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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优享生活(00495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23691
基金代码 004958
公告日期 2018-03-30
编号 1
标题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
修改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附后。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者可以通过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2)本公司网址:http://www.gtsfund.com.cn。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附件: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改对照表》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日
3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4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增加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5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优享生
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优享生
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7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2)、(19)、(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的信息与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
基金的信息与
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
事项;

9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圆
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10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l)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s、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t、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u、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b、l、s、u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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