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6) "600691" ["PaperCode"]=> string(6) "600691" ["Bourse"]=> string(4) "上海"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7) "*ST东碳" ["CorpId"]=> string(7) "1600691"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h" } *ST东碳(600691)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东碳

- 60069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1
公告日期2010-04-21
案件名称企业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案情: 1996年11月15日,眉山县养蜂联营公司、四川省辰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基金会分别与四川申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联营公司、员工基金会分别将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资金交给申万公司经营,年回报红利为15%,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为申万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协议生效后,联营公司和员工基金会按约定将1000万元和500万元转至申万公司指定帐号。后联营公司和员工基金会将委托申万公司经营的1500万元资金及约定红利转让给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至2009年6月30日,申万公司已经偿付资金3961699.31元,尚欠原告本息合计34611109.41元未予清偿。 申万公司于1996年10月9日设立,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其中出资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45%;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45%。 上海申银证券成都营业部系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现该部更名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所欠原告借款1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2420140.36元,滞纳金7190969.05元。 2、判令申万投资公司出资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 3、判令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达(2009)成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东碳公司、川投公司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 二、如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仍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 年12 月4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成民初字第86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09-12-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2
公告日期2008-08-12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16
原告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2年6月27日,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与长征机床厂签订了《西班牙政府贷款转贷合同》,贷款共计2234491.77欧元。经长征机床厂的请求和中行自贡分行的认可,东新电碳厂与中行自贡分行签订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长征机床厂的此笔贷款。在此之后,由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与重组,东新电碳厂与长征机床厂分别更名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行自贡分行也将其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此笔贷款的债权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向债务人即多次催收贷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6日收取了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整,用于解除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给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事项: 1、判令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贷款行为而给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其他损失; 2、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由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判决内容2007 年1月24 日,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贡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款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50.00元,由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判决日期2007-01-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经向贡井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处在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被告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年4月1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签订了自交银2003年04贷字15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0万元,利率5.31%。。借款期自2003年4月17日至2004年3月17日。此前,双方签订了借款最高抵押合同(自交银2002年04最抵字002号),本公司提供东碳办公大楼做为抵押物,并办理了自房市交字第00010938号他项权抵押登记。同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自交银2003年04质字15号),本公司以川南高等级公路法人股股权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2004年3月15日,双方协商将借款展期至2004年5月17日,展期利率5.49%。因本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②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同期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付利息方式计算)。 本案受理费1201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其他诉讼费3600元,共计19630元,由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6-09-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在审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裁定如下:对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处在被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市机械密封件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东新电碳二厂在中行自贡分行贷款580万元,其中512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组建新公司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担保能力,为此中行自贡分行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宣布东新电碳二厂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东新电碳二厂在接此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在中行自贡分行贷款580万元及全部利息。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1070万元和512万停止偿付。如需支付给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则由法院提存。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判决内容1、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厂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借款本金442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付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2、被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自贡机械密封件厂偿还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贷款442万元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10元由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厂、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预付的诉讼费5000元,本院不预退还,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2004-06-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起诉方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后,2006 年10 月31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2007 年5 月15 日,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本金及利息6631510.26 元转让给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2007 年5 月16 日,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与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豁免了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2268272.08 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仍持有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4363238.18 元)。
受理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8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就本公司(原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68 万元及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担保一案,已经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05 年12 月1 日受理立案并下达“执行通知书”。 本公司于2002 年9 月13 日向原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72 万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了部份借款。2003 年9 月12 日有关方面签订了68 万元的“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展期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向法院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8 万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有关方面自愿达成了(2005)自流民二初字第68 号“民事 调解书”,约定本公司自2005 年4 月至9 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68 万元。因本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的该项债权已转让给该办事处)于2005 年11 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限本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经法院主持调解有关方面自愿达成了(2005)自流民二初字第68 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本公司自2005 年4 月至9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68 万元。因本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的该项债权已转让给该办事处)于2005 年11 月29 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公司已支付本金9 万元,尚有59 万元未付,现处于被执行程序之中。
受理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被告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年4月16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签订了自交银2003年04贷字17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0万元,利率5.31%。借款期自2003年4月16日至2004年3月16日。同时,双方签订了自交银2003年04号质字17号借款质押合同,本公司以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共计249910股予以质押,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04年3月15日,双方协商将借款展期至2004年6月16日,展期利率5.49%。因本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②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9 月26 日作出(2006)自流民二初字第2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90.00 万元及同期利息。
判决日期2006-09-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在审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现处在被被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3月31日,被告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汇东路68号面积为23093.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的借款提供107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2003年4月28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编号为“ZP03040026”的借款合同,借款1070万元,约定还款期为2004年4月27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因催收未果,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偿还此款的本息。诉讼请求: ①要求被告以抵押财产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107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②请求确认原告对变卖、拍卖抵押物(位于自贡市汇东路68号面积为23093.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前下达了(2006)自民二初字第44 号《民事判决书》。自贡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如下: 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所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1070 万元借款本息的债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有权对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自贡市汇东路68 号,面积为20685.44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后,有权向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10 月31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2007 年5 月15 日,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利息2236888.50 元转让给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仍持有本公司债权本金10614509.41 元)。2007 年5 月16 日,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豁免了本公司上述利息2236888.50 元。
受理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6
公告日期2007-09-06
案件名称销售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04-03
原告方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邮政局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9.1130 万元
案件描述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 就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门票销售合同、支付门票收入5091130元一事,已于2001年4月3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门票收入及利息。
判决内容1.自贡市邮政局对上述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贡市邮政局在承担保证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驳回自贡市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邮政局的其余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年12月27日下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91号、(2002)川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①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223号、第28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自贡市邮政局对上述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
二审判决日期2002-12-27
执行情况现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此案仍处在按相关法律程序强制执行中。 在强制执行中,自贡市邮政局和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日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自贡市邮政局已将其原被查封的房屋出售,所得款项200 万元用于抵偿所欠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2
公告日期2007-07-1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2-07-15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原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该债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又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拓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87.5716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拓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原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为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四川分行借款及利息36337613.99美元事宜承担担保责任。 民事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内容:1、判令被告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转贷款34875715.87美元、截止2002年3月19日逾期利息1378718.85美元、转贷费83179.27美元以及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转贷费。 2、判令被告四川拓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偿还转贷款3,487.571587万美元、转贷费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均按照转贷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聚酯公司已归还的转贷费97.601295万美元、利息1,127.170495万美元、逾期利息219.295062万美元); (二)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欠款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万元,由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万元,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25万元。 本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1、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返还转贷款本金33,875,715.87美元,支付尚欠的转贷款利息和转贷费,并对逾期部分的转贷款本金、利息和转贷费,分别计付逾期利息(按照本案两份转贷协议的约定,分别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聚酯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转贷费和逾期利息); 2、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3-10-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万元不予退回,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于11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到2004年3月,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已用其14492.29万元的资产作抵押为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1
公告日期2006-11-0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该债权人现已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13.0175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日前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自民二初字第26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41730.49欧元(折合人民币13130174.5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表明,东新电碳厂于1992年6月27日为长征机床厂(现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贷款(总计)518487669西班牙比塞塔提供了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于2004年8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负担。” 公司日前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协商,双方拟采取庭外和解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截止到基准日2006年9月20日,该项债务余额为1519486.65欧元,其中本金1341730.49欧元,利息177756.16欧元。如果债务人在2006年10月31日前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200万元以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豁免上述担保债务中债务人的剩余担保责任。
受理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2
公告日期2006-09-1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85.6009 万元
案件描述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成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后因经营管理需要已对外转让了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经2003年7月30日双方对帐,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公司款项1585.600913万元。公司多次催收,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承担本案及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新公司)在本案中诉称的事实,即西部公司欠东新公司1585.600913万元的事实,在东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信达公司)已就同一案件事实以西部公司为被告在自贡中院提起了诉讼,自贡中院亦作出了一审判决,且西部公司也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在信达公司与西部公司的诉讼没有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以前,就同一案件事实而言,东新公司与西部公司之间已没有提起民事诉讼所必备的“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要件。因此,东新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实质要件。因信达公司与西部公司之间的诉讼尚未被省高院作出生效裁判,故东新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到2005年2月25日,西部创业公司累计尚欠林凤控股公司1585.6万元。 二、西部创业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 三、西部创业公司在履行还款义务的同时,自愿以位于成都市金沙路15号的自有资产"西部创业大厦"主楼的第四层、第五层共2554.8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务写字楼抵押给林凤控股公司。该商务写字楼四---五层价值经评估后以等值方式抵押给林凤控股公司。 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双方协商对《民事调解书》中的履行还款时间做出适当变更,达成“还款补充协议”。内容为:2005年11月1日起,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每半年支付390万元,付清为止。首笔款150万元,2005年12月15日前付清。 2005年12月15日,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 "还款补充协议"履行首笔还款义务,为此本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成民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2
公告日期2006-07-2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7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6 月25 日,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972 万元,贷款期限从2003 年6 月25 日至2004 年5月24 日。同日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 年6 月25 日至2004 年5 月24 日期间的借款提供2972 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 年6 月25 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此款本息。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的2972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截止2005 年12 月20 日为3,647,830.84 元,从2005年12 月21 日起按人民银行逾期还款规定计付逾期利息、复息至本息付清为止); (2)、要求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下达(2006)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余额2588.389314万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计算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2972万元为基数;2004年6月28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588.389314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段计算一并给付); 2、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09元,由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53054.5元。
判决日期2006-07-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查,本公司上述借款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余额为25,883,893.14元。本公司曾就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10
公告日期2006-06-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6 月25 日,自贡中行将三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为此,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相应义务。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林凤公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1 万元及相应利息;2、要求被告西部公司在担保财产内对林凤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日前已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万元、财产保全费6万元、其他诉讼费1万元,共计14万元,由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06)川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变更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201万元有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从借款发生时起算,合同期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在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对担保物“东碳大厦”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第一审案件受理费7万元、财产保全费6万元、其他诉讼费1万元,共计14万元,由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8万元,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万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万元,由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万元,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6 月8 日下达了(2006)执字第35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书3 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15
公告日期2004-12-1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被告方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9月22日,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公证书,向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9月24日至2004年9月23日。因借款逾期未还,交通银行成都分行2004年10月9日向请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都江堰人民法院于10月1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要求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交通银行已撤诉。
受理法院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15
公告日期2004-12-1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 
被告方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称: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向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年息6.903。贷款到期后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归还,特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归还到期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判令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及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已分撤诉。
受理法院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18
公告日期2004-11-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自贡分行 
被告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4936 万元
案件描述根据本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经理层于2004年9月14日报告:公司日前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自民二初字第73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万欧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4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214935.81欧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6-17
公告日期2004-06-1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自贡分行 
被告方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市机械密封件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行自贡市分行贷款5243万元中有1201万元已长期逾期未能归还,近悉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又以有效资产出资组建了自贡市东新电碳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偿债能力急剧减弱。为此,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中行自贡市分行现宣布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此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归还在中行自贡分行贷款5243万元及全部利息;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1070万元和512万停止偿付。如需支付给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则由法院提存。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判决内容1、被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借款本金107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原、被告双方核对的为准后,三十日内一并付清。 2、本案诉讼费(其中案件受理费7.2万元,财产保全费5万元,其他诉讼费8000元)合计13万元由被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的部分诉讼费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