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1-22 |
标题 | 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11号 |
批复原因 | 账户组于2020年11月5日合计持有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股票2,738,524股,持股比例达到5.07%,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并继续交易该股,2020年12月9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0.03%。截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海德曼股票7,147,653股,占总股本13.24%,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续买卖浙海德曼股票,2020年11月6日(超比例后次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浙海德曼股票4,629,129股,买入成交金额232,383,383.55元,合计卖出22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13,987,133.62元。经计算,违法所得4,751,912.87元。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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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2号(蒋仕波、叶茂杨)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2号 |
批复原因 | 蒋仕波、叶茂杨超比例持有及限制期转让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云)股票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合计对蒋仕波没收违法所得3,167,941.91元,并处以377万元罚款;
对叶茂杨没收违法所得1,583,970.96元,并处以18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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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3 |
标题 |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交易所针对媒体报道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下发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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