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2-04-26 |
公告日期 | 2002-04-26 |
方案进度 | 董事会预案 |
发行方式 | N/A |
发行规模 | 25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250万张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1-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利率(%) | 1 |
付息频率 | Y1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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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说明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从发行首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第一年利率为1%,第二年利率为1.1%,第三年利率为1.2%,第四年利率为1.3%,第五年利率为1.4%。 |
付息说明 | 自发行日起每年付息一次,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付息日期前一交易日为付息
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利息。
在付息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登记日)转换成股票及已申请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无权获得当年及以后年度的
利息, 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在上浮3%—20%
的区间内授权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初始转股价格。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 Po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增发新股不除权时不调整转股价格)
两项同时进行: P=(Po+Ak)/(1+n+k);
派息: P= Po-D
其中:Po 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为调整后转股价。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或其他情况使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等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转股
价格的调整方法。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
转换期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12个月后,持有公
司可转债者可随时申请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⑴回售条件和回售价格
在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当公司股票在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时执
行的转股价格并达到30%(含30%)以上的幅度时, 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回售予公司,回售价格为按可转债面值加按当期票面利率计算的一年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行
使回售权,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再行使回售权。
⑵回售程序
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公告中将
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 个工作日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于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价格及回售公告中
确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其自身的影响。
附加回售条款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⑴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时转股价
格的80%时, 公司有权将当时执行的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格。修正幅度在20%(含20%)以内时由公司董事
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在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 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但此项权利的行使次数在每个计息年
度内不能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修正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⑵转股价格修正程序
因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
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本公司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 |
中签率(%) | 0%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向老股东安排优先配售。 |
预案公告日 | 2002-04-26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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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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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是 |
发布日期 | 2001-11-07 13:1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