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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优化收益债券(3200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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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3239 | ||||||||
基金代码 | 320004 | ||||||||
公告日期 | 2006-06-28 | ||||||||
编号 | 3 | ||||||||
标题 |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 亿1 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赎回事宜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9)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0)《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注册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利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一)款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选择,则默认对其收益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01 元的前提下,本 基金每个月应将至少90%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红。同一基金份额每年分红次数不超过20 次。当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基金当年累计分配的收益不得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不足部分于次年一个月内补足。 6.以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前提,基金管理人可以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提前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利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8%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个券剩余期限控制在7 年以内(含7 年)。组合平均剩余年限在每个交易日均控制在3 年以内(含3 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品种;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可转债; 3) 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的组合久期在每一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3 年; 5)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的剩余期限不超过7 年,若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6) 本基金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基金合同生效后1 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应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3、各类资产剩余期限的确定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久期为0;证券清算款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时间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3) 组合中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 年以上的央行票据的久期是指该债券的麦考莱久期,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时间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5) 剩余时间在1 年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久期为该基础债券的久期。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新的固定收益率类产品久期的计算方法,或者修改现有的久期计算方法。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投资限制,则本基金将自行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项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因下列事项需要变更基金合同的,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4、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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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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