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9-06-27 |
公告日期 | 2009-06-27 |
方案进度 | 股东大会通过 |
发行方式 | N/A |
发行规模 | 200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2000万张 |
发行费用 | 0.00元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9-12-31 |
债券期限 | 6年 |
付息频率 | Y1 |
初始转股价格 | 0元 |
上网发行申购价格 | 100元 |
上网发行配号总数 | 0.0000 |
上网发行数量(张) | 0张 |
上网发行超额认购倍数 | 0.0000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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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说明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区间为 0.5%-2.2%。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发行前如遇人民银行上调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从下一付息年度起相应提高可转债基本利率,具体提高幅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
付息说明 | (1)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登记日: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3)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均价(若在该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 个交易日的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和本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 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息,P1 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
转换期条款 | 本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65%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 (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103% (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 个交易日中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本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有效申购数量(手) | 0手 |
有效申购户数 | 0户 |
中签率(%) | 0% |
利差(%) | 0% |
老股东配售价格 | 0元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 | 1 |
老股东配售户数 | 0户 |
向老股东配售数量(张) | 0张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可转债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原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预案公告日 | 2009-06-11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9-06-27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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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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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否 |
发布日期 | 2009-06-10 19: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