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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A人民币对冲累积(96802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46490
基金代码 968021
公告日期 2018-03-22
编号 4
标题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本概要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产品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投资于本产品。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A类别(分派)
H类别(分派)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A类别(累积)
H类别(累积)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A 类别(分派)份额、A 类别(累积)份额、H 类别(分派)份额
、H 类别(累积)份额、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份额 A 类
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份额:每年1.38%*
交易频率: 每交易日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 A类别(分派)/A类别(累积) - 美元
H类别(分派)/H类别(累积) - 港币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人
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A类别(累积)、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 H类别(累积)
份额:将不宣布或分配任何收益
A类别(分派)、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 H类别(分派)
份额:可每月酌情作出收益分配(如有),并可从收益及/或
资本中拨付。作出收益分配将会令相关份额类别的资产净
值即时减少。
本基金财务年度终结日: 12月31日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
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A类别(分派)/
A类别(累积)
H 类别(分派)/
H类别(累积)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2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2,000美元
后续:1,000美元
首次:10,000港元
后续:5,000港元
首次:2,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后续:1,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最低持有额 2,000美元 10,000港元 2,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
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
可于购得份额的交易日起 7日内赎回任何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类别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
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 数字只是估计数字,每年也可能有所变动。数字是根据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估计,占本基金
估计平均资产净值百分比计算。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本基金”)是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子基金。东亚联丰投资系列
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为伞子基金的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

本基金的名称为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拟将本基金的非现金资产的至少 70%投资于亚洲债券(即由亚洲政府或企业实体发
行的以亚洲货币或其他货币为计价单位的债务证券)。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单位
信托及现金。本基金虽名称中带有“货币”,但本基金并非货币市场基金。

目标及投资政策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积极管理一个主要由亚洲政府或企业实体发行并以亚洲货币或其他货
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亚洲债券”)组成的投资组合,以寻求定期的利息收益、资本增值及货币
升值。

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可包括具有固定收益特点的资本证券及优先股、在受规管市场或交易
所上市、买卖或交易的可转换、可交换及不可交换及不可转换债务证券、定息及浮息债券、零
息及贴现债券、可转让票据、资产抵押证券、商业票据、可变利率或定息存款证,以及银行存
款、议定定期存款、短期国库券及票据。该等债务证券可包括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的债务
证券。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单位信托及现金。本基金的人民币计价投资有限。

本基金的资产将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及企业债券。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购入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以用作对冲目的,从而减低风险及
提高资产价值,及用作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的投资。除为对冲目的以外而订立的期货合约及
远期货币合约之合约价的总净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20%。

在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拟将本基金至少7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亚洲债券。
3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2017年12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72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
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
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
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
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
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人:刘冬,胡超,宋蕾
联系电话:021-50128808-9600,010-83571789-6622,010-83571789-6624
传真:010-8357 1800
网站:http://www.thfund.com.cn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和/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
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
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
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更早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
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下舍入)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及小数位数。任何调整数
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
将归入基金资产。

iv.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
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
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T+3日(或基金管理人将决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
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
5
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历月之内(如该日期较
迟))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
款。

v.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
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
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
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v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vii. 巨额赎回

为基于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
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份额)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
的 10%。届时,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如遇巨额赎回,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
未确认部分目前不支持顺延处理。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
况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
将于下一个紧接的香港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vii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ix.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购买”、“份额赎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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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转换”各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
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销售
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
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资金通常情况下将于T+3日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和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收,并于T+4
日内(包括该日)完成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结算账户的交收。如遇特殊情
况,内地代理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交收日期。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
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历月之内(如该日期较
迟))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1. 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一项具有投资性质的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之价值可能会下跌,因此,投
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2. 利率、信贷及降低评级风险

本基金直接投资的债务证券容易受利率变动影响,可能面临重大的价格波动。任何利率
波动可能直接影响本基金所取得的收益及其资本价值。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任何证券,其发行人违约、无力清偿债务或有其他财务困难,本基金
的价值将受负面影响。

本基金所投资的投资级别证券或须承受被降低评级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倘若某
证券或与某证券有关的发行人的信贷评级被降级,本基金在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会受到
不利影响。

3.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一般来说,由于其信用可靠性
及流动性下滑,有较高的违约可能性,因此该等债务证券比较高评级证券须承受更高
风险及更为波动,因而令本基金蒙受亏损。

4. 新兴市场风险
7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由亚洲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可能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
附带的风险。投资于新兴市场较投资于成熟市场更为波动,并且因为较大的政治、税
务、经济、外汇、流动性及监管风险等其他因素,而承受较高的风险。

5. 货币风险

虽然本基金可能全部或部分投资于以其他货币报价的资产,但本基金是以美元计算。
本基金的表现因此将受持有资产的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

6. 衍生工具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投资于此等工具一般涉及较高的风
险,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该等风险包括︰

- 信贷及对手方风险 - 指此等工具的发行人或对手方违约、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
- 流动性风险 – 若此等工具没有交投活跃的市场,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可能难
以将此等工具变现,或者需要大幅减少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将它变现。
- 波动性风险 - 指此等工具的价值的波动较大,因此本基金的价值的波动也较大。

7.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就本基金的分派类别从收益及/或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投资者
应注意,从资本拨付收益分配款项代表归还或提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先投资额的部分
或该原先投资额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份额净值实时减少。

8. 货币对冲风险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不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回报减少及/或资本损失。过度对冲或对冲不足的持仓可能出现,概不保
证货币对冲类别份额于所有时间均已进行对冲或基金管理人将能成功使用对冲。

9. 与人民币类别份额有关的风险

投资者可投资于人民币类别份额。投资者务须注意,由于人民币须受中国政府实施的
外汇管制政策所规管,因此人民币目前并非可自由转换的货币。中国政府可能更改其
外汇管制及汇款限制政策,投资者于人民币类别份额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概不保证人民币将不会贬值。当对冲交易变得无效,人民币一旦贬值,可能会对人民
币类别份额中投资者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若投资者不是人民币为本(如香港)投资者,并将其他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从而投资于人民
币类别份额,其后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如有)转换成其他货币,则可能会产
生货币转换费,以及一旦人民币兑该等其他货币贬值,则该等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当计算人民币类别份额的价值时,将参照 CNH 汇率(即香港离岸人民币汇率)而非 CNY
汇率(即在岸人民币汇率),而按此计算的人民币类别份额价值将受到 CNH 汇率波动影
响。尽管 CNH 及 CNY 代表同一货币,它们在不同独立运作的市场买卖。因此,CNH
与CNY的汇率不一定相同,走势也可能不同。
8

就对冲人民币类别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可尝试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本基金非人
民币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对冲回人民币。若用作对冲用途的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对
冲人民币类别份额的投资者可能需承受非对冲人民币汇率风险,并可能因此蒙受进一
步损失。

此外,概不保证对冲策略将有效,投资者仍可能需承受人民币汇率风险,该风险也适
用于非对冲人民币类别。

尽管对冲策略可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非人民币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相对人民币的
价值下跌时保障投资者,若本基金的基本货币及/或本基金非人民币相关投资的其他货
币兑人民币升值时,投资者并不会从对冲人民币类别份额的任何潜在升值中获益。

中国政府实施规定限制人民币汇出中国,可能会限制人民币渗入中国境外市场的力
度,导致本基金无法在中国境外持有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赎回要求及/或支付人
民币收益分配。特别是,若本基金全部或绝大部分的相关投资并非以人民币计价,本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回要求及/或分
配收益(如有)。

尽管本基金有意向人民币类别份额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分配收益,在
极端市况下,没有足够人民币用作货币兑换时,投资者于赎回其投资后可能不会收到
人民币款项或不会收到人民币收益分配。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以美元支付
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此外,若没有足够的人民币用作货币兑换以支付赎回款项及
收益分配时,也存在延迟支付投资者的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的风险。在任何
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稍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表格之
后的一个日历月内支付。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
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
风险、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
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9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
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
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
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
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
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
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
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
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
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
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
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
、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
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
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10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
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
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15.2%
17.8%
-0.6%
24.7%
5.5% 2.5%
4.8%
14.0%
-30.0%
-20.0%
-10.0%
0.0%
10.0%
20.0%
30.0%
40.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以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可能不会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业绩表现以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计算基础,包括收益再投资。
上述数据显示A类别美元(分派)份额的价值在有关日历年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美元计
算,当中包括持续收费,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若一个年度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代表该年度没有足够数据去提供业绩表现。
本基金/A类别美元(分派)份额发行日:2008年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或许不能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要支付的费用

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的份额时可能要付下列费用。

费用 费率

申购费 1.5%

转换费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开放转换安排

赎回费 暂不收取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扣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而减少。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 1.20%
这一年的业绩表现是在不再适用的
情况下达到,投资目标自 2010 年
起已变更。
11

受托人费用*

每年 0.125%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行政管理费 不适用
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每年 0.015%至0.05%,最低须为每年 3,000美元

持有人服务费*

其他费用
全免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于本基金的费用。倘若有
关费用并不直接归于伞子基金下的任何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可绝对酌情决定分配有关费用的方式。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本基金购入投资及赎回其投资项目的费用,伞子基金资产
保管人的收费及支出,审计师收费及支出,估值费、法律费
用、任何与上市或获监管批准的有关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费用及基金说明书的编制及印刷的费用。若本基金
于有关支出全数摊销之前清盘,其未摊销之款额将于本基金终
止前由本基金承担。

在本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广告宣传或推广支出
将不会向本基金征收。

* 投资者应注意,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持有人服务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一个
月事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的情况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收费)。有关
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支出与收费”一节的内容。

其他资料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
媒介披露。

过去 12 个月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收益净额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对金额/
百分比,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后提供,及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查阅。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通过向内
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 1个月的通知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人应注意,不同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或交易方式。因此,申请人申购本基金的,应向有
关内地销售机构查询以了解适用于他们的交易程序。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详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重要提示

若投资者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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