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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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新活力混合A(00209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7610
基金代码 002099
公告日期 2018-03-29
编号 1
标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托管协议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9日

附件:

1、《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
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新增内容如下: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
释义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5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款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

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二十四条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6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7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
条(二)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二、基金托管人
孙建一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谢永林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8

及权利
义务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内容如下: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条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9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2)、(6)、(7)、(15)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信
《流动 息披露依据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0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1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二)基金托管人
孙建一 法定代表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谢永林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的、
原则
和解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纳入托管协议制订依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三、
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八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2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内容如下: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3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2)、(6)、(7)、(15)项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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