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1-16 |
| 标题 | 扬州金泉: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5]4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你公司合计受让关联方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5,000万元大额存单,交易价款为本金加应计利息共计15,326.6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0%。你公司未对该项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1月28日才进行审议、披露。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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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1-15 |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太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5]5号 |
| 批复原因 | 未对该项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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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01 |
| 标题 | 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邗市监案字(2019)39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扬邗市监案字[2019]39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3月13日,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公司员工食堂购进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发现所检项目存在部分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 |
| 批复内容 | 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邗市监案字(2019)39号),对本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
| 处理人 | 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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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01 |
| 标题 | 岘港国际机场海关《行政违规处罚决定》(180/Q?-XPVPHC)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180/Q?-XPVPHC |
| 批复原因 | 越南金泉存在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而错误申报商品名称和商品价值导致应纳税额不足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处以2,569,025越南盾罚款(折合人民币753.86元)。 |
| 处理人 | 岘港国际机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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