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9 |
公告日期 | 2010-02-09 |
案件名称 | 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租赁方 |
被告方 | 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亚洲之星”轮违约诉讼案。2004 年1 月,全资子公司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之星”轮因涂层剥落较为严重以及有铁锈和涂层鳞片等未能通过验舱,租赁方未予履约,在船舶开走后,租赁方通过新加坡高等法庭申请扣押该轮,公司提供租赁方280 万美元的银行担保后法庭放船。租赁方向新加坡初审法庭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8 年6 月4 日,新加坡初审法庭判决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赔偿租赁方302,000.00 美元及利息,并赔偿对方律师费10%。 |
判决日期 | 2008-06-04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6 月,新加坡高等法庭作出二审判决,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需赔偿租赁方约210 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约80 万新元的律师费。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06 |
执行情况 | 租赁方不服初审判决结果,已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起上诉。
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已提出上诉。目前终审结果尚未作出。 |
受理法院 | 新加坡初审法庭 |
二审受理法院 | 新加坡高等法庭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4 |
公告日期 | 2009-03-04 |
案件名称 | 提单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 南京江陵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全资子公司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洋化工”)和南京江陵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由于在承运过程中存在无单放货行为,被正本提单持有人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要求以上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6 年6 月8 日武汉海事法院以(2005)武海法商字第186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50,262.00 元 |
判决日期 | 2006-06-0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宁波远东进出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提取预计负债5,093,900.00 元。
2008 年11 月3 日,经湖北省高院协调,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向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赔付货款损失272.5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872.00 元。此前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已提取预计负债5,093,900.00 元,剩余部分已于2008 年12 月份冲回。 |
受理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6-30 |
公告日期 | 1998-06-3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丹阳市鸿雁轧钢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在1997年年报中披露的公司诉丹阳市鸿雁轧钢厂拖欠144万元人民币一案。
|
判决内容 | 由于该厂已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公司已向法院递交了债权申请
书。目前该厂仍在结算中。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