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
公告日期 | 2010-04-2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 |
被告方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兴发集团 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0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
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赤峰兴发集团;
被告: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40 万元及截止2009 年3 月20 日的利息11552 万元,总计25592 万元,并承担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财产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交回其管理的抵押财产。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原告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
判决内容 | 1、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赤元兴)农银借字(2001)第0007号、(2005)第0013、0017、0018、0021、0022、0023、0025号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分别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清偿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4日止的21000万元借款的利息;并承担该利息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上述八个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平均值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清偿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4日止的60万元借款的利息;并承担该利息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应按照以各借款合同归还日前所欠利息金额为基准,优先扣减先到期贷款利息的原则扣减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7月27日(两笔)、8月28日、9月21日、2008年1月22日分别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清偿的利息215.2332万元、115.3035万元(两笔合计)、115.3035万元、115.3035万元、280.57185万元,总计金额为841.715555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的抵押财产,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各自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的抵押财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承担1404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自200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额的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40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负担528560.00元,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6420.00元,被告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6420.00元。 |
判决日期 | 2010-04-0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对农业银行元宝山区支行诉本公司与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现公司已经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公司已经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将由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期限代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元宝山区支行履行给付责任,并放弃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追偿的权利。 |
受理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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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5 |
公告日期 | 2010-04-15 |
案件名称 | 建筑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53户村民 |
被告方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六家煤矿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41.3032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原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租赁公格营子村的土地,在本公司下属六家煤矿西二采区北一段工作面对应的地表部分建设奶牛养殖小区。在建设期间,六家煤矿于2004年10月29日向原古山镇政府发出了《关于在平煤公司六家煤矿井田范围内清除建筑物的函》,告知原古山镇政府,其在未征得六家矿同意的情况下,在矿区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区域兴建奶牛养殖厂、水塔等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前述函件发出后,原古山镇政府并未停止前述地面建设行为,自行在该地域建成奶牛养殖小区,实行招商养牛。随着六家煤矿开采工作的进行,从2008年元月开始,上述奶牛养殖小区部分养殖户的住宅及牛舍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并造成养
殖区水源井管道断裂等财产损失。2010年1月2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人付国光等53户村民分别诉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六家煤矿,请求法院判令平庄能源及六家煤矿赔偿原告牛舍、生活间等地上附属设施损失,53户村民请求赔偿金额合计为27,413,032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经法院主持已聘请鉴定机构对牛舍、生活间等地上附属设施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待出具鉴定结果后法院将进行审理。 |
受理法院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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