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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惠鑫债券(LOF)A(00567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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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10978 | ||||||||
基金代码 | 005673 | ||||||||
公告日期 | 2018-03-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 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部分 释 义 增加: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发生上述第1、2、3、5、6、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 十三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0-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0-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增加: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12)、(19)、(20)项 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五部 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第 十九部 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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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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