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14 |
标题 | *ST庞大: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54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2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黄继宏,时任董事长、董事马骧,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武成,时任副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赵铁流,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刘湘华,时任财务总监沈宝东,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李元、林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黄继宏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马骧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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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庞大集团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就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某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就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宏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黄某宏给予警告,并处以54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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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二、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7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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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庞大集团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9月,庞大集团进入重整程序。2019年12月9日,法院裁定准予《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2019年12月30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9年末,庞大集团在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部分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如下:
一、对信达一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一汽)债务的处理情况
二、对4家金融机构债务的处理情况
三、对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京御)债务的处理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马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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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庞大集团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2年间,庞大集团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虚增或虚减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导致公开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增债务重组收益
二、虚增股权转让收益
武某于2017年5月至2023年9月任庞大集团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任庞大集团财务负责人,参与庞大集团2019年债务重组事项,知悉并参与自贡汽车股权转让等事项,作为庞大集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庞大集团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庞大集团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对武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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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7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9月,庞大集团进入重整程序。2019年12月9日,法院裁定准予《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2019年12月30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9年末,庞大集团在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部分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沈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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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庞大集团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赵某流于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任庞大集团董事、总经理,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任庞大集团副董事长,是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知悉并参与自贡汽车股权转让等事项,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庞大集团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对赵某流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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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8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9月,庞大集团进入重整程序。2019年12月9日,法院裁定准予《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2019年12月30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9年末,庞大集团在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部分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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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庞大集团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刘某华于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任庞大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成员,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任庞大集团副总经理,是对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庞大集团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庞大集团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知悉并参与自贡汽车股权转让等事项,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庞大集团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庞大集团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对刘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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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9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9月,庞大集团进入重整程序。2019年12月9日,法院裁定准予《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2019年12月30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9年末,庞大集团在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部分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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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2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信达一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一汽)债务的处理情况
二、对4家金融机构债务的处理情况
三、对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京御)债务的处理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马某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市场禁入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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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庞大集团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对黄某宏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市场禁入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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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1 |
标题 | R庞大1: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2年间,庞大集团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虚增或虚减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导致公开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二)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7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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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1-30 |
标题 | 关于向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林伟:
经查明,你在职责履行方面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的规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林伟予以公开谴责。 |
批复内容 | 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林伟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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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2 |
标题 | R庞大1: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处罚字[2023]12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7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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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11-16 |
标题 | *ST庞大: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6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集团)、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运力)和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维资产)存在未履行重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违规行为。2019年9月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称,深商集团、国民运力和元维资产组成的联合体为公司的重整投资人。2019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重整计划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其关联人无偿让渡其持有的21.06亿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21%,由前述3名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受让条件包括,重整投资人承诺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亿元、11亿元、17亿元,或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母净利润合计达到35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母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2022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3个月内向公司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根据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重整投资人深商集团、国民运力、元维资产通过各自的全资子公-3-司及参股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其中,深商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深商北方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5.6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35%,成为公司控股股东。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80亿元、9.02亿元和-14.41亿元,3年合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为0.41亿元。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需补足的业绩承诺补偿款为34.59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当日起即多次发出监管工作函和问询函,要求公司敦促重整投资人明确补偿安排、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2023年5月18日,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重整投资人将于2023年7月底前补足业绩承诺补偿款34.59亿元,上述重整业绩补偿义务已经产生,且不因公司触及面值退市而免除。截至2023年7月31日,重整投资人仍未按重整计划要求履行其业绩补偿义务,且根据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的公告,公司仍未收到业绩补偿款。 |
批复内容 | 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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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0-17 |
标题 | R庞大1: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对公司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函[2023]4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局一直高度关注你公司重整投资人业绩补偿履行情况,先后两次发函要求其履行承诺义务,两次约谈深商控股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抓紧制订并落实补偿方案,但重整投资人至今未有实质性安排。为维护庞大集团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现要求你公司管理层切实履职尽责,抓紧督促重整投资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依规进行追讨。我局将持续关注相关情况,并适时采取相应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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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7 |
标题 | R庞大1: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32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股份回购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违规行为。2023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1.6元/股。5月10日,你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回购资金已到位。5月11日,你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尚不具备实施回购的条件。5月19日,你公司公告称计划在2023年10月23日内实施并完成回购义务。你公司在未充分论证是否具备实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公告回购方案,且短期内相继披露回购资金已到位和不具备实施回购条件等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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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7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股份回购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违规行为。
2023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1.6元/股。5月10日,你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回购资金已到位。5月11日,你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尚不具备实施回购的条件。5月19日,你公司公告称计划在2023年10月23日内实施并完成回购义务。你公司在未充分论证是否具备实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公告回购方案,且短期内相继披露回购资金已到位和不具备实施回购条件等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另外,你公司未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做好持续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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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8-14 |
标题 | 关于向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运力)存在未履行重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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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8-09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17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2月,庞大集团实施破产重整,你们作为重整投资人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庞大集团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亿元、11亿元、17亿元,或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达到35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2022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庞大集团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根据庞大集团披露的年报数据,2020年-2022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80亿元、9.02亿元、-14.41亿元。依据上述承诺,重整投资人应于2023年7月28日前向庞大集团补偿现金34.59亿元。截至目前,你们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们严格依法履行承诺,抓紧协商并明确相应补偿安排,切实维护庞大集团及中小股东利益。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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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6-30 |
标题 | *ST庞大: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6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4月25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庞大或公司)披露回购公告称,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元/股,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目的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本次回购计划是否有实施可行性,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
批复内容 | 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继宏、时任执行总经理佘才荣、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湘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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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ST庞大: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61号 |
批复原因 | (一)多笔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
(二)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继宏、时任总经理赵铁流、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湘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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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27 |
标题 | *ST庞大: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620230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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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25 |
标题 | *ST庞大: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受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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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2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2020年、2022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年累计涉案金额12.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28.8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58%。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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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2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8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0年、2022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年累计涉案金额12.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28.8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58%。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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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0 |
标题 | *ST庞大: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2020年、2022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年累计涉案金额12.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28.8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58%。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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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0 |
标题 | *ST庞大: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年累计涉案金额12.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28.8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58%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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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9 |
标题 | *ST庞大: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件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20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监管关注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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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5 |
标题 | 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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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9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年报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409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40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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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4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3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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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2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327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32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涉及信息披露事项,请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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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0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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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1-11 |
标题 | 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庞庆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庞庆华存在重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庞庆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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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11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494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2494号) |
批复内容 | 现对工作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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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09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6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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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08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6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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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6-06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年)》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7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5月20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份回购报告书称,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184,767,792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1%,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213,885.34元。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50.04%,未能完成回购计划。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都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未能按回购计划完成回购方案,实际回购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50.04%,与披露的回购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并且,在本所已就回购计划可行性、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关注的情形下,公司仍坚持推动回购方案实施。 |
批复内容 | 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马骧、黄继宏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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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5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3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20年5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拟自2020年5月15日起12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8元/股,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不高于100,000万元。2021年5月13日,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14日。但截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回购股份支付资金总额250,213,885.34元,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下限的50.04%。公司股价在回购期间长期低于1.78元/股,但你公司未按承诺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信息。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黄继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铁流、董事会秘书刘湘华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和信息公布,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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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2-28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出售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30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3025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补充披露:
(1)目前增量业务经营方案的完成情况及具体举措;
(2)公司对增量业务经营方案的下一步计划,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重整投资人是否存在未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履职的情形,是否违反前期相关承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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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02 |
标题 | ST庞大: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0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9年9月19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披露《关于意向投资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2019年9月18日,公司管理人接到意向投资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重整投资人)共同发出的增持公司股权通知,为顺利推进公司重整工作,基于对公司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上述3家重整投资人中的一家或多家计划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3亿元、不高于4亿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发布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2019年11月6日,公司管理人披露进展公告称,2019年9月19日-11月5日,重整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130.92万股,增持金额147.94万元,仅完成拟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0.493%。2019年12月4日,公司管理人披露延长增持计划公告称,重整投资人拟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90日,原增持计划的增持价格和承诺等其他内容不变。2020年3月19日,公司披露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称,截至2020年3月17日,增持期限届满,重整投资人仅增持公司股份130.92万股,增持金额147.94万元,仅达到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0.493%。公司管理人披露增持计划公告前,2019年9月17日和9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分别为0.95元/股和0.96元/股,连续2天低于面值1元。2019年9月19日,公司管理人披露增持计划后,9月19日、9月20日和9月23日连续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涨停,9月23日收盘价为1.11元/股,高于面值1元。2020年3月19日,公司披露增持计划未完成的公告后,公司股票价格当日下跌3.17%,收盘价为1.22元/股。另经查明,上述3家重整投资人在增持计划到期后,于2020年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公司股份并支付对价约2.38亿元。同时,根据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天津深商北方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公司股份,目前已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重整投资人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是其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特别是在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2日低于面值1元的情况下,增持计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重整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情况,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及时履行。重整投资人在承诺增持期间增持金额严重低于增持承诺,甚至在增持计划延期期间一股未增,实际增持情况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及延期增持计划存在重大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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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6 |
标题 | ST庞大关于收到对回购股份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46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46)。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慎评估回购方案实施的可行性,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回购计划顺利实施。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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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8 |
标题 | ST庞大关于收到无偿让渡股票等重整相关进展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324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让渡股票等重整相关进展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2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尽快对上述问题向上交所进行回复,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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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10 |
标题 | *ST庞大关于收到对重整投资人等执行重整计划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0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69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已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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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8 |
标题 | *ST庞大管理人关于收到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806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0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0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半年度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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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5-21 |
标题 | 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庞大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庞庆华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庞大集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后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庞庆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武成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时任董事长庞庆华3年内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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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5-21 |
标题 | 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庞大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庞庆华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庞大集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后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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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对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634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3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的修订和披露。你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审核并签署确认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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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3-26 |
标题 | 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蔡苏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16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蔡苏佳,时任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经查明,2018年8月3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蔡苏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1.83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0,000股。同月6日,蔡苏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1.81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25,000股。上述交易行为未产生收益。同月10日,公司公告上述减持股票情况。同月31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另经查明,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披露减持计划公告,蔡苏佳拟在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0,000股公司股票。经核实,前述交易发生账户并非蔡苏佳预披露减持股票所在账户,而系其名下的另一账户。前述交易中蔡苏佳卖出的25,000股在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不属于其履行预披露义务的减持股票范围。对于上述事实,公司已于2018年8月16日披露的减持股票结果公告(2018-068号)中以特别说明方式予以确认。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蔡苏佳买入公司股票并在6个月内卖出25,000股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蔡苏佳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100,000股并卖出25,000股,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此外,蔡苏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25,000股,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8年8月10日才就前述股份减持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蔡苏佳也未就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导致其持股变动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网站公告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蔡苏佳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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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31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211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211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前述事项召开会议,认真落实本问询函要求,于5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回复内容,并做好后续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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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29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蔡苏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0号 |
批复原因 | 蔡苏佳:
经查,你于2013年8月起至今任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副总经理。你本人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3日以1.83元/股的价格买入庞大集团股票100,000股,又于2018年8月6日以1.81元/股的价格卖出25,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你买卖股票涉及的金额较小,主动向公司报告,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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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10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蔡苏佳先生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3日以1.83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0,000股,并于2018年8月6日以1.81元/股的价格卖出25,000股。 |
批复内容 |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蔡苏佳先生证券账户的短线交易操作无盈利。
2、公司董事会就蔡苏佳先生证券账户的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对其本人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3、蔡苏佳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就上述行为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加强对相关证券法规、监管措施的学习,严格遵循《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本人证券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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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5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0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0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 |
批复内容 | 一、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
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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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41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41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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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7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8]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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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2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半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93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93号)。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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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6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2017年半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93号 |
批复原因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9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9月2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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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1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4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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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5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1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4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1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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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5-03 |
标题 | 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冀证调查字2017009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28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冀证调查字2017009号):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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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3 |
标题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对原年报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修订版),公司现将有关更正事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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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24 |
标题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修订,并将有关更正事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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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29 |
标题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关于“公司章程未建立 ‘占用及冻结机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未建立防止经营性资金跨期结算的机制”的问题
2、关于“公司未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问题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超募资金使用程序存在缺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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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合规专业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将在本次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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