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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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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1
公告日期2010-03-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5-30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 
被告方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自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7月1日期间,第一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三笔借款业务,借款总金额共计人民币玖仟万元(9000万元),其中贰仟万元(2000万元)系本公司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具体如下: 2004年7月1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2004工流02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第三被告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2004工流025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三被告本公司为依据2004工流025号《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原告认为,本公司涉及担保的贰仟万元(2000万元)贷款虽未到期,但第一被告同人华塑该笔借款已拖欠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履行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合同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息及费用。所以根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本公司对主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第一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第三被告本公司对第一被告债务中的20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
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5)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一并计算给付; 2、被告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114776元。 2006 年12 月,建行七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对同人华塑相关地产及位于上海市面积为15098 平米的房产依法进行拍卖。2007 年12 月6 日,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和同人华塑公司签订《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就四川省高级人员法院(2005)川民初第50-2 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一事约定如下:建行七支行向法院申请暂缓对同人华塑公司的强制执行,同人华塑公司承诺在2007 年12 月31 日前偿还所欠本金1000万元,2008 年6 月30 日前偿还剩余本金1000 万元,利息的偿还由双方另行签订减免协议确定。经向同人华塑及建行七支行核实,同人华塑已于2008 年1 月3 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 万元。本公司所付连带责任相应减轻。
判决日期2005-09-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案件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2006)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由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6-09-19
执行情况同人华塑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尚未全部理清同人华塑与成都建行七支行之间的经济往来及纠纷,拟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鹏博士不因本案的诉讼而遭受实际的或可能的损失,同人华塑同意将其所合法持有的主体控股子公司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的4000万元股权,质押给鹏博士。如果本公司因此担保诉讼必然或可能遭受实际损失,本公司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该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2007 年12 月6 日,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和同人华塑公司签订《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第50-2 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一事约定如下:建行七支行向法院申请暂缓对同人华塑公司的强制执行,同人华塑公司承诺在2007 年12 月31 日前偿还所欠本金1000 万元,2008 年6 月30 日前偿还剩余本金1000 万元,利息的偿还由双方另行签订减免协议确定。 经向同人华塑及建行七支行核实,同人华塑已于2008 年1 月3 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 万元;剩余1000 万元本金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还未归还。目前,本公司所付连带担保责任的本金为1000 万元。 目前,对于剩余的1000 万元贷款的偿还问题,公司正积极督促同人华塑妥善解决。根据同人华塑向本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建设银行成都七支行和洪雅县人民法院正重新对同人华塑位于上海市中山一路1065 号15098.65 平方米房产进行评估,目前评估机构已入场,完成评估后立即进行拍卖,拍卖价款将优先偿还建设银行成都七支行的贷款本息。届时,公司的担保责任将彻底解除。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贷款 本金已经归还完毕,贷款利息尚需其与银行共同确认后再由执行法院支付建行成都市第七支行。目前,利息核对还在进行中。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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