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1-02 |
标题 | 天新药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东宁市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许江南先生被留置、立案调查的通知书。 |
批复内容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许江南先生被留置、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东宁市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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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5-15 |
标题 | 天新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自查,邱勤勇先生的配偶张七妹女士于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257,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72%,成交价为19.18元/股-27.05元/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26,535,142.92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3%,成交价为26.93元/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269,260.00元,构成短线交易。张七妹女士于2024年5月13日因操作失误,将“买入”指令误操作为“卖出”指令,错误卖出了公司股票10,000股,卖出成交均价为26.93元/股。张七妹女士当日买入均价为26.96元/股 |
批复内容 | 邱勤勇先生及张七妹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邱勤勇先生及张七妹女士明确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在买卖股票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在未来股份交易中采取更多的交易差错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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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5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忆:
天新药业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3年10月31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2023年11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未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即2023年10月31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迟至2023年11月28日才予提交,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天新药业、董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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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3 |
标题 | 天新药业:关于收到江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药业或公司)、董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新药业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3年10月31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2023年11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未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即2023年10月31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迟至2023年11月28日才予提交,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董忆作为天新药业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天新药业、董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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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9 |
标题 | 天新药业:关于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69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药业或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未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即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迟至2023年11月28日才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聘任独立董事,关系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规范性和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影响重大,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独立董事的前置必要程序。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送材料的相关程序 |
批复内容 | 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忆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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