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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禧混合C(00242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0230
基金代码 002425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436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正式生效。金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根据《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正式转型为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为使本基金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具体
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 1《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2《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鹰元
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金鹰元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鹰元
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金鹰元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修改为: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增加:
(六)6、本基金暂不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
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
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
动定价机制。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最后一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到(4)项、(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增加:
(十)5、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增加: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
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
上述(1)(2)方式处理。当
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一)基金管理人简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

一、(一)基金管理人简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4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修改为:
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4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执行。 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六、2、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修改为:
六、2、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2、投资组合限制
增加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最后一段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除
上述第(2)、(9)、(21)、(22)
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五)6、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五)
7
、临时报告
增加: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二、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

电话:020-83282855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20-83936180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金鹰
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2、(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一)2、(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一)、2、(2)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2、(2)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R、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S、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T、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U、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一)、2、(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一)、2、(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比例的,除上述第 B、I、T、
U 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信息披露 无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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