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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双息双利债券(2900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2652
基金代码 290003
公告日期 2006-05-19
编号 1
标题 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6 年4 月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67 号) 和2006 年5 月15 日《关于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6] 101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不等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九、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该招募说明
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同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持续销售费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影子定价法指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评估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指以最近九十日( 含节假日) 净值增长率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王伟毅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 年9 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
建,2003 年5 月8 日获准开业,是国内实施“好人举手制”以来第一家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九部一处,即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部、清算会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渠道业务部、理财顾问部、综合管理部和北京办事处。截止至2006 年2 月中旬,公司有正式员工57 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
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5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5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崇利先生,董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计委投资处处长、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兼副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东峰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基建处科长、江苏省投资公司综合计划处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香港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董事,硕士;曾任青岛市计委投资处处长,现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牧农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张中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驻澳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经济小组工作成员,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香港华建国际金融投资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刘学涌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第一副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俊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牟东明先生,监事长,高级经济师;曾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现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唐宁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员、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副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一部经理,现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清海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新加坡鲁信(亚洲)投资公司董事、济南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介
王鹏先生,管理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经历6年。曾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分析师、泰信天天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泰信中短期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
高清海先生,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林少立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王鹏先生,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泰信中短期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董红波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梁剑先生,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高级金融工程师。
另外,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和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
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248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61 人,平均年龄30 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5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4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38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73%。
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履约类产品等九大类13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在全行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监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监控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
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监控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林东清
网址:www.ft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 田耕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88、800-820-6888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8562200-3019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客服热线: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021-68634818-8631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电话:010-66568613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
(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联系电话:010-82529778
客服热线:010-82529778
传真:010-82529975
联系人:戴荻
公司网址:www.xsdzq.cn
(8)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 号
法定代表:钱凯法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 号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741
联系人:舒萌菲
网址:www.thop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8782437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颜学海、冯加庆
联系人:冯加庆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 年4 月10 日《关于同意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67 号) 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方式、时间和对象
1、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基金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募集。(具体的销售方式和销售地点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
续销售。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4、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发售规模限制。
(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认购。
3、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 元,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3.32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13.32)/1.00=10013.3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本金可得到10013.32 份基金份额。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本基金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正式受理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将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募集的资金存入相应的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如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如果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将在T+2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
3、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当单个基金投资人当日累计申购达到或超过2 亿元人民币时,基金投资人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决定对超出2 亿元人民币的申购部分是否部分接受或暂缓接受。
5、当单个基金投资人当日累计赎回达到或超过2 亿份时,基金投资人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预约赎回申请。对没有按前述规定进行预约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决定对超出2 亿份的赎回部分是否部分接
受或暂缓接受。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假定T 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 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50,000,000 元,则该投资者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0 / 1.0200 = 49,019,607.8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投资者赎回20,000 份,则投资者可获得的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400 × 20,000 = 20,800.00 元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本基金所投资品种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停止交易等原因,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上述信息披露规则如果中国证监会出台更为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本说明书与新规定中严格的规定执行。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4、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上述信息披露规则如果中国证监会出台更为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本说明书与新规定中严格的规定执行。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同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
有关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目前,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执行”是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
3、申请人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其他
1、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稳妥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之上, 充分利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数量化分析工具,通过进行主动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流动性良好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交易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产品。
其中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必须为投资级以上(豁免信用评级的除外)。上述个券剩余期限控制在7 年以内(含7 年),投资组合的平均组合久期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3 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基准为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目前市场缺乏具有代表性的中短期债券指数和其他比较基准,因此,本基金选择了与组合久期较为接近的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如果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基准不再适用,且有更为合理的比较基准,经托管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信用等级、低利率风险的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风险较低的品种,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一般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长期债券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策略
1、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高信用等级、短久期的债券基金,在投资上采取积极的组合策略,资产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3年。在具体投资策略上,主要通过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投资目标。组合构建与调整是自上而下
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结合的过程。
(1)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与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幅度、收益率曲线斜率、凸度变化的方式和大小进行整体资产配置。一方面,可以通过组合久期的
调整获得超额收益;另一方面,在确定久期之后,可以根据收益率曲线波动幅度的大小以及形变的分析,采取哑铃形、子弹形或者梯形组合策略,构建不同凸度的组合。在衍生品交易市场相对成熟后,还可以使用适当的衍生交易工具提高策略的实施效率。
(2)类属资产配置:根据市场细分和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特征、收益、税收待遇及流动性的差异,定期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个券选择:在确定了组合的战略性配置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安排战术性资产配置,
2、其他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无风险套利、骑乘收益率曲线、利差交易、利息交易和现金流预算管理等策略进一步提高组合收益并防范风险:
(1)骑乘策略:指在基金管理人预计收益率曲线变化不大且当期曲线形状向上倾斜时,利用对全收益(total return)的测算,选择收益率曲线上持有期全收益最高部分的债券。随着债券的剩余期限缩短,债券在获得息票收入的同时,还会因收益率向低端靠拢而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从而使投资收益最大化。
(2)利差策略:指对两个期限或信用等级不同的债券的利差进行跟踪和统计分析,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经过调整了的均值回归(mean reversion)方法,构建中性(久期中性或现金中性)的组合,通过利差变动,获得收益。
(3)利息交易策略:指利用短期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实施回购套利策略。通过使用利息交易策略,可以使用有限的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投资经理也将严格控制这种策略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
比重,以确保资产的稳妥和流动性。
(4)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在分析基金份额变化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的判断,调整组合仓位比例,以充分保障资产的流动性。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以及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进行拟合,并对各类收益率曲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发展部与投资管理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使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获取的前提是充分保障基金资产的稳妥和流动性,本基金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数量化分析工具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6)投资组合的平均组合久期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3 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
(7)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不得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7 年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中国证监会修改对于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的相应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按照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的限制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但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中国证监会出台计算上述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新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财产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收盘价估值;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上述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影子价格”)与采用上述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摊余成本价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为使基金资产净值更加公允,确保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强制调整。。
(1)计算组合中个券的影子价格和摊余成本价格。
在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债券独立报价的情况下,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建立内部估值制度,以确定影子价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影子定价工作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债券定价。
所有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债券的影子定价均依照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方法确定.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上、7年以内的债券的影子定价方法如下(以固定利率的国债为例,其他品种可以参照本方法):
步骤1、分组。
按造债券的剩余期限,按剩余期限把债券分成如下各组:
(组1)、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397天,但小于2 年;
(组2)、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2 年,但小于3 年;
(组3)、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3 年,但小于4 年;
(组4)、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4 年,但小于5 年;
(组5)、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5 年,但小于6 年;
(组6)、剩余年限大于或等于6 年,但小于7 年。
步骤2、选券
针对上述分组,统计近期市场中是否存在合理的成交或报价价格,并确定各组债券所对应的平均到期收益率。选券过程以对第2组(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2 年但小于3 年)债券的选择举例说明如下。
A)查看影子定价当日银行间双边报价是否存在属于该组的债券,如有将其纳入该组样本券。如果该组债券个数超过3 支,则直接到过程X),否则到过程B);
B)查看影子定价日前一至五个工作日银行间双边报价是否存在属于该组的债券,如有将其纳入该组样本券。如果样本券选择的个数总数超过3 支,则直接到过程X),否则到过程D);
D)查看影子定价当日或前一日银行间市场是否有属于该组的即期招标发行债券,如有将该债券后纳入该组样本券。如果样本券选择的债券个数总和超过3 支,则直接到过程X),否则到过程E);
E)查看影子定价当日沪市成交是否有存在属于该组的成交债券,并将之加入样本库。
X) 计算每组样本券的平均到期收益率,其中双边报价的债券到期收益率取买入和卖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有交易的债券取交易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一级市场发行的债券按招标结果折算到期收益率。在计算平均到期收益率的公式中,可以根据券种的流动性
情况给个样本券赋予不同的权重,如果没有特别说明,采用简单平均的算法(即个样本券权重相同)。
如果某组没有样本券无法求平均值,则根据前后组的平均到期收益率采取插值的方法。如果没有特别说明,采用线性插值算法。
步骤3、定价
假设y 是由步骤2 确定的某债券所在的相同剩余年限组的平均到期收益率,该债券的影子价格确定如下。
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为1 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365
1
) / (
D y
f C M PV
+
+
=
其中:PV 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M 为债券面值;C 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 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
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大于1 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1 1 1
2 1
) / 1 ( ) / 1 (
/
...
) / 1 (
/
) / 1 (
/
. + . + + +
+
+
+ +
+
+
+
= n w n w
n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
其中,PV 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C1 为本期票息; C2 为下一期开始的票息,对于固定利息债券C2=C1;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 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计算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等于D/(上一个付息日-下一个付息日);M 为债券面值。
(2)计算组合中个券的偏离度,计算公式如下。
偏离度=(影子价格-摊余成本价格)/摊余成本价格×100%
(3)按照偏离度绝对值的大小进行排序。
(4)当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子价格与摊余成本价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本基金将实行强制调整制度。在组合偏离达到或超过0.5%的当天,按照步骤(3)排序的结果,依次调整偏离度绝对值大的债券的估值。即首先按照影子定价对偏离最大的个券进行估值,如果调整后组合的偏离低于0.5%,则强制调整结束;否则继续调整偏离第二大的个券的估值,依此类推,直至组合偏离低于0.5%。
(5)本基金还将采用组合调整的方法,作为强制调整制度的有效补充。在实行强制调整之前或者之后,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组合内个券的偏离情况及市场走势,通过买入或卖出某些个券的方法降低组合的偏离。
在发生强制调整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强制调整发生前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上述(1)-(7)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四)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的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
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分红;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 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4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6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
目前,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 = E ×0.28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到(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0。
2、基金申购费:0。
3、基金赎回费:0。
4、基金转换费: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基金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信息披露的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募集的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为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基金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基金净值变动情况和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可编制基金份额的9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等指标,与前述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一同披露。但该指标仅是基金净值过去的变动情况,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也不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或收益预测。特别说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的反映调整或停止公告该类指标。
基金份额的9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的9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 100
90
365 ) 1 ) ((
) ( 1 ) 1 (
) ( × × . × ∏
= . k f
T
k
i i f
i t
NAV
NAV
NAV
NAV
其中: k表示计算日前90 日内的分红总次数;
净值。表示计算日的基金份额
值; 个公历日的基金份额净表示计算日前第
值; 次分红后的基金份额净表示第
值; 次分红前的基金份额净表示第
) (
) (
) (
T
f
i f
i t
NAV
NAV
i NAV
i NAV
90 0
注: 1 0
1 ) 1 (
) ( = = ∏=
.
k
i i f
i t
NAV
NAV
k 时,令当
本基金的9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进行公告。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90 日,则不公布基金90 年化净值增长率。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必要,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七、风险揭示
虽然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是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但在运作过程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仍可能需要承担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等的变化会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产生投资风险。
2、利率风险
指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变化、市场参与主体预期变化等在内的一系列因素导致市场利率发生变化使得债券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市场利率波动时,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等在偿付本息后或回购到期后获得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收益下降的局面,产生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债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以及由于债券票据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地为投资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研究、管理、判断、决策以及信息占有不全面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误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
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四)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估值方法在充分揭示利率风险和估值偏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摊余成本法在一定期限内可能高估或者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通过影子定价和估值偏离强制调整制度,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的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
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五)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管理人报酬;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应恪守职责、履行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F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8 日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王伟毅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480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不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其中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必须为投资级以上(豁免信用评级的除外)。投资组合的平均组合久期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3 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个券剩余期限控制在7 年以内(含7 年)。其中,如本基金投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应在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该类金融工具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后,方可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①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②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④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⑤投资组合的平均组合久期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3 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
⑥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不得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7 年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衍生产品;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如中国证监会修改对于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的相应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其中对各类资产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但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中国证监会出台计算上述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因基金管理人与名单所列示的机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不在上述名单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存款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对回函确认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帐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净值增长率或9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净值增长率或9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数据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净值增长率或9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收盘价估值。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上述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每一个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对基金持有的
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重新评估的价格称为“影子价格”,)。当重新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即“影子价格”)与采用上述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为使基金资产净值更加公允,确保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商定进行强制调整(在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债券独立报价的情况下,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据共同建立的内部估值制度,确定影子价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影子定价工作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债券定价):
强制调整程序为:
A 计算组合中个券的偏离度,计算公式如下。
偏离度=(影子价格-摊余成本价格)/摊余成本价格×100%
B 按照偏离度绝对值的大小进行排序。
C 根据步骤B 排序的结果,按照个券偏离度绝对值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调整估值,直至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低于0.5%。即首先按照影子定价对偏离最大的个券进行估值,如果调整后组合的偏离低于0.5%,则强制调整结束;否则继续调整偏离第二大的
个券的估值,依此类推,直至组合偏离度低于0.5%。
D 本基金还将采用组合调整的方法,作为强制调整制度的有效补充。在实行强制调整之前或者之后,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组合内个券的偏离情况及市场走势,通过买入或卖出某些个券的方法降低组合的偏离。
在发生强制调整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强制调整发生前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或公布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7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您想的,正是我们所做的”。为保证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的顺利推出,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本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以方便直销投资者。直销柜台和代销机构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直销柜台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仅对直销投资者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仅对直销投资者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投诉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3名坐席、30条中继线,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
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所有投资者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所有投资者代销投资者
投诉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开放式基金产品简介
开放式基金业务操作指南
每日NAV公告
开放式基金信息
代销机构简介
公司重要公告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了公司介绍、产品介绍、净值公告、理财天地、联系我们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投诉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投资者类型寄送方式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
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每月10号后十个工作日内为新开
户客户寄送客户开户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心
季度交易对帐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后10个工作
日内对所有上季度末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客户寄送上季度对账单,或
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份额余
额为零的客户寄送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
《泰信通讯季
刊》及其他投
资理财咨询材

部分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客户服务中心
5、一对一服务
对核心机构投资者,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指定投资者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研究平台共享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这些措施提高了公司投资者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公司向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
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总之,在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工作中,我们将尽心尽力地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F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0372149, 50372168-626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林东清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成街4 号306 室
邮政编码:100032
呼叫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面
回复(T+3 日内)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呼叫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面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王惠玲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4、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也可直接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相关法律文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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