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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中创100ETF(15994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6682
基金代码 159942
公告日期 2018-03-29
编号 1
标题 关于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我公司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需对于《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作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
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本基金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
书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表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页码 章节 旧版条款 新版条款 修改理由
3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
律依据
6
第二部分释义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
律依据
10
第二部分释义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 40 条,补充流
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 19 条的规定补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 项除外)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 19、24 条补充
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但相
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 项除外)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 24 条的规定补
充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情形
26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29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霍达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 16、17 条修改
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7)、(18)、(19)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修改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 24 条补充
69-70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 26 条及第 27
条补充定期报告的内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1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 26 条补充临时
报告的内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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