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原因 | 吕乐控制“吕乐”相关证券账户以及陈志龙控制“叶某昌”华泰证券账户,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连续交易“菲达环保”“人民网”“东风科技”3只股票,操纵股价并反向卖出获利,具有明显的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吕乐与陈志龙是好友,平时见面较多,经常在一起沟通股票买卖、交易手法和策略以及近期买卖股票的情况,吕乐向陈志龙教授了“大单买入,批量卖出”的操作手法。操纵期间,吕乐向陈志龙推荐了“菲达环保”,两人频繁联系、相互交流交易和持仓情况,吕乐、陈志龙具有合谋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三、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价格情况
2015年12月至2016年至7月,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卖操纵“菲达环保”等3只股票价格,此外,吕乐还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菲达环保”操纵股价。具体操纵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17日至22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股票的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5,937,356.93元。
2016年4月27日、28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1,648,655.34元。
2016年6月2日、3日、6月7日、8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东风科技”股价,获利810,035.98元。
2016年6月6日至15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894,580.42元。
2016年6月17日至23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人民网”股价,获利1,957,580.10元。
2016年6月27、28日,吕乐、陈志龙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获利594,628.17元。其中,吕乐获利568,618.89元,陈志龙获利26,009.28元。
2016年7月11日、12日、7月14日至19日,吕乐、陈志龙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3,258,082.19元。其中吕乐获利3,258,082.19元,陈志龙获利0元。
上述操纵行为,吕乐获利合计15,074,909.85元,陈志龙获利合计26,009.2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吕乐”“陶某琴”“叶某昌”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账户委托记录及交易记录,吕乐、陶某琴、叶某昌等人询问笔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陈志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