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3-03-04 |
公告日期 | 2003-03-04 |
方案进度 | 未通过 |
发行方式 | N/A |
发行规模 | 60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600万张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1-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利率(%) | 1 |
付息频率 | Y1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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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说明 | 年利率为1% |
付息说明 | 本次诚志转债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付息日期为自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该日前一交易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诚志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诚志转债利息。
在付息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登记日)转换成股票及已申请转换为股票的诚志转债无权获得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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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转股价条款 |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诚志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的幅度确定,上浮幅度不超过10%。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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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方式调整:
送股、转增股本:
P =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 = (P0+Ak)/(1+k)
其中: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数、 每股转增股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数或配股数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
在本次发行之后,发生其他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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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期条款 | 自本次发行之日起9个月后至诚志转债到期日止。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附加回售条款
定义: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决议,变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附加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诚志转债存续期内,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在回售申报期内以面值102 %(含当期利息)的公告价格向本公司回售诚志转债。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视为对该次附加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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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为了保护诚志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避免转股价格过高地偏离公司股票的实际价格,公司将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诚志转债的存续期间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
当下述3项条件均满足时, 公司董事会可直接行使本项权利而无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A、 在诚志转债的存续期间,当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不高于当时转股价格的80%时;
B、 董事会决议该次降低转股价格的幅度不超过20%;
C、 在诚志转债的存续期间,董事会直接行使本项权力的次数在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1次。
当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为20%以上或连续12个月中公司认为需要多次修正转股价格时,须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按前述条款规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时,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刊登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并暂停转股。从股权登记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交易和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公司降低转股价格前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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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签率(%) | 0%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向老股东安排配售。 |
预案公告日 | 2003-01-29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3-03-04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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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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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是 |
发布日期 | 2001-09-26 14:4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