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07 |
公告日期 | 2010-05-07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齐齐哈尔广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5.0041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6 月23 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运输方式、运费承担及结算方式。本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及运费4,850,041.16 元。 |
判决内容 | 2010 年5 月6 日,本公司收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锋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广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货款及垫付的运费共计4,850,041.16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受理费45,600.00 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10 年5 月6 日,本公司收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锋法院”)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广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铁锋法院现已审理终结。公司之前未收到起诉书。 |
受理法院 |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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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
公告日期 | 2010-04-2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 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14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5 月24 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本公司出借人民币4340 万元,实际发放金额4300 万元,并由本公司以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为9#机生产线(设备),同时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章。借款期满后,本公司未归还。原告请求州中院判令各被告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人民币贷款本金41,460,000.00 元,欠息11,771,062.26 元,53,231,062.26 元;判令各被告承担此案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因此案发生的诉讼成本费用;判令原告依法行使抵押权;判令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10 年1 月28 日,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州中院对本公司、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1、判令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460,000.00 元及利息11,771,062.26 元(截止2009年7 月21 日,此后的利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判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对编号为延交0105ZD0100《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43,400,000 元之内对被告本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案件受理费307,955 元、保全费5,000 元、公告费780 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向原告偿还5323 万元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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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
公告日期 | 2010-04-2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3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93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正在履行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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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
公告日期 | 2009-04-29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原标的396 万元经调解,已于2008 年10 月27 日,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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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
公告日期 | 2009-04-29 |
案件名称 | 施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 万元。已于2008 年12月10 日,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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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
公告日期 | 2009-04-29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7.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27 万。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已付98 万元,现尚欠29 万元。正在履行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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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
公告日期 | 2009-04-29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31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正在履行。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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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
公告日期 | 2009-04-29 |
案件名称 | 债务清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诉吉林石岘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设计费、工程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吉林石岘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工程款164 万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于2008 年10 月27 日,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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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
公告日期 | 2009-04-29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等3被告向原告支付306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正在履行。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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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
公告日期 | 2008-12-16 |
案件名称 | 贷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 |
被告方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倪日涛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年3月10日,被告与公司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万元。此借款合同已于公司2007年5月22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贷款期限一年。2008年4月22日,公司经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贷款展期申请。
2007年3月9日已归还贷款100万元,截至2008年3月21日,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贷款余额2900万元。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归还。温州中院依法提出了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81.2812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判令被告邵武纸业公司、倪日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8 年12 月15 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2008]温民二初字第32 号)民事裁定书,温州中院对本公司及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倪日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裁定: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于2008 年11 月4 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温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温州中院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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