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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鑫分级债券B(15004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26533
基金代码 150042
公告日期 2011-06-03
编号 3
标题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4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0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经基金份额分级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利鑫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利鑫A、利鑫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利鑫A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A份额。利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利鑫B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B份额。利鑫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5年。本基金在扣除利鑫A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鑫B享有,亏损以利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B承担
利鑫A的开放日 利鑫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相关公告公布的工作日)
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T日。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利鑫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与利鑫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在利鑫A的单个开放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利鑫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周宏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9%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万元 34.3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万元 16.67%
总计 15000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田丹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EMBA。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召集人。
胡运钊 董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经委工业处副处长、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黄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书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岺 董事 男 中共党员, 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国洪 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管,法律事务部经理,债权债务中心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副总裁。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长江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徐文彬 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步兵273团政治处主任,步兵271团政委,上海松江区建委书记,松江区小昆山镇和洞泾镇党委书记,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裁、总裁。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商务谈判师。曾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扬子石化化工厂、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上海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监。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蒋学杰 董事 男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MBA。曾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助,副总等职、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朱恒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余秉立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曾任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级审计员。
黄宪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晓燕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曾任武钢实业公司审计处处长、武钢实业公司财务处处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处长。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
柳杨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部主管。
王罗洁 监事 女 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792矿统计员、计划科长,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零售服务部(筹)负责人。
刘耘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经贸实业公司暨大通(中国)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会计主管、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暨武汉蓝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财务部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副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蒋学杰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付勇 副总经理 男 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主任科员、华龙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北京总部总经理助理、东方基金副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10年2月任东方基金公司东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任东方基金公司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3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信金利趋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覃波 副总经理 男 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长江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和债券承销发行工作。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张文琍 基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员资格。曾任湖北证券公司交易一部交易员、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主管、债券事业总部投资部经理、固定收益总部交易部经理; 2004年9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基金基金经理、长信中短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蒋学杰 总经理
付 勇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叶 琦 总经理助理、金融工程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志宝 公司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钱 斌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小羽 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洪书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
薛 天 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的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非常设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金融工程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专户理财部、国际业务部、产品开发部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办事处
员工总数 102人(截至2011年5月)
员工学历构成 学历 人数 占比
博士 3人 3%
硕士 53人 52%
本科 39人 38%
专科 5人 5%
其他 2人 2%
总计 102人 100%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注册资本:41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传真:010-68858120
联系人:王瑛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全国第16家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投资者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1年4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9只,其中4只已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224.86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内控制度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传真:010-68858116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骆芸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4006096558 公司网址:www.hkbchina.com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1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楼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吴祖平
电话:0791-6281061 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陈康菲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教育出版大厦904室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24)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潘鸿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伟光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27)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2:1的份额配比,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即利鑫A和利鑫B。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利鑫A、利鑫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利鑫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利鑫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利鑫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利鑫A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七、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利鑫A、利鑫B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利鑫A、利鑫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利鑫A、利鑫B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利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利鑫A的年收益率(单利)=1.1×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8%
利鑫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利鑫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利鑫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利鑫A的年收益率,且约定收益率为单利。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利鑫A的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1-5%)=2.375%。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利鑫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利鑫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鑫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利鑫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利鑫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利鑫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利鑫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利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发售
利鑫A、利鑫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利鑫A和利鑫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利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利鑫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利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内,在利鑫A 的非开放日(t日),设 ta为自利鑫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t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利鑫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t日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Fbt 为t 日利鑫B的份额余额,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利鑫A与利鑫B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利鑫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利鑫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利鑫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 Ta为自利鑫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T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利鑫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T日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FbT 为T 日利鑫B的份额余额,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利鑫A与利鑫B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内,在利鑫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利鑫A 的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B的5年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公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11】60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利鑫A或利鑫B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募集方式:利鑫A、利鑫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利鑫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利鑫A将通过场外的基金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利鑫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利鑫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利鑫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选择利鑫A或利鑫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选择利鑫A和利鑫B两级份额进行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利鑫A、利鑫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利鑫A、利鑫B的发售方式与销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见发售公告及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利鑫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亿元,利鑫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利鑫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利鑫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利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四)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利鑫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六)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认购款项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利鑫A、利鑫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利鑫A认购份额的计算
利鑫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利鑫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利鑫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利鑫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的限额
(1)利鑫A的认购限制
利鑫 A的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利鑫 B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利鑫B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利鑫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利鑫A的折算基准日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利鑫A份额。
(二)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涉及到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利鑫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中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利鑫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每满6个月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一次。
(四)具体折算方法
折算基准日日终,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利鑫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鑫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利鑫A的份额数×利鑫A的折算比例
利鑫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利鑫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投资者可在利鑫A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方式对利鑫A进行申购与赎回,利鑫B在五年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利鑫A的申购与赎回
1、利鑫A的开放日
利鑫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利鑫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利鑫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利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申购与赎回场所
利鑫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利鑫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利鑫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利鑫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不损害利鑫A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利鑫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利鑫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利鑫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利鑫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利鑫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利鑫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利鑫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利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利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利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利鑫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利鑫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利鑫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利鑫A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利鑫A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利鑫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鑫A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00
(2)利鑫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3)利鑫A的申购、赎回费用
利鑫A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利鑫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利鑫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赎回利鑫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利鑫A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利鑫A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利鑫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利鑫A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利鑫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的申购、赎回费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现将相关场内、场外赎回费率列示如下:
1)场内赎回费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0%;
2)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2)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由原有利鑫A、利鑫B份额转为LOF基金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利鑫A、利鑫B份额转为LOF基金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1、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为利鑫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利鑫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利鑫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利鑫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利鑫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一定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利鑫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的基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利鑫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利鑫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利鑫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利鑫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45日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利鑫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利鑫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利鑫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为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利鑫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五年期届满基金的转换
(一)五年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五年期届满基金转换时利鑫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利鑫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份额赎回、或转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投资者不做选择,其持有的利鑫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利鑫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利鑫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五年期届满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利鑫A、利鑫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利鑫A份额(或利鑫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利鑫A(或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鑫A(或利鑫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利鑫A(或利鑫B)的份额数×利鑫A份额(或利鑫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利鑫A、利鑫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利鑫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利鑫A份额(或利鑫B份额)的转换比率、利鑫A(或利鑫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利鑫A、利鑫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45日内,本基金将开始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利鑫A、利鑫B进行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五年期届满基金转换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五)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召开方式参见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上述“转换时利鑫A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及基金转换后的投资管理”也同样适用于本情况下基金份额的转换。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与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前提下,力争为各级投资者谋求与其风险公正匹配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从利率、信用的角度深入研究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组合;此外,本基金适当参与股票首次发行和增发新股等投资品种,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A、B两级虽然分别募集及申购、赎回,但两级资金将融合一起来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宏观调控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及其演变趋势的综合分析、比较,首先采用类属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步分析预测,制定各自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新股申购四个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力求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
自上而下: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对收益率的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从而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以获取稳健的超越市场的投资收益。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本基金具体的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一方面,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另一方面,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变现上,本基金对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预测,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该类人民币债券均为投资级以上,其剩余期限大于一个月,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中债综合指数样本每月调整一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不合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总体上,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利鑫A级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基金份额;利鑫B级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及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类证券研究员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审核批准有关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建立基金投资的具体方案,进行资产配置及投资组合,确定基金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比例;
4、基金经理与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类证券研究员就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进行及时的双向交流,选择确定投资品种;
5、基金经理向交易管理部下达交易指令,包括投资品种、价格和投资数额;
6、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执行交易,并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反馈交易执行情况;指令完成后,交易管理部将成交单交基金经理签字确认,并向基金事务部核查清算结果。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指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证券选择、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利鑫A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利鑫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利鑫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公告利鑫A的年收益率、利鑫A和利鑫B的份额配比。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利鑫A办理申购、赎回;
(22)利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利鑫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的年收益率、利鑫A和利鑫B的份额配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廖海(负责人) 萧伟强
联系电话 010-58598839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859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朱立元 梁丽金、刘佳 黄小熠、王国蓓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90 天以内 0.10%
90 天以上(含90 天) 0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1)利鑫A 的特有风险
1)利率风险
在利鑫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利鑫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利鑫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利鑫A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利鑫A 原则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利鑫A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利鑫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利鑫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的风险。
3)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实施折算,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约定收益,但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利鑫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利鑫A的约定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利鑫A将无法获得约定收益甚至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利鑫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利鑫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利鑫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利鑫B 的特有风险
1)利率风险
在利鑫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设定利鑫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利鑫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利鑫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2)杠杆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利鑫A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利鑫B 享有,亏损以利鑫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B 承担,因此,利鑫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利鑫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3)杠杆率变动风险
利鑫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利鑫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利鑫B 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当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就越低,收益或损失放大效应越弱;反之,当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低,杠杆率就越高,收益或损失放大效应则越强,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利鑫A、利鑫B 在募集期份额配比最高为2∶1,由于利鑫A、利鑫B 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2∶1,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利鑫B 封闭运作,利鑫A 原则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由于利鑫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利鑫A 每次开放结束后,利鑫A、利鑫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利鑫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及折/溢价交易风险
利鑫B 在5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首先,利鑫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利鑫B 份额的风险;利鑫B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其次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利鑫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利鑫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利鑫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利鑫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注册资本:41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利鑫A、利鑫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有效的利鑫A和利鑫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50%)”;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利鑫A和利鑫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利鑫A和利鑫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利鑫A和利鑫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利鑫A和利鑫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1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利鑫A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利鑫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利鑫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①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利鑫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4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利鑫A的年收益率计算、利鑫A和利鑫B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利鑫A的年收益率计算、利鑫A和利鑫B的份额配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认购款项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利鑫A、利鑫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5)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利鑫A的开放日、利鑫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利鑫A的开放日、利鑫B封闭期届满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服务类别 具体服务 服务内容
账户服务 对账单服务 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月发生的新开户并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每一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年度期末所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本年内有交易、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年度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查询服务 网络在线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栏目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销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证明原件以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邮寄到本公司。
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分红公告、公司新闻、基金信息、账户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息,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基金投资的服务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种”、“每月扣款日期”、“基准金额”、“标的指数”、“均线种类”、“级差”等参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交易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定期不定额转换 通过定期不定额转换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种”、“每月转换日期”、“基准份额”、“标的指数”、“均线种类”、“级差”等参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份额,委托本公司完成交易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次分红无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客户投诉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本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专线、书信、电子邮件等6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
传真 021-61009800-1000/1001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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