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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优化收益债券(3200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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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3237 | ||||||||
基金代码 | 320004 | ||||||||
公告日期 | 2006-06-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名称为:《关于同意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15 号),核准日期为:2006 年6 月12 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中短期债券基金不等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及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指《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 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后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存续期指基金合同依法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开放日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发售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指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影子定价法指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评估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3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计算的最近三十日(含节假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所折算的年增长率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12 月9 日 法定代表人: 刘德树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魏红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4400 40%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4400 40% 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200 20% 合计11000 100% (一)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06 年5 月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2. 董事会成员 刘德树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裁。秦维舟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 江彪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南科技工业公司总经理、深圳金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国际电气工程公司董事长、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咨询中心副主任。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主任、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副局长。 监事会成员 陈国钢先生,监事,会计学博士。历任美国农化集团公司财务经理、中化国际石油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财会本部副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曹冈先生,监事,教授。先后在北京工商管理专科学校、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经济学院、北京轻工业学院和北京工商大学任教。担任过会计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等职务。1982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易军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顺德市分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员、国海证券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本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3. 4. 5. 经理层成员 姜永凯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上海新纪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2 年10 月,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奥成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基金经理 钟志伟先生,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1994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任职于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2000 年3 月至2005 年8 月任平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债券分析员、固定收益部债券首席交易员;2005 年8 月至2006 年2 月任东海证券公司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2006 年2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成员构成。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姜永凯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易军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陈勇先生,研究部总监。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赎回事宜,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9)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0)《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2) 3) 4) 5) 6)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着重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于发现出现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以及风险政策出现失误、失控的情形,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公司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及督察长;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中短期资金市场分析,结合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利率走势,确定组合久期。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险指标体系(包括久期、凸性、组合VaR 等)、流动性指标体系等,挑选价值相对被低估的债券,运用利率期限结构模型进行价值评估。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个券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资产策略配置效应、组合配置效应和个券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 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设立日期: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和稽察室3个职能处室,并在上海、深圳分行设立2 个托管分部。现基金托管部共有员工12 人,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2 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截至2005 年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和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基金等2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36.26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华夏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部、监察室。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督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督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华夏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开设三个直销中心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洪艳花 (2)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 号1603 室 电话:010-65863688 传真:010-65861788 联系人: 吴娜娜 (3)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新华路543 号新华大厦二楼 电话:021-62820945 传真:021-62820131 联系人:屈慧华 2. 基金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961 传真:010-58239626 联系人:王庆新 (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4)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6)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9)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7377 联系人:胥春阳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 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86502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袁红彬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传真:010-84533162 联系人:陈少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卿欣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西街贡院六号E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涌涛 电话:010-65171188、65176811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刘伟宁 联系电话:010-65171188 010-65176811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 号1 号楼东区20 层2008 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电话:010-85866871 传真:010-85866877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韩勇、温京辉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同意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15号)和《关于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6】139 号)。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自2006 年7 月1 日到2006 年7 月13 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直销中心的销售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上述销售机构及其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2、 3、 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0%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 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30 元,则可 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30)/1.00=10003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100030 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发售公告中确定。 2.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④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292001250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 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或简称为“购买诺安中短债基金”,并确保最迟在2006年7月13日 16:3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292001250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或简称为“购买诺安中短债基金”,并确保在2006年7月13日16:3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3)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代销机构若对上述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 4.认购的限额 代销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 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 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 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如采取该种申购或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提前进行公告。 1. 直销机构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洪艳花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 号1603 室 电话:010-65863688 传真:010-65861788 联系人: 吴娜娜 (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新华路543 号新华大厦二楼 电话:021-62820945 传真:021-62820131 联系人:屈慧华 2. 基金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961 传真:010-85239626 联系人:王庆新 (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4)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6)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9)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7377 联系人:胥春阳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 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86502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袁红彬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传真:010-84533162 联系人:陈少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并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限制 1、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该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1000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投资者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基金代销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价格和计算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均为:0%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 / 1.0108 = 9893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8 元,则可得到98931.54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5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 × 1.0172 = 5086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860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份数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由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为中短期债券基金,为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在当前证券市场状况下,当基金资产规模超过150 亿时,将停止接受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本基金一定数额以上的申购应当提前预约,对于没有提前预约的大额 资金,本基金可以拒绝接受该笔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业务规则。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由本基金转出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基金一定数额以上的赎回应当提前预约,对于没有提前预约的大额 资金,本基金可以拒绝接受该笔赎回申请,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业务规则。发生上述(1)到(4)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发生上述(1)到(4)暂停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在此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理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和较高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二、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在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以积极主动地投资策略,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个券剩余期限控制在7 年以内(含7 年)。组合平均剩余年限在每个交易日均控制在3 年以内(含3 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及短期资金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短期利率的走势,进行自上而下的总体资产策略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积极的个券选择。在总体资产配置策略上,本基金将在对当前宏观经济政策、未来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债券供求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资产在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现金资产间的比例配置。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上,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判断和本基金以追求稳定收益的主要投资目标,本基金资产应以国债资为主,适当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金融债、企业债。在期限结构配置上,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大幅影响。在具体个券选择上,对于国债和央行票据,重点分析国债品种和央行票据所蕴含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和央行票据组合;对于金融债和企业债,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等。此外,我们还可以基于当前债券市场的状况,利用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对个券进行优化选择。 五、投资决策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等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监察稽核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当期银行两年期定期储蓄利率(税后)。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基金,组合平均剩余年限在每个交易日均控制在3 年以内(含3 年),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风险收益特征介于货币市场基金和中长期债券基金之间。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品种;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可转债; 3、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组合久期在每一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3 年; 5、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的剩余期限不超过7 年,若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 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应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三)各类资产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久期为0;证券清算款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时间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3、组合中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 年以上的央行票据的久期是指该债券的麦考莱久期,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时间计算。5、剩余时间在1 年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久期为该基础债券的久期。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8、基金管理人可以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新的固定收益率类产品久期的计算方法,或者修改现有的久期计算方法。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投资限制,则本基金将自行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相应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收盘价估值;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净值与使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计算的基金净值发生较大偏离,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建立内部估值制度,采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对基金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影子价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影子定价工作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债券定价。(1)影子定价处理流程 1)在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债券报价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的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的双边报价信息为基础,计算债券市场收益率。 2)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期分类 A、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债券按货币基金模式进行分类,分成4 个区间并计算影子价格; B、剩余期限大于397 天的债券按照半年作为剩余期限的分类标准,分成12 个区间并计算影子价格。 3)数据采集 每个工作日16:45 分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双边报价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第5 位四舍五入。 4)初始市场收益率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16 个区间债券的初始市场收益率。如果出现需定价的债券品种没有市场双边报价的情况,可参照16 个区间债券的初始市场收益率,如果出现新券种和新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新的初始市场收益率。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债券品种、折溢价标准及活跃券种的分类方法 6)计算上述16 个区间的债券的平均收益率(注: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债券按货币基金模式计算,以下所提到的均为剩余期限大于397 天的债券) A、固定利率债券收益率(活跃券种) 计算固定利率债券收益率,首先从市场双边报价求得活跃券种的收益率,再根据折溢标准计算非活跃券种收益率。 (a) 取出非浮动利率债券活跃券种的市场双边报价计算收益率,以各区间活跃券种的收益率计算各区间券种品种的到期收益率。 (b) 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则使用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出收益率计算该品种的平均到期收益率。 (c) 如果当日某类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为准,如果连续10 个工作日都没有双边报价,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该日收益率(此值仅当天有效)。 B、固定利率债券收益率(非活跃券种) 根据各区间债券活跃券种与折溢价标准值折算各区间债券非活跃券种的收益率。 C、浮动利率债券收益率 (a)以7 天回购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按货币基金模式处理) Ⅰ、根据浮动利率债券活跃券种的市场双边报价数据来计算有效利差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如果当天有活跃券种的双边报价,则通过活跃券种债券的双边报价数据求得对应的市场收益率,减去对应债券的初始基准收益率(如果当天有多支活跃券种的债券的双边报价,则计算平均值),以此得到活跃券种的有效利差值(保留4 位小数,第5 位四舍五入); 如果当天没有活跃券种的双边报价,则取前一天的有效利差值;如果连续10 个工作日没有活跃券种的双边报价,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有效利差(仅对当天计算有效)。 Ⅱ、根据有效利差值计算各债券的有效收益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有效收益率= 各债券初始基准收益率+ 有效利差值+ 债券品种点差(即各券种的折溢价标准值) (b)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 Ⅰ、根据确定的活跃基准券种,计算各基准券的收益率数据(取数与计算原则同七天回购利率基准浮息债相同),进而求出当日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平均有效利差值; Ⅱ、根据有效利差值计算各债券的有效收益率,所有以定期存款利率浮息债券的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收益率=基准利率+有效利差+基点利差(各券与基准券之间的利差) 7)按照计算公式分别计算持有债券的全价市值。 8)将计算的相关全价市值,按照价息分离的原则,附息债以净价、贴现债以全价进行估值。 9)计算中小数点取位的相关要求 A、双边报价获取时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 位,第5 位四舍五入; B、计算平均收益率时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 位,第5 位四舍五入; C、债券剩余期限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 位,第4 位四舍五入; D、计算债券全价、应收利息和净价时,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第3 位 四舍五入; (2)影子价格计算公式 1)持有债券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为1 的,采用以下公式,计 54 算债券全价。 FV PV=----------- D 1+y---- 365 其中:PV 为债券全价;FV 为到期本息和FV=C/f+M;M 为债券面值; C 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 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y 为适用市场利率。 2) 持有债券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大于1 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债券全价: 1 1 1 2 1 ) / 1 ( ) / 1 ( / ... ) / 1 ( / ) / 1 ( / . + . + + + + + + + + + + = n w n w n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 其中:PV 为债券的全价;y 为适用的市场利率;C1 为本期票息率;C2为下一期开始的票息率,对于固定利息债券C2=C1;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 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D 为计算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等于D/(上一个付息日-下一个付息日);M 为债券面值。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上述第5 点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将强制按照影子价格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强制调整程序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建立内部估值制度,共同确定影子价格。 (2)确认当天影子价格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 (3)按照偏离度绝对值的大小进行排序,依次调整偏离度绝对值大的债券的估值。即首先按照影子定价对偏离最大的个券进行估值,将其影子价格作为该债券当天的成本;并结合1~5 对基金资产重新进行估值,确定“强制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不超过0.5%,则强制调整结束;否则继续调整偏离第二大的个券的估值,依此类推,直至基金资产净值偏离低于0.5%;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对上述强制调整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核对调整后基金资产净值和偏离度,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按照调整后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净值并对外披露; (5)本基金还将采用组合调整的方法,作为强制调整制度的有效补充。在实行强制调整之前或者之后,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组合内个券的偏离情况及市场走势,通过买入或卖出某些个券的方法降低组合的偏离; (6)发生上述调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强制调整发生前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上述估值方法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予以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上述1-9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如果因过错人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有关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销售代理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对于已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3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过错责任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比例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选择,则默认对其收益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01 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个月应将至少90%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红。同一基金份额每年分红次数不超过20 次。当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基金当年累计分配的收益不得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不足部分于次年一个月内补足。 6.以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前提,基金管理人可以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提前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利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其他费用 上述(一)中第3-8 项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费均为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3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本基金还将公告基金3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基金3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进行公告。基金3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0日后公告,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0日,则不公布基金3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反映自行决定停止公告3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或当有更好、更合理的计算方式或指标时,可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修改这一指标,并进行公告。本基金披露该指标是为了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基金过去30日的净值变动情况和风险收益特征。但基金过去的净值变动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该指标不应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或收益预测。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资产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资产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本基金为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提醒投资人注意债券基金的利率风险。 一、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因此,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工具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债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增值。 三、信用风险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五、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机会成本风险:由于本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估值风险;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网络技术不完善、电子技术创新等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同业竞争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和职责 (1)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赎回事宜,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9)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0)《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利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一)款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项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因下列事项需要变更基金合同的,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4、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魏红 设立日期:2003 年12 月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3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设立日期: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品种。 本基金的组合久期在每一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3 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可转债; 2)剩余期限超过7 年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 4)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在限期内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以书面方式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在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书面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表明管理人的与某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可能存在资信风险或其他不利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于当日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基金管理人仍进行相应交易,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存款银行的选择、存款协议的签署和账户管理等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3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 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核查;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的核查;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 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 7.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的核查; 8.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业务核查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面临其他风险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采用以下处理方式和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本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等项资金的收取以及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其他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实物证券由托管人以外的机构保管时,如因保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保管机构行使追偿权。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3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和复核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采用影子定价弥补摊余成本法的估值缺陷,用影子价格来跟踪债券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之间的偏离。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收盘价估值;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净值与使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计算的基金净值发生较大偏离,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建立内部估值制度,采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对基金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影子价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影子定价工作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债券定价。有关影子价格的具体确定方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上述第5 点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将强制按照影子价格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强制调整程序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建立内部估值制度,共同确定影子价格。 2)确认当天影子价格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 3)按照偏离度绝对值的大小进行排序,依次调整偏离度绝对值大的债券的估值。即首先按照影子定价对偏离最大的个券进行估值,将其影子价格作为该债券当天的成本;并结合1~5 对基金资产重新进行估值,确定“强制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不超过0.5%,则强制调整结束;否则继续调整偏离第二大的个券的估值,依此类推,直至基金资产净值偏离低于0.5%;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对上述强制调整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核对调整后基金资产净值和偏离度,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按照调整后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净值并对外披露; 5)本基金还将采用组合调整的方法,作为强制调整制度的有效补充。在实行强制调整之前或者之后,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组合内个券的偏离情况及市场走势,通过买入或卖出某些个券的方法降低组合的偏离; 6)发生上述调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强制调整发生前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上述估值方法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予以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上述(1)-(9)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责任界定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①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③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如果因过错人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包括基金持份额有人在内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对于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3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过错责任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份额的计算、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3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以上数据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加盖业务印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布。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损失应归咎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利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编制,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传输数据文件或电子光盘文件的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 年。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中心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83026888,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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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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