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31 |
公告日期 | 2007-08-31 |
案件名称 | 返还股本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周明成等3339人 |
被告方 |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绸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4日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3)广法民初字第123号《应诉通知书》。诉讼起因是原南充绸厂职工周明成等人于本公司发行社会公众股时分别出1500元或3000元不等用于购买公司发行的股票。后周明成等人认为公司未能等比例发放股票,要求公司与四川省南充绸厂返还未发放股票部份的本金及利息300万元。本公司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即向法院提出因原告主体授权不明,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重新确定诉讼主体的申请和因此而引起的延期举证申请。 |
判决内容 | 1、驳回原告周明成等3000余名原南充绸厂职工对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周明成等3000余名原南充绸厂职工对被告四川省南充绸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10元,其他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周明成等3000余名原南充绸厂职工负担25010元,由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近日向本公司发出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法民初字第74 号《民事判决书》。
一、驳回原告周明成等3339 人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周明成等3339 人对四川省南充绸厂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338.75 元,由原告周明成等3339 人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一、撤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广法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211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结论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8,338.75 元,由周明成等3339 人承担,予以免收。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月5日对此案进行了重审,本公司胜诉,周明成等人不服判决,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受理法院 |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24 |
公告日期 | 2006-10-24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8-25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 |
被告方 |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78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公司未能及时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的贷款5,785.00 万元及其利息500 余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于2006 年8 月25 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判决内容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8 月25 日向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我公司三日内自动履行偿还义务。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期限届满后,由于我公司未履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营业房。该部分营业房(包括:位于南充市延安路669 号29 幢、30 幢共24 间门面;小西街58 号B 幢1 层5、6 号门面;“香榭春天”楼盘178 宗房产;“富林花园”楼盘2 宗房产)面积共约17000 平方米,评估价值为6,815.10 万元,现法院已委托南充市金桥拍卖有限公司对该部分营业房进行拍卖。
根据南充市顺庆区公证处(2005)南顺证执字第18-35 号执行证书和(2006)南顺证执字第08-15 号执行证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 年8 月30 日、2006 年10 月10 日、2006 年10 月16日,向本公司下达(2006)顺执字第480 号、(2006)顺执字第480-1号、(2006)顺执字第480-2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延安路、小西街等处的部分营业房,评估价值共计6,815.10 万元。 |
受理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