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02 |
公告日期 | 2004-08-0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南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海市华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迅业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32.072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北海市华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欠本公司向属深圳市南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1,320,719.69万元, 深圳迅业集团公司为其担保人,深圳市南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了该院(2001)深中法经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华海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归还南光公司代理业务欠款人民币 6023477.50元以及该款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深圳讯业公司对华海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华海公司追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了该院(2001)深中法经一重字第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华海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光公司代理业务欠款人民币7899861.99元以及该款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深圳讯业公司对华海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华海公司追偿。
三、驳回讯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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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02 |
公告日期 | 2004-08-02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粤航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7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本公司控股企业深圳粤航装饰设计工程公司送达(2003)宁民四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粤航公司作为第三人合同纠纷案要求冻结粤航公司价值523万元财产作诉讼保全(实际冻结428万元),诉讼正在进行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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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23 |
公告日期 | 2002-11-23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南光旅游发展公司 深圳市南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9.805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9月12日,本公司控股企业北京市格兰云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酒店)股东之一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上述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南光旅游发展公司(简称南光旅游公司)、深圳市南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光物业公司)签署的合作经营北京酒店的合同,由北京酒店、南光旅游公司、南光物业公司赔偿其人民币合计5098050.31元。 |
判决内容 | (2002)一中民初字第7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诉讼申请。 |
判决日期 | 2002-11-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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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28 |
公告日期 | 2002-09-2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山市南头镇将军经济发展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山市南光捷佳电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齐军因欠中山市南头镇将军经济发展公司土地款480万元人民币, 而齐军伪造担保合同导致本公司子公司中山市南光捷佳电器有限公司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决我方败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中山南光公司土地面积合计45182.6平方米、房产面积合计 22471平方米,与另一诉讼事项合并执行。
2002年9月26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控股企业中山市南光捷佳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捷佳公司)送达(2002)中中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01)中中执委字第1号、(2002)中中执字第150号结算通知书,裁定将2001年7月30日所拍卖的中山捷佳公司土地、房产所得款项1300万元人民币进行了分配。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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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28 |
公告日期 | 2002-09-28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建设银行顺德市支行 |
被告方 | 齐军 中山市南光捷佳电器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山市南光捷佳电器有限公司股东齐军欠建设银行顺德市支行贷款2190万元人民币不还,齐军伪造中山南光公司为其担保的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山市南光捷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年9月26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控股企业中山市南光捷佳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捷佳公司)送达(2002)中中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01)中中执委字第1号、(2002)中中执字第150号结算通知书,裁定将2001年7月30日所拍卖的中山捷佳公司土地、房产所得款项1300万元人民币进行了分配。 |
受理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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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19 |
公告日期 | 2001-10-19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山市南头镇建筑工程二队 |
被告方 | 齐军 深圳市南光捷佳商贸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南光捷佳商贸有限公司股东齐军欠中山市南头镇建筑工程二队工程款900万元人民币,齐军伪造,深圳市南光捷佳商贸有限公司为其担保的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1999)中中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南光捷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7-12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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