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4-04-06 |
公告日期 | 2004-04-06 |
方案进度 | 停止实施 |
发行方式 | 上网定价及配售 |
发行规模 | 40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400万张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3-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利率(%) | 1.6 |
付息频率 | Y1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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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说明 | 第一年利率为1.6%,第二年为1.8%,第三年为2.1%,第四年为2.4%,第五年为2.7%。
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前及存续期间之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人民币存款利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将按一年期存款利率上调的幅度向上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人民币存款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不作变动。 |
付息说明 | 从发行首日起开始计息,每年以现金付息一次,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第一次付息日为一个计息年度,以后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九发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及已申请转换为股票的九发转债持有人无权获得当年的利息。本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包括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年的付息工作。上述付息日若非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可转债到期后,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结算系统代理支付本息。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支付的利息额
b: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
i:为票面利率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初始转股价格以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发布之日)前30个交易日九发股份A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0.1%。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0.1%)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o,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I:
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PI=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I=(Po+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I=(Po+AK)/(1+N+K)
派息PI=Po-D
调整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进行四舍五入。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合并、回购等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立、合并、回购的具体情况按照可转债持有人在前述原因引起的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化前后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
转换期条款 |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6个月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的交易日内,在上述转股期内,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6个月后的存续期间内,可转债持有人每个计息年度可以按照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回售条件为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10个交易日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可按照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该1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或向下修订的情形,则在价格调整或向下修订前的交易日,回售条件按调整或向下修订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价格调整或向下修订后的交易日,回售条件按调整或向下修订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前述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回售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回售的款项。回售期结束,本公司将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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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为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转股价格过多地偏离本公司A股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
当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内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为了保证可转债持有人顺利转股,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为10%以上时,由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审议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修正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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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手数)为发行前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量乘以2再除以1000后所得的整数,小数部分视为投资者放弃。原股东应以现金认购的方式参与配售。 |
预案公告日 | 2003-11-27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3-12-30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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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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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是 |
发布日期 | 2003-11-27 07:16:48 |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2-07-09 |
公告日期 | 2002-07-09 |
方案进度 | 董事会预案 |
发行方式 |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相结合 |
发行规模 | 32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320万张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2-12-31 |
债券期限 | 3年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利率(%) | 1 |
付息频率 | Y1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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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说明 | 年利率为1%。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前,如果国家利率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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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说明 | 从发行首日起开始计息,每年以现金付息一次, 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九发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利息。在付息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登记日)转换成股票及已申请转换为股票的九发转债持有人无权获得当年的利息。本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年的付息工作。上述付息日若非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债券到期后,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支付的利息额
b: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
i:为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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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转股价条款 |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初始转股价格以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发布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九发股份A 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3%。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A 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3%)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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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2)转股价格的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o,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 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I:
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PI=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I=(Po+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I=(Po+AK)/(1+N+K)
派息PI=Po-D
调整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进行四舍五入。
在本次发行之后, 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等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3)转股价格的调整程序
若公司因上述原因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 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在刊登正式公告前一天至股权登记日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暂停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并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调整日)恢复转股申请, 转股价格采用调整 |
转换期条款 |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12个月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的交易日内,在上述转股期内,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随时转股, 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前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20个交易日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照面值104.7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回售条件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回售条件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在前述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回售日”)内,按前款规定的价格支付回售的款项。
公司如果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并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该次回售权利不受前述回售期限及回售次数的限制。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为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转股价格过高地偏离本公司A股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本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 个交易日的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为了保证可转债持有人顺利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 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为20%以上,30%以下时, 由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最大幅度为 20%, 本公司股东大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最大幅度为30%。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审议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2)修正程序
当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及股权登记日, 并在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本公 |
中签率(%) | 0%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具体优先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70%,以发行前股权登记日的股东持股数量为基准确定配售比例,原股东应以现金认购的方式参与配售。 全体原流通股股东认购不足部分再上网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发行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债券余额由主承销商组成的包销团负责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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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公告日 | 2002-07-09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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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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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是 |
发布日期 | 2002-03-13 11:2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