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6-22 |
标题 | 孚能科技:关于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4]02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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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一、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
二、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孙文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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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29 |
标题 |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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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4 |
标题 |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对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持续督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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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29 |
标题 | 孚能科技:关于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1]01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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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0 |
标题 | 孚能科技:孚能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1]00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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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23 |
标题 | 孚能科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召回汽车等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1]00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1年3月30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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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9 |
标题 | 孚能科技:孚能科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减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1]0003号 |
批复原因 |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孚能科技”)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创公函【2021】0003号)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认真研究、核查,并就其中的部分问题与年报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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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2-08 |
标题 | 孚能科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1]00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回复内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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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20-03-20 |
标题 | 孚能科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赣州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赣州海关当场处罚决定书》(虔关查稽罚决字[2016]00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虔关查稽罚决字[2016]002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6日向赣州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并于2016年11月22日向赣州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并报告超期变更的事实,赣州海关认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于2018年5月29日经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报关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报关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赣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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