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2 |
标题 | 关于对王彩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165号 |
批复原因 | 一、应收账款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对审计证据异常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
三、未审慎判断个别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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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2 |
标题 |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164号 |
批复原因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你所在执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报表审计、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恰当判断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分类
三、未对审计证据异常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
四、未审慎判断个别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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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2 |
标题 | 关于对秦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167号 |
批复原因 | 秦啸:
经查,你在执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对审计证据异常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
二、未对审计证据异常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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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2 |
标题 | 关于对胡新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166号 |
批复原因 | 一、应收账款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恰当判断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分类
三、未审慎判断个别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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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3-12 |
标题 | 太和水: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4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上述项目的违规收入确认相关事项,公司追溯调整后,相应调减2018年营业收入798.96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2.45%。此外,公司调减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619.35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6.33%,分别调增2019年至2022年净利润35.99万元、143.97万元、143.97万元、359.93万元,占各期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0.24%、0.89%、1.58%、2.20%。
综上,公司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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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6 |
标题 | 太和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4]6号、7号、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一、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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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4]6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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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4]7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何某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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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4]8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徐某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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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19 |
标题 | 太和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处罚字[2024]1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一、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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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7-13 |
标题 | 太和水: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32023035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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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2 |
标题 | 太和水: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125号、沪证监决[2023]124号、沪证监决[2023]123号、沪证监决[2023]12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至2018年,你公司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你公司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你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我局决定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我局决定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我局决定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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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0 |
标题 | 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12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你作为太和水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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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7-10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1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8年,你公司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你公司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你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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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0 |
标题 | 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124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你作为太和水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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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0 |
标题 | 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12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你作为太和水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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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2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75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3年6月2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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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0 |
标题 | 太和水: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披露对本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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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31 |
标题 | 太和水: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5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人员就《监管工作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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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01 |
标题 | 太和水河南分公司收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郑东地税罚[2017]808号、国税罚[2017]1433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6,020元。 |
处理人 | 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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