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
公告日期 | 2005-04-2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29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被告方 |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与原告签订一年期的《借款合同》,向其贷款人民币贰亿元整,并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至2004年4月16日,该笔贷款已到期,本公司未及时向该行偿还贷款。因此,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2亿元财产进行保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4年4月29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人民币存款2亿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该院目前已冻结了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基本帐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此笔逾期贷款经公司与招商银行友好协商已达成"偿还1亿元、续贷1亿元"的意向,公司已于6月2日偿还了1亿元的贷款,续贷1亿元的有关事项正在协商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因此于2004年5月31日下达(2004)湘高法立民保字第3-1号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基本帐户的冻结。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
公告日期 | 2005-04-2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5-08 |
原告方 | 长沙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7 月14 日本公司与长沙市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7000 万元,并由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2004 年5 月8 日,该行以本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清收本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院于5 月11 日冻结了本公司持有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4.4%的股权。经本公司与该行协商,达成归还4700 万元,续贷2300 万元的协议。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
公告日期 | 2005-04-2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 年11 月20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 万元,本公司以位于上海市福山路450 号16 楼的房产作为抵押提供担保涉诉。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6 月4 日因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做出冻结或查封上海生生或本公司价值1000 万元的财产的裁定。 |
判决日期 | 2004-06-0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11 月,上海生生公司已偿还该笔贷款,解除了对本公司财产的查封。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
公告日期 | 2005-04-21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 |
原告方 | 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8 月,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公司欠其5000 万元人民币为由将本公司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2004 年8 月4 日,该院作出(2004)渝高法民执字第119 号裁定书,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公司所持有的该公司51816743 股股权以每股1.031 元的价格折价53423062 元变卖给重庆重型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清偿该部分欠款。 |
判决日期 | 2004-08-0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3 月8 日,经公司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已转让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权,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
公告日期 | 2005-04-21 |
案件名称 | 国债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07 |
原告方 | 中国航天火炬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航天火炬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武汉证券营业部购买的10000万元国债已被该营业部挪用。2004年6月7日,中国航天火炬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就此事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立即返还10000万元人民币的全部国债投资资金及相应利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出具【2004】鄂民立初字第2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德恒证券等四家金融机构民事诉讼和执行等事项的通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公司对该笔国债已计提50%的资产减值准备。 |
受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
公告日期 | 2005-04-21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11.2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一份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偿还欠款12011.2万元。如不能按时偿还欠款,则由上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代被告向本公司清偿上述债务。而被告向上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2011.2万元,或将被告持有的本公司20520万股法人股全部抵偿给上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 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欠款,也未向上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⑴ 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011.2万元。 ⑵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4年5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520万股法人股。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5月 10日将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全部20520万股法人股冻结(其中,20494万股法人股已办理质押登记)。冻结期自2004年5月10日至2005年5月10日。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
公告日期 | 2005-04-21 |
案件名称 | 质押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6-23 |
原告方 | 银川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本公司于2004 年1 月1 日与银川市商业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将本公司所持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5611.27 万股股权全部质押给该行,与新世纪的部分股东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向该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2004 年1 月1 日至3 月5 日,伊斯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共拆借资金10 笔,融通资金4.3 亿元,但到期后没有清偿。因此,2004 年6 月23 日银川市商业银行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该院2004 年6 月25 日做出的民事裁定,冻结了本公司持有的新世纪的所有股权。公司对该笔股权质押已计提75%的资产减值准备。 |
受理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