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3-18 |
公告日期 | 2003-03-1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06 |
原告方 | 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邮电器材中南公司 郑州公司 广州公司 武汉中南邮电器材汉华经贸公司 东莞中南邮电器材联营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95.4847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委托惠州市新华律师事务所追收中国邮电器材中南公司、郑州公司、广州公司、武汉中南邮电器材汉华经贸公司和东莞中南邮电器材联营公司五家公司拖欠的货款计人民币26,954,847.04元,于1999年6 月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述五家公司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3年3月18日, 尚余武汉中南邮电器材汉华经贸公司和东莞中南邮电器材联营公司二家公司拖欠的货款计人民币14,865,340.12 元未收回。根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惠中法执字第2-2 号民事裁定书,目前已终止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但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
受理法院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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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3-18 |
公告日期 | 2003-03-1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6-17 |
原告方 | 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杭州佳华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7.4384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就杭州佳华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3,274,383.50元于2002年6月17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2)杭经初字第419号判决书一审判定杭州佳华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款3,026,383.50 元。 |
判决日期 | 2002-11-1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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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1 |
公告日期 | 2001-03-21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省华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62660.24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委托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追收湖南省华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2,660.24元. |
判决内容 | 判决,湖南省华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应于2000年6月底付清本公司货款余额45万元. 至审计截止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货款。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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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1 |
公告日期 | 2001-03-21 |
案件名称 | 侵权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TCL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市黄埔区侨源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89.6171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TCL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委托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就广州市黄埔区侨源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电话机商品上使用TCL商标,造成本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698,170.87元及调查侵权行为发生的费用198,000.00元共计人民币6,896,170.87元侵权一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1日作出(1999)穗中法知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被告人应赔偿本公司与TCL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后因被告人无力支付现金, 法院裁定以查封的电话机抵偿该赔偿款,本公司如数收到了实物。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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