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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沣楹债券(00313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7672
基金代码 003135
公告日期 2018-03-26
编号 1
标题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第 23 号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监会第104 号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1 号令)、《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2017]12 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拟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
订。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监会第 19 号令),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2

(一)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改为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新增《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作为订立
基金合同的依据。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 19 条
修改。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不存在通过一致
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新增《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的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增加: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增加: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19条修
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23条修
其中 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4

6
发生上述第1、2、3、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增加: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管理规定》第 19
条、第 24 条增加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表述。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
发生上述第1、2、3、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增加: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24
条增加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5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
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21条修
改。
的赎回申请,应当6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45
二、基金托管人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3.4
二、基金托管人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管理人、托管
人实际情况修改。
(上市)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18条修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 改。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7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7)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2)项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7)、(18)项
外,
理规定》第15、16、
17、18条,补充相
应的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第(2)、(17)、(18)
项与基金合同的
被动超比例条款
有所差异,故作修
改。
8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24条修
改。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修改。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增加: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金流动性风险管9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理规定》第 26 条
修改。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增加: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
修改。 10

章节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托管协议》内容 拟修改为 修改理由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45,000,000
(一)基金管理人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40,000,000
根据管理人实际
元人民币 情况修改。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二)基金托管人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20
(上市)
20
根据托管人实际
情况修改。
年02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
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新增《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作为订立
基金合同的依据。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根据《公开募集开11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b、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b、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 15、
16、17、18 条,
补充相应的投资
限制。
q、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r、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l)项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b、l、q、r
第 b、q、r项与基
金合同的被动超
比例条款有所差
项外,基金管理人 异,故作修改。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增加: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
修改。
十 、
信 息
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增加: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
修改。 13

(二)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免长途电话费)、021-68881801;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jysa99.com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次修订不影响我公司及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及其履行。 14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6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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