金资产净值: 253,697,560元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0元
  (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契约》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披露基金财务状况。
  (三)最近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2年4月12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 45,804.91
  清算备付金: 14,696,967.71
  股票投资-成本: 136,873,714.55
  债券投资-成本: 109,900,044.63
  资产估值增值: 6,356,584.82
  其它应收款: 1,948,362.02
  基金资产总值: 269,821,478.64
  应付管理人报酬: 129,374.37
  应付托管费: 21,562.37
  其它应付款: 3,957,965.51
  负债合计: 4,108,902.25
  实收基金: 253,697,560.00
  未分配收益: 5,658,431.57
  未实现资本利得: 6,356,584.82
  持有人权益合计: 265,712,576.39
  基金资产净值: 265,712,576.39
  每股基金资产净值: 1.0474
  注:上述批露的本基金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
  (1) 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 未实现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交易日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 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平均价估值;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未上市的债券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本期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也存在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扩募风险
  本基金上市后即行扩募,由于基金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下降,引起基金市场价格的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相关的影响。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重要事项揭示
  (一)基金发起人持有基金单位份额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持有人大会授权,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扩募至5亿份的基金单位的申请,该申请已获批准。本基金将于上市后适当时机,由原来的253,697,560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价格按每基金单位市值、每基金单位面值与每基金单位净值三者孰低加0.01元的原则确定,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扩募部分先由发起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认购本次扩募后基金总份额1%的基金份额,即500万份基金单位,余下按比例向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基金持有人配售,共计向持有人配售241,302,440 份基金单位;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成的承销团包销。
  (二)基金的首次续期及扩募已经原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首次续期及扩募不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原管理人声明如下:
  (1)本公司已提交了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移交有关的以及可能对基金规范与移交产生影响的所有资料、文件和信息;
  (2)本公司所提供文件资料,如为副本/复印件,均经本公司与原件核对无误;
  (3)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而没有任何虚假、不实、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4)截止本声明签署日,久富基金资产真实、完整、独立,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本基金原管理人承诺:将所有原基金有关资料及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保存15年以上,以备查询。
  (五)本基金253,697,560份基金单位将于2002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基金上市首日将以2002年4月17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作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30%。2002年4月17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将于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布。自上市次日起,本基金的涨跌幅限制仍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
  (六)特别提示:久富基金未确认份额的处理
  截止2002年4月12日,久富基金尚有未确认份额19,009,940份,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请与各原基金管理人联系,办理具体份额确认事宜。在扩募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扩募配售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及久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11号)
  2、 原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基金2001年4月17日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8、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6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