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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禧混合C(00242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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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10230 | ||||||||
基金代码 | 002425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436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正式生效。金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根据《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正式转型为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为使本基金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具体 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 1《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2《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鹰元 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金鹰元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鹰元 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金鹰元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修改为: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无 增加: (六)6、本基金暂不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 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 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 动定价机制。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最后一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到(4)项、(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增加: (十)5、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增加: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 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 上述(1)(2)方式处理。当 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 币 一、(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4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修改为: 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4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执行。 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六、2、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修改为: 六、2、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无 六、2、投资组合限制 增加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最后一段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除 上述第(2)、(9)、(21)、(22) 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无 (五)6、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无 (五) 7 、临时报告 增加: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二、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 币 电话:020-83282855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20-83936180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金鹰 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2、(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一)2、(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一)、2、(2)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2、(2)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无 增加: R、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S、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T、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U、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一)、2、(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一)、2、(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比例的,除上述第 B、I、T、 U 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信息披露 无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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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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