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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收益混合(15100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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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5424 | ||||||||
基金代码 | 151002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修改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对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 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 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 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 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 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 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20-086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 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附件: 1、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如下: 章节原注册稿本次备案修订稿修订依据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四十条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 资产的安全与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之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 资产的安全与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银河银联 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一)基金发起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 号金岸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 号金岸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7 —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 1979 年 2 月 23 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1338.65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发起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 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增加: 8.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 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赎回费用由投 资者承担,实际收取的赎回费中 60% 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 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但该部分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 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赎回费用由投 资者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 外,实际收取的赎回费中 60% 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 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但该部分不得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 第二十三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 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 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 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 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 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 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 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十 六、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组合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 定: …… ……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 定: …… ……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 例的规定的,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 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组合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 定: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 定: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 条中第( 9 )、( 10 )项、第 2 条中第( 9 )、( 10 )项以 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例 的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 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十 九、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 估值; 第二十四条 二十 三、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四)定期报告 …… (四)定期报告 …… 增加: 5.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6.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如下: 章节原注册稿本次备案修订稿修订依据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 二 ) 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 1338.6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入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理外汇买卖;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 永久存续 ( 一 ) 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 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 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以下简称《核算办法》 ) 、 《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 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 定制定。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以下简称《核算办法》 ) 、 《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制定。 六、 交易 安排 ( 四 ) 本基金成立后的有关业务安排 6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 1% ,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 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 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子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各子基金基金资产, 赎回费为基金注册费用归过户登记机构所有。 ( 四 ) 本基金成立后的有关业务安排 6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 实际执行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 率, 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子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各子基金基金资产, 赎回费为基金注册费用归过户登记机构所有,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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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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