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我
们一致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19日,该授
予日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
条件。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3、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2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我们一
致认为:
公司(含子公司)本次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杭州
银行”)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
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为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
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
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
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为公司分别向杭州银行
申请不超过 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包商银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综合授
信额度事项提供关联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杰:_______________
丛培国:_______________
景贵飞: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