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2 |
公告日期 | 2006-11-02 |
案件名称 | 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香港国华银行) |
被告方 | 行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香港国华银行)申请执行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终字第6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6 年10 月31 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2004)普执委字第3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因此案被查封的位于汕头市二街区“金刚石城”大楼底层和夹层中心线以西及第七至十层全层、第六层西侧1342.2 平方米的房产以8467200 元拍卖成功。 |
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06 |
公告日期 | 2004-08-0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事由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起诉本公司,称本公司1998年4月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契约》, 为香港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额度贷款担保,由于达利丰拖欠香港汇丰银行的其他欠款,被申请清盘,故要求本公司为达利丰负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为港币44,082,157.07元、美元25,771,093.15元,及利息港币144万元、美元71 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0)粤法经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业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华银行连带赔偿本金港币44, 082,157.07元,美元25,771,093.15元,利息港币1,443,383.13元、美元708,517. 61 元(计至2000年1月3日止)以及该本金从2000年1月4日起至清付之日止的利息( 依照 1998年9月2日国华银行档号P/113/98HKL《一般授信函》规定的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美元142,408.05元、港币227,456.98元、 诉讼保全费人民币 322 ,828元,由宏业公司、新业公司共同承担。国华银行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美元142, 408.05元、港币227,456.9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22,828元,宏业公司、新业公司须将应付之数迳付国华银行,法院不予清退。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法经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对于担保本金港币44,082,157.07元、美元25,771,093.15元,利息港币1,443,383.13元、美元708,517.61元,由本公司对贷款人香港达利丰公
司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国华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于香港达利丰公司所欠国华银行本金港币44,082,157.07元、美元25,771,093.15元,利息港币1,443,383.13元、美元708,517.61元,由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贷款人香港达利丰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国华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美元142,408.05元,港币227,456.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2,277.13元,由国华银行承担美元47,469.35元,港币75,818.99元、人民币474,092.38元;本公司承担美元47,469.35元,港币75,818.99元,人民币474,092.38元;新业公司承担美元47,469.35元,港币75,818.99元,人民币474,092.3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22,828元,由本公司、新业公司各承担人民币161,414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对该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6,902万元,根据该判决,如果香港达利丰公司完全不能偿还该贷款,本公司需偿还的本金、利息不高于以上第二项公司承担赔偿本金及利息总额的三分之一(折人民币不高于8,884万元),具体金额需根据有关司法部门对该笔诉讼实际执行情况再确定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7 |
公告日期 | 2004-07-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行银汕头支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60.5546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广东发展行银汕头支行贷款6,800,000.00 元, 广东发展行银汕头支行已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息8,605,546.20 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7 |
公告日期 | 2004-07-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3.6126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 年10 月本公司为中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信用证业务,由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付信用证款1,136,125.62 美元, 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垫付款本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7 |
公告日期 | 2004-07-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光大银行汕头支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66.0142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向光大银行汕头支行贷款20,000,000.00 元, 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已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息20,660,141.70 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25 |
公告日期 | 2002-06-25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1998年9月向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贷款人民币680万元,期限为1998 年9月30日至1998年12月15日, 抵押物为本公司位于汕头市紫云庄中贸大楼北座一至三层2144.18平方米房产。现已逾期未还, 近日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立即应偿还贷款本金680万元及利息、罚息 1805546.2 元(暂计至2002年3月20日,以后另计);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对所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5-22 |
公告日期 | 2002-05-22 |
案件名称 | 垫付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汕头分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3.6126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1998年10月为本公司开立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于1999年4月到期,本公司未能全额付还信用证项下资金,由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款, 共结欠其垫款本金计1136125.62美元。近日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1、本公司立即偿还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款本金美元1136125.62 元及至全款
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2、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由本公司及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4 |
公告日期 | 2002-04-24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原中国投资银行汕头支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1998年3月向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原中国投资银行汕头支行, 下称光大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已逾期未还, 近日光大银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本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87833.56元;(2)原以汕头市石榴园29幢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光大银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罚、复息387833.56元;
2、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对原抵押房产汕头市石榴园29幢享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4 |
公告日期 | 2002-04-24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原中国投资银行汕头支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1998年6月向光大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逾期未还。近日光大银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72308.14元;
(2) 汕头经济特区铜业公司以位于汕头市金园区工业城第七片区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光大银行对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31 |
公告日期 | 2001-12-31 |
案件名称 | 产权转让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12-17 |
原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诉讼请求:1.解除本公司与铜业公司于1997年11月3日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2.判令铜业公司返还产权转让款人民币56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铜业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予以解除。
2.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款人民币5600万元。逾期还款,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290,010元,由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收退。 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在付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判决日期 | 2001-12-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5 |
公告日期 | 2001-04-05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3-12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于1998年7月向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下称“广发行”) 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已逾期未还,2001年3月12日,广发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清偿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时,于1999年3月19日将上述资产查封, 本公司认为此行为为诉讼标的查封错误,
对此本公司已向法院提出异议。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5 |
公告日期 | 2001-04-05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3-01 |
原告方 | 广发行外马办事处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于1998年7月向广发行外马办事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已逾期未还,2001年3月1日广发行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时,于1999年3月19日将上述资产查封, 本公司认为此行为为诉讼标的查封错误,
对此本公司已向法院提出异议。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5 |
公告日期 | 2001-04-0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11.4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本公司1997年4月向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下称原告 ) 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逾期未还,故原告于近日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和利息3114600元。 |
判决内容 | 判令本公司偿还粤财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1年1月5日,本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汕中法委执字第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查封本公司位于汕头市金津河边
的金津花园A1-A16幢别墅及B1-B15幢别墅。本公司于2001年2月22 日向法院提出
异议。2001年2月25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汕中法委执字第22 号之一《民事
裁定书》裁定拍卖已被查封的别墅,现该别墅正在拍卖中。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
公告日期 | 2001-03-27 |
案件名称 | 抵押货款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汕头市商业银行华融支行 |
被告方 | 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汕头市商业银行华融支行诉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抵押货款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子公司荣华电解铜厂的原材料及固定资产计50,800,787.60元(评
估值)1997年被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盗用进行贷款抵押,汕头市中级人民法
院在受理汕头市商业银行华融支行诉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抵押货款纠纷一案
时,于1999年3月19日将上述资产查封, 本公司认为此行为为诉讼标的查封错误,
对此本公司已向法院提出异议。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
公告日期 | 2001-03-27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汕头经济特区锦裕厂房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1993年12月与汕头经济特区锦裕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该土地,后因故停建。合作方于2000年10月21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返还其联营款人民币712 万元及利息444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
公告日期 | 2001-03-27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汕头市商业银行南海支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6 年本司以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汕头市商业银行南海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因逾期未还,2000年8月10日银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并申请查封该土地. |
判决内容 | 2000年9月12日法院主持并达成调解,本公司须向其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610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0-09-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
公告日期 | 2001-03-27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8.7458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因本公司1998年6月短期借贷到期未还,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清偿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2087458.25元。 |
判决内容 | 2000年11月13 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建行汕头市分行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79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0-11-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
公告日期 | 2001-03-27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市杏花支行 |
被告方 |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市杏花支行因本公司1997年5月短期借贷到期未还,于2000年7月25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
判决内容 | 2000年10月25 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须偿还其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98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0-10-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