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圣达焦化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407.2848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1 月3 日,本公司子公司四川圣达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焦化”)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乐山分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我公司子公司圣达焦化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案号为(2008)乐民初字第48 号。
中石油乐山分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对事实和理由作了如下的说明:2005 年2月起,圣达焦化即开始在中石油乐山分公司处购买油料。2005 年3 月3 日,圣达焦化向中石油乐山分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授权中石油乐山分公司员工万永仪作为其购买油料的联系人,负责处理与中石油乐山分公司进行油料购买的结算、付款和制票等事宜。在2005 年2 月至2006 年10 月期间,中石油乐山分公司共向圣达焦化发运油料22,493.071 吨,价值103,331,334.53 元。在此期间内,圣达焦化共向中石油乐山分公司支付油款9,258,487.00 元。据此,圣达焦化尚欠中石油乐山分公司油款94,072,847.53 元。
原告中石油乐山分公司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油款94,072,847.53 元,并从2006年11 月1 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到全部油款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中石油乐山分公司提出要求圣达焦化支付其员工万永仪越权提走的油料所涉及款项94,072,847.53 元,本公司认为此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公司备好相关资料后于2008 年12 月30 日前与对方进行了证据交换,2009 年2 月22 日双方对证据进行了第一次质证。目前开庭时间尚不确定。由于中石油乐山公司员工万永仪越权提走的油料所涉及款项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董事会判断本公司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不确认或有负债。
截止2010 年3 月29 日,该案件尚未开庭,为公司辩护的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判断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公司管理层据此未确认或有负债。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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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6 |
公告日期 | 2008-02-26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邯郸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圣达焦化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四川圣达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焦化)因石灰技改项目于2006年1月26日与邯郸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机械)签订《20万吨年活性炭生产设计,预热器制造安装,冷却器制造安装,转运溜槽制造安装合同》,合同价款750万元。此后经双方协商调整合同内容,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为715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圣达焦化按照合同约定预付或支付相应款项415万元,而邯郸机械则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故余300万元的合同款未支付,双方就合同相关事项的履行进行磋商未果。邯郸机械就该合同未支付款项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圣达焦化,并接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7年5月30日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及其传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圣达焦化积极应诉,于2007 年7 月6 日经法庭调解,扣除35 万元调试费、余款265 万元支付给承包方。自此,该诉讼事项
终结。 |
受理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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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30 |
公告日期 | 2003-04-30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1.537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与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就蓝通电子股权转让问题于1998年12月签定了《协议书》,后在履行该协议时该公司与本公司发生争议,该公司拒绝接受蓝通电子的股权,并要求本公司退还现金,而因此与本公司发生诉讼。 |
判决内容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9日以(2002)一中民终字第553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本公司应支付中仪公司1,315,370.20元。 |
判决日期 | 2002-09-2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在判决生效后将该款项支付给中仪公司,并在2002年第3季度报告中对上述判决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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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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