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1-05-10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 |
被告方 |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46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借款中的逾期贷款9463万元,已于2001年5月10日被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立即给付并支付100万元案件受理费。 |
判决日期 | 2001-07-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4 年6 月30 日上述逾期借款仍未偿还。 |
受理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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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1-05 |
原告方 | 银行 |
被告方 | 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194.9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6194.9万元贷款担保,银行于2001年5月起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要求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194.9 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及69 万元案件受理费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7-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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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长春北方五环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874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海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长春北方五环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1)秦开经初字第91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与所属子公司长春北方五环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海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8,74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0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诉讼费5791万元,其他费用1,737.00 元,财产保全金1,613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仍未偿还。 |
受理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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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转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春北方五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荣峻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3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平女士于1999年底,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公章,并私自将长春北方五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空白支票支付给深圳通达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6月长春北方五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农行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到帐后,即被王平以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收购股权款名义转走1438万元。因此长春北方五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荣峻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长春北方五环地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长春北方五环地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荣峻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民事法委关系不成立。因签订的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完毕。因此驳回长春北方五环地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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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 |
被告方 | 长春北方五环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51845.8000 元 |
案件描述 | 1996年5月22日,原告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与第一被告长春北方五环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建五环运动休闲中心工程,于1998年11月30日竣工。第一被告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9,518,45.80元。因五环运动休闲中心产权归本公司所有,是由本公司转给第一被告承建,因此原告将本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
判决内容 | (2001)绿经初字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工程款9,518,054.80元,并给原告自199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执行完毕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诉讼费115,0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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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
被告方 |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10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定《资金拆借协议》,协议约定:拆借金额1000万元,期限6个月,年息15%。双方签定协议生效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次以电汇的形式给被告汇款1000万元人民币。协议到期后。被告没能偿还本金及利息。2000年3月16日被告确认上述债务,承诺于2000年12月底还款500万元,2001年3月31日前还款500万元。至今本息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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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我公司已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仍未偿还。 |
受理法院 | 长春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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