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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收益混合H(960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0568
基金代码 960012
公告日期 2018-03-26
编号 2
标题 关于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
旗下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
改,《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
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对A类份额投资者赎回费率的调整将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即
该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份额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中银收益混合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中银收益混合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
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前 言 前 言

义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释 义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份额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新增: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
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
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款项;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
单个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章砚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6,509,130,026 元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好分红能力的国内优质
企业的股票,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
企业债、可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该部分股票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好分红能力的国内优质
企业的股票,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
企业债、可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该部分股票

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资产
比例为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类
资产比例最低不低于 5%。
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资产
比例为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类
资产比例最低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六、 投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新增: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第 7、8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附件二:《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
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和设立基金;三、
在证监会批准 (如果需要获得该等批准) 前提下,从事其
他中国法律许可及股东在股东会上同意的业务。
……
联系人:范丽萍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章砚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联系人:高爽秋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6,509,130,026 元
(一)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资产比例为 0-6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比例最低
不低于 5%。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资产比例为 0-6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比例最低
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新增: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⑧、⑨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均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新增: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均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十、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信息披露 (三)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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