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9-13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为缓解公司偿债压力,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2012年至2014年9月12日,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分次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归还本公司的银行借款,截止2014年9月12日,本公司欠集团公司款项余额为9032万元。因李维董事系集团公司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欠款是关联方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无息资金支持,该资金支持减少了公司的融资成本,降低了公司的财务费用,体现了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归还关联方集团公司的欠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交易类别 |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
交易金额 | 9032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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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9-13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2008年起至2014年9月12日,本公司分期分批接受了关联方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罗顿沙河公司”)的资金支持,用于公司经营业务需要,截止2014年9月12日,该款项余额为5462万元。因高松董事长、李维董事系北京罗顿沙河公司董事,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欠款是关联方北京罗顿沙河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无息资金支持,该资金支持减少了公司的融资成本,降低了公司的财务费用,体现了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归还关联方北京罗顿沙河公司的欠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交易类别 |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
交易金额 | 5462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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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19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合同总价为323.43万元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度,本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沙河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1、本公司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海南罗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景观公司”) 向北京沙河公司继续提供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价合计为323.23万元。 2、本公司控股公司——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沙河公司提供硬景工程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价合计为935.48万元。 以上两项合同金额合计为1258.91万元,超过300万元,且超过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5%。因园林景观公司和上海工程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公司,且高松董事长系北京沙河公司董事,李维董事系北京沙河公司董事长、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飞董事系园林景观公司和上海工程公司董事长。 因此,上述交易属本公司与北京沙河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上述三位董事对本议案的表决予以了回避。独立董事关新红、王长军和臧小涵对上述议案签署了事前认可文件,认为上述关联合约的签署,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该关联合约的签署将有利于发挥本公司传统业务优势,有利于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323.23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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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19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合同总价为935.48万元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度,本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沙河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1、本公司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海南罗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景观公司”) 向北京沙河公司继续提供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价合计为323.23万元。 2、本公司控股公司——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沙河公司提供硬景工程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价合计为935.48万元。 以上两项合同金额合计为1258.91万元,超过300万元,且超过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5%。因园林景观公司和上海工程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公司,且高松董事长系北京沙河公司董事,李维董事系北京沙河公司董事长、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飞董事系园林景观公司和上海工程公司董事长。 因此,上述交易属本公司与北京沙河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上述三位董事对本议案的表决予以了回避。独立董事关新红、王长军和臧小涵对上述议案签署了事前认可文件,认为上述关联合约的签署,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该关联合约的签署将有利于发挥本公司传统业务优势,有利于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935.48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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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6-14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约定对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一期B1区1#楼进行精装修工程,工程合同暂估总价约5,204万元。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2011年1月12日和2011年5月3日,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工程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沙河公司”)分别签署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对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一期B1区1#楼进行精装修工程,工程合同暂估总价约5,204万元。该关联交易事项业经本公司2011年5月20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四届21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1-003号)、本公司关于“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1-004号)、公司董事会关于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临2011-007号)和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1-008号)]。2012年7月和2012年8月,海南工程公司与北京沙河公司分别签署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公共部分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对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一期B1区1#楼进行精装修工程,工程合同暂估分别为约2,843.51万元和约1,473.34万元;合计总价约4,316.85万元。2012年4月和11月,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与北京沙河公司分别签署了《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及《二次结构工程补充协议》,承建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一期B1区1#楼室内二次结构工程,工程合同暂估价分别为约1,117.67万元和约1,304.07万元。合计总价约为2,421.74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在2012年年报中披露,因合计金额6738.59万元已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本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上述工程补充协议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予以追认。因海南工程公司、上海工程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公司,且高松董事长系北京沙河公司董事、李维董事系北京沙河公司董事长、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飞董事系海南工程公司和上海工程公司董事长。因此,上述交易属本公司与北京沙河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上述三位董事对本议案的表决予以了回避。独立董事关新红、王长军和臧小涵对上述议案签署了事前认可文件,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该关联合约的签署,符合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的经营战略。因此,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合约的签定,“体现了公司董事会积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尽快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的经营战略。关联合约价格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尚需提请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追认。关联股东海南罗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国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的表决予以回避。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该关联合约的签署将有利于发挥本公司传统业务优势,有利于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的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分别出具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该关联合约的签署,体现了公司董事会积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尽快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的经营战略。且合同的价格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交易类别 | 许可协议 |
交易金额 | 6738.59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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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6-24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海南罗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一阶段景观工程总价为人民币7663500 元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9 年5 月10 日和6 月10 日,海南罗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沙河公司”)分别签署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7663500 元和4126500 元。由园林公司为罗顿沙河公司实施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一期A 区一阶段和二阶段景观工程。因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公司,园林公司系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且李维董事长、高松董事系罗顿沙河公司董事、王飞董事系园林公司董事长。因此,上述交易属本公司与罗顿沙河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上述三位董事对本议案的表决予以了回避。独立董事谢朝华先生、吕廷杰先生和关新红女士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的文件,一致认为:该和约的签署,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四届九次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该关联合约的签署将有利于发挥本公司传统业务优势,有利于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交易类别 | 其他事项 |
交易金额 | 766350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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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6-24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二阶段景观工程总价为人民币4126500元。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9 年5 月10 日和6 月10 日,海南罗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沙河公司”)分别签署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7663500 元和4126500 元。由园林公司为罗顿沙河公司实施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一期A 区一阶段和二阶段景观工程。因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公司,园林公司系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且李维董事长、高松董事系罗顿沙河公司董事、王飞董事系园林公司董事长。因此,上述交易属本公司与罗顿沙河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上述三位董事对本议案的表决予以了回避。独立董事谢朝华先生、吕廷杰先生和关新红女士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的文件,一致认为:该和约的签署,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四届九次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该关联合约的签署将有利于发挥本公司传统业务优势,有利于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交易类别 | 其他事项 |
交易金额 | 412650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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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6-04-22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2006年4月18日,本公司控股公司--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顿装饰公司")与关联公司--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蓄公司"),签署了《名门世家四期全装修工程合同书》,由上海罗顿装饰公司对位于上海浦东博山路200弄上海时蓄公司的名门世家四期3-7号楼进行全装修。该工程建筑面积47900平方米,装修总造价暂定为55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将以双方工程结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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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55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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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6-04-22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顿公司")日前与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蓄公司")签署了《名门世家全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关联合约)。由上海罗顿公司对位于上海浦东博山路200弄上海时蓄公司的名门世家四期3-7号楼进行全装修。该工程建筑面积47900平方米,装修总造价暂定为55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将以双方工程结算为准。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签署关联合约双方的法定名称为: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2、关联合约的签署日期:2006年4月18日。
3、关联合约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为:由上海罗顿公司对位于上海浦东博山路
200弄上海时蓄公司的名门世家四期3-7号楼进行全装修。该工程建筑面积47900平方米,装修总造价暂定为55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将以双方工程结算为准。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为拓展本公司在上海地区的装饰工程业务。
2、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合约的毛利率约为20%,该关联合约的签署将有利于增强本公司装修装饰工程综合业务的能力,有利于提升本公司2006年度的业绩。 |
交易类别 | 管理方面的合同 |
交易金额 | 55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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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3-11-20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每公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日前与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沙河公司")签署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关联合约)。由工程公司负责罗顿沙河公司北沙河中路、北京沙河高教园区高教园中街、北三街道路及与之相配套的雨、污水及中水管道。工程概算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每公里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实际以工程结算为准)。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签署关联合约双方的法定名称为: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关联合约的签署日期:2003年11月18日。
3、关联合约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为:由工程公司负责罗顿沙河公司北沙河中路、北京沙河高教园区高教园中街、北三街道路及与之相配套的雨、污水及中水管道。本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每公里不超过壹仟万元(¥10000000.00元)。合同签定后,双方另行依据工程图纸及北京市有关定额计算准确的工程进度,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为拓展本公司在北京地区的装饰工程业务。
2、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合约的毛利率约为20%,该关联合约的签署将有利于增强本公司装修装饰工程综合业务的能力,有利于提升本公司2003年度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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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5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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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2-06-22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公司控股公司负责罗顿沙河公司办公楼的土建、钢结构、园林道路、室内外装饰等工程,工程总造价概算金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 |
交易类别 | 管理方面的合同 |
交易金额 | 2800000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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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12-25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上海竞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公司向竞法公司租赁其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166号的全部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人民币200万元,租赁期限30年.本公司将以前次募股资金一次性支付竞法公司20年租金,计人民币4000万元.
[2003.11.28公告]
由于受2010年上海世博会选址、规划的影响,本公司无法落实2001年12月23日与上海竞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法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约”)第四条款的事项,使得本公司至今不能按原定的计划使用或经营该房屋,该租赁合约的履行一直处于中止状态。因此,日前,本公司与竞法公司签定了《协议书》,双方同意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终止上述租赁合约,本公司将一次性补偿竞法公司333.34万元使用费,竞法公司在扣除333.34万元使用费后,将在《协议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本公司366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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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 | 租赁 |
交易金额 | 4000000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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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06-30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金狮娱乐公司 |
定价依据 | 酒店公司将面积为5,605.13平方米的部分房产及装修设备租赁予金狮娱乐公司,租金为100.00人民币元/月平方米,租期为三年,自二零零零年五月一日起算。本会计期间,酒店公司应收金狮娱乐公司租金计3,363,078.00人民币元 |
交易简介 | 子公司——酒店公司与金狮娱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
交易类别 | 租赁 |
交易金额 | 336308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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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06-30 |
甲公司 | 罗顿发展 |
乙公司 | 香港冠麟企业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应收取的受托管理金狮娱乐公司的管理收益计6,267,460.00人民币元 |
交易简介 | 由冠麟公司和千禧大同公司将其合资设立的金狮娱乐公司委托本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交易类别 | 管理方面的合同 |
交易金额 | 626746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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