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台源信息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与交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台源信息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计30,000,000.00人民币元提供不可撤销信用担保.同时,台源信息公司将所借款项中的10,000,000.00人民币元转借给本公司,期限为一年. 由于台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交通银行广州支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122号、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台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交通银行广州支行清偿30,000,000.00人民币元借款本金及罚息,本公司对该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0-05-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台源信息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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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与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573、57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及其罚息和复利;判令本公司对被告迈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6-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迈特兴华尚未偿还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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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55.4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1999年5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以(1999)深中法经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法国兴业银行偿还逾期贷款2,000,000.00美元(折合16,554,600.00人民币元)及逾期利息(利率按伦敦同业市场拆息最优惠利率加年息2.5%计息,计息时间从1999年1月12日起至判决书生效日止). |
判决日期 | 1999-05-0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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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抵押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12-07 |
原告方 | 东方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31.1726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因欠东方公司港口装卸费等各项费用,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与东方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本公司承诺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前偿还欠款数额的70%,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并以本公司座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沈阳道59号的房产(天津分公司办公楼)之中扣除已被抵押的2,300,000.00人民币元之外的其余全部价值的房屋作为上述还款承诺的抵押担保. |
判决内容 | 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天津海事法院(1999)津海法商保字第8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即日起,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康乐里地号忠二字1/1025,房证号为98津和更字0004的A幢、B幢办公楼房或其他等值财产.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 天津海事法院以(2000)海法执通字第128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十日内偿还所欠东方公司债务计4,311,726.00人民币元及利息,否则将按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费用。 |
受理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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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本公司无力偿还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借入的款项计15,000,000.00港元. |
判决内容 | 调解: 本公司应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归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并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归还本金15,000,000.00港元(折合15,919,500.00人民币元 )及逾期利息,由担保方— 深圳市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万德莱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罚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罚息.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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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经开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未归还25,000,000.00人民币元借款,中经开公司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本公司应偿还中经开公司借款本金计 25,000,000.00人民币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浮动利率计算, 计息期限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结清所欠款项之日止;
同时,由于本公司与中经开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分别处于100,000. 00人民币元的罚款. |
判决日期 | 1999-03-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欠付中经开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归还欠付中经开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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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62.248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美元(折合6,622,480.00人民币元)及其利息( 其中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万分之四计息,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按万分之三计息).蛇口大洋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1999-03-2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1999年11月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1999)深南法执字第380号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在天津的部分房产产权予以查封。1999年12月2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深南法执(1999)第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本公司奥迪小汽车(粤B12115),拍卖金额计70,000.00人民币元。1999年12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深南法执(1999)第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本公司三菱吉普车(粤B54709号),拍卖金额计25,000.00人民币元。2000年8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深南法执(1999)第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本公司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层A、B、L、M四个单元面积共351平方米的房产(原房产证号06578),拍卖净额计1,242,885.00人民币元。深发南头支行于2000年度共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南法执(1999)第1—380号案下执行款1,328,885.00人民币元。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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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 |
被告方 | 集装箱有限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27.73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集装箱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担保. |
判决内容 | 判决集装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 00美元(折合8,278,100.00人民币元)及利息(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1999-06-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集装箱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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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海运货物损坏赔偿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98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 简称“越秀公司”)与本公司天津分公司海运货物损坏赔偿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判决,本公司应偿付越秀公司修理费计119,800.00港元及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
判决日期 | 1999-04-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0年1月1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 1999) 高经终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本公司应赔付越秀公司人货损损失40,000.00港元,该款项应于2000年2月底全部付清。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此确认了一项负债,金额40,000.00港元(折合42,458.00人民币元)。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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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毁损事宜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1998-11-24 |
原告方 | “燕丰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5.0895 万元 |
案件描述 | “燕丰公司”对本公司承运其货物造成毁损事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金额计120,816.30美元、47,833.81人民币元,共折合1,047,871.53人民币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未收到相关判决。 |
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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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原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4,000,000.00人民币元及利息,(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计付, 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计息期从欠息之日起计付至偿还之日止), 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
判决日期 | 1999-07-2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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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授信额度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深圳市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投资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上步支行")签订了《临时授信额度合同》,建行上步支行授予大洋投资公司临时T/R承兑额度,金额计3,600,000.00美元.本公司同时向建行上步支行为大洋投资公司的上述合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及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建行上步支行为大洋投资公司垫付了3,600,000.00美元的信用证款项,由于大洋投资公司拖欠上述款项,建行上步支行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0)粤高法审监经审字第242号通知书驳回本公司再审申请。二000年四月十九日,本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提交了报案报告,请求立案侦查。 |
判决内容 |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洋投资公司应归还建行上步支行垫付款本金计3,600,000.00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本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1998-12-0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粤法经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承担大洋投资公司对建行上步支行垫付的3,600,000.00美元及违约金之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1999-11-26 |
执行情况 | 2000年10月19日,本公司位于南油B区75栋招待所资产净值计1,19
7,284.65人民币元被强行拍卖,拍卖价950,000.00人民币元。2001年1月12日,本公司位于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11楼的办公用房净额计3,858,689.24人民币元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拍卖,拍卖价2,560,000.00人民币元。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大洋投资尚未偿还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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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
公告日期 | 2004-04-2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4-19 |
原告方 | 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45.8272 万元 |
案件描述 | 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和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港口作业费及滞纳金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海事法院判令我司及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上述欠款合计人民币3458271.62元。
2001年12月,根据368号、370号民事调解书,经大连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
判决内容 | 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发起人股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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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年10月,本公司给付人民币3万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有52万元未予支付。 |
受理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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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
公告日期 | 2004-04-23 |
案件名称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2-06-03 |
原告方 | 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2.8915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6月3日,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诉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628,915.39元。
(2) 被告应付原告停工期间的补偿费148,449.16元。
(3)被告应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91,955.37。 |
判决内容 | (2002)增法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给付黑龙江垦区龙垦建筑工程总公司人民币1,777,364.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2年5月31日期按每日万分之二十计至付清日止。 |
判决日期 | 2002-08-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2年报告期末,本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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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
公告日期 | 2004-04-2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8-05-27 |
原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2118.4800 元 |
案件描述 |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司对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拖欠其海运费计15,960.00美元,折合132,118.48人民币元一事,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应偿还上述欠付海运费及利息. |
判决日期 | 1998-11-1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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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
公告日期 | 2004-04-2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8-06-02 |
原告方 |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北省沧州燕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9743.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本公司对河北省沧州燕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燕丰公司”)拖欠其海运费计399,743.00人民币元一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经天津海事法院(1998) 津海法保商调字第222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燕丰公司同意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前偿付本公司100,000.00人民币元,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前偿付本公司219,743.00人民币元. |
判决日期 | 1999-05-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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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2 |
公告日期 | 2001-04-1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1997-12-01 |
原告方 | GOLDENFORD TRADIND COMPANY LIMITED |
被告方 | JARDING和金程船务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8.5975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本公司的子公司— 金程船务有限公司将其集装箱船舶— “金程”轮出租予JARDING FREIGHT SERVICES (H.K.) LIMITED(“JARDING”),JARDING在承运GOLDENFORD TRADIND COMPANY LIMITED (“GOLDENFORD”)货物时,承运货物运错到达地点,GOLDENFORD遂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分别将JARDING和金程船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要求赔偿其损失计 1, 885,974.97港元,折合2,001,585.24人民币元及其相关的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香港高等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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