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1 |
标题 | 国祥能源受到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荣)应急罚当[2022]高新1-1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荣)应急罚当[2022]高新1-17号 |
批复原因 | 国祥能源在其承建的重庆国祥工程中未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批复内容 | 令国祥能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叁仟元整。 |
处理人 | 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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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1 |
标题 | 国祥能源受到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荣)应急罚当[2022]高新1-2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荣)应急罚当[2022]高新1-20号 |
批复原因 | 国祥能源在其承建的重庆国祥工程中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责令国祥能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贰仟元整。 |
处理人 | 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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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0 |
标题 | 视高分公司受到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和综合执法局处罚(天眉管执行处字[2021]0408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天眉管执行处字[2021]04084号 |
批复原因 | 视高分公司2台叉车及1台压力容器汽油筒未进行及时定期检验 |
批复内容 | 罚款四万元整。 |
处理人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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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5 |
标题 | 苏州利森受到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相环罚字【2019】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相环罚字[2019]6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利森未按规定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里对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 |
批复内容 | 对苏州利森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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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11-18 |
标题 | 浙江国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监管局[2016]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祥”)自2015年8月11日(浙江国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浙江国祥资金被关联方浙江国祥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国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和绍兴上虞劲腾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违规占用,累计被占用资金分别为4825万元、3270万元和900万元,合计8995万元(截止2016年5月5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发生上述事实后,浙江国祥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6年8月27日才公告披露。陈根伟系时任浙江国祥董事长,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国祥及其董事长陈根伟予以警示,并要求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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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9-20 |
标题 | 浙江国祥:关于公司股东浙江国祥控股有限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6]282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浙江国祥控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高新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根伟。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祥”)的股东于2016年4月22日减持公司股份2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转让后持股比例由65.73%减至63.45%,在2016年4月25日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于2016年4月26日继续减持公司股份266万股,交易金额2,926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2%,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经核实,你公司为浙江国祥的控股股东,上述行为构成了交易违规,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6.1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举措和行为保证。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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