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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太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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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23
公告日期2008-09-23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乌海市电业局 
被告方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6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20 日接到参股公司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吉氯碱”)转来的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民破裁字第1-1 号裁定书,因其债权人乌海市电业局就海吉氯碱所欠3063 万元债务向法院申请对海吉氯碱进行重整,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定海吉氯碱进行重整。目前,海吉氯碱已进入重整程序。鉴于此,海吉氯碱正在与申请人乌海市电业局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 公司对海吉氯碱长期投资为10000 万元,没有计提过减值准备,公司持有海吉氯碱10000 万股,占其总股本的6.87%。 海吉氯碱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注册资本为145600 万元,注册地为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南大滩;经营范围为电石、烧碱、液氯、聚氯乙烯、塑料产品、石灰石的生产销售;火力发电、蒸汽(仅限供给乌海氯碱工程);盐酸、液氯生产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自营进出口业务。海吉氯碱截止到2007 年底公司总资产为237,339.81万元,净资产为120,141.75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49,734.42 万元,净利润为-249.29 万元。截止到2008 年6 月底,海吉氯碱总资产为232,319 万元,净资产为116,816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6,735 万元,净利润为-3,616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民破裁字第1-1 号裁定书,因其债权人乌海市电业局就海吉氯碱所欠3063 万元债务向法院申请对海吉氯碱进行重整,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定海吉氯碱进行重整。目前,海吉氯碱已进入重整程序。鉴于此,海吉氯碱正在与申请人乌海市电业局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
受理法院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公告日期2004-03-27
案件名称欠费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乌海电业局 
被告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7487 万元
案件描述乌海电业局因乌达黄磷厂、磷盐化工厂、津达民政福利化工厂拖欠电费事宜对本公司提起诉讼(因泰达制钠厂投入本公司之前具有法人资格,曾经应乌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拟兼并以上三厂,后因故未兼并成功,但对三厂曾管理过一段时间,现以上三厂已破产)。
判决内容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 年12 月26 日下达了乌中法(2003)民二初字第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乌海电业局支付管理三厂期间的电费2,646,114.18 元、违约金2,326,500.00 元,共计4,972,614.18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873.00 元。本公司不服判决,已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3-12-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6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乌海市中法(2003)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驳回乌海电业局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67,746元由电业局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4-06-16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公告日期2001-03-2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云南省中滩联合擦洗厂 
被告方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泰达制钠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云南省中滩联合擦洗厂作为原告起诉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泰达制钠厂, 要求支付黄磷厂和磷盐厂所欠货款本息105万元.
判决内容判决: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泰达制钠厂承担支付黄磷厂和磷盐厂所欠中滩联合擦洗厂货款 本息105万元的义务,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公告日期2001-03-2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北省远安县神风矿业公司 
被告方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泰达制钠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北省远安县神风矿业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泰达制钠厂,要求支付黄磷厂和磷盐厂所欠货款本息202万元.
判决内容判决: 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泰达制钠厂承担支付黄磷厂和磷盐厂所欠神风矿业公司货款本息 202万元的义务,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 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泰达制钠厂承担支付黄磷厂和磷盐厂所欠神风矿业公司货款本息 202万元的义务,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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