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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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炜、徐千、王治义、李中耀)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6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普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会决定: 一、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邢炜、徐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治义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中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ST上普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9]31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上海普天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上海普天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的规定,构成该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情形。上海普天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上海普天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邢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徐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王治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李中耀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24
标题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76号
批复原因(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存货资产账物不符,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三)通过无实质性交易内容的业务虚增利润,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曹宏斌、徐千,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治义,时任总经理兼会计负责人郑建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刘蓉晖,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和平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张晓成、江建平、成暐、韩志杰,时任独立董事李建平、谢仲华,时任监事李林臻、熊嗣云、张冬莉,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玛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24
标题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76号
批复原因(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存货资产账物不符,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三)通过无实质性交易内容的业务虚增利润,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曹宏斌、徐千,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治义,时任总经理兼会计负责人郑建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刘蓉晖,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和平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张晓成、江建平、成暐、韩志杰,时任独立董事李建平、谢仲华,时任监事李林臻、熊嗣云、张冬莉,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玛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9-19
标题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49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5、6、7、8、9、11、12、13、14、15、16、17、18、20、21、22号),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上普)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于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2笔3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公司又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1笔3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3方贸易共导致公司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总计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为1354.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占比达73.68%。 在上述3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公司对外销售,最后又由公司将上述货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因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事项,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15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2017年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 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导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2014年年报未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影响严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曹宏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陆贤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郑建华、时任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工程师王允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任董事李林臻、李颖、丛惠生、江建平,时任独立董事谢仲华、刘玛琳、蔡桂保,时任监事李军、张冬莉、孙会英,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14年年报虚增收入、利润,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时任董事长曹宏斌、时任董事会秘书陆贤薇、时任总经理郑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玛琳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工程师王允强,时任董事李林臻、李颖、丛惠生、江建平,时任独立董事谢仲华、蔡桂保,时任监事李军、张冬莉、孙会英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9-19
标题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49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5、6、7、8、9、11、12、13、14、15、16、17、18、20、21、22号),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上普)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于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2笔3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公司又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1笔3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3方贸易共导致公司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总计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为1354.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占比达73.68%。 在上述3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公司对外销售,最后又由公司将上述货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因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事项,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15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2017年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 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导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2014年年报未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影响严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曹宏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陆贤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郑建华、时任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工程师王允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任董事李林臻、李颖、丛惠生、江建平,时任独立董事谢仲华、刘玛琳、蔡桂保,时任监事李军、张冬莉、孙会英,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14年年报虚增收入、利润,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时任董事长曹宏斌、时任董事会秘书陆贤薇、时任总经理郑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玛琳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工程师王允强,时任董事李林臻、李颖、丛惠生、江建平,时任独立董事谢仲华、蔡桂保,时任监事李军、张冬莉、孙会英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ST上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8-2-00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ST上普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70号
批复原因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7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8
标题*ST上普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13号
批复原因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413号)。 公司因相关项目的法律结论尚未取得,导致应收款减值计提数额无法确定,未能按期披露2017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你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应当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并将工作函内容告知你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 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还应当将本工作函内容告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请其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4-12
标题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16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履行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郑建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2
标题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69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时任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千、董事会秘书陆贤薇、总经理王治义、副总经理李中耀(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和平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4
标题*ST上普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普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巴)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 经查,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上海普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沈忠华是上海普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海普天与成雨能源、中瀚企业之间的1笔三方贸易,陆维林是上海普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海普天与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之间的2笔三方贸易,陆维林是上海普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建华、顾乃凤、曹宏斌、李林臻、张冬莉、谢仲华、王允强、孙会英、陆贤薇、刘玛琳、李中耀、李颖、李军、江建平、丛惠生、蔡桂保是上海普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沈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陆维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3、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顾乃凤、曹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对李林臻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6、对张冬莉、谢仲华、王允强、孙会英、陆贤薇、刘玛琳、李中耀、李颖、李军、江建平、丛惠生、蔡桂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0
标题*ST上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普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巴)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 经查,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0
标题*ST上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7-2-001号、沪证监处罚字[201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普天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上海普天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巴)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经查,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上海普天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海普天该项违法行为,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时任总经理助理、能源事业部负责人沈忠华组织、参与了造假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顾乃凤作为具体执行、经办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长曹宏斌,总经理郑建华,董事丛惠生、江建平、李颖、李林臻,独立董事蔡桂保、刘玛琳、谢仲华,监事李军、孙会英、张冬莉,副总经理李中耀、总工程师王允强,董事会秘书陆贤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时任董事李林臻曾因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被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陆维林、沈忠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顾乃凤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5.对曹宏斌、李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6.对丛惠生、江建平、李颖、蔡桂保、刘玛琳、谢仲华、李军、孙会英、张冬莉、李中耀、王允强、陆贤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7
标题*ST上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22号
批复原因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ST上普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22号
批复原因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1-19
标题上海普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7-2-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上海普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6]2-100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30日,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6】2-100号)。
批复内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公司将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5-07
标题上海普天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6]34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16年5月3日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我公司于2016年5月5日收到《决定书》。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11
标题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95
批复原因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非纪律处分发函:《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95)。 《意见函》所提到的问题: 一、需要进一步具体说明的经营信息 1、请具体描述你公司“AFC 系统集成”的经济用途和技术含义,详细列示2014年度内完成的、新开工的和已经签订协议待开工项目的经济指标和技术内涵。 2、年报称你公司“为客户提供智慧低碳城市整体规划设计、分布式供能系统设计与工程建设、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亮化、建筑智能化、城市智慧化能源管理平台建设、节能工程方案设计及工程建设、数据机房节能解决方案及工程建设”,请逐项说明你公司在上述业务中具体实施的经济内容和技术定义,详细列示2014年度内完成的、新开工的和已经签订协议待开工项目的经济指标和技术内涵。 二、关于核心竞争力分析 年报称“公司是深圳电动汽车加电站网络的充电桩主要供应商之一,在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研发及制造领域拥有完整的解决方案。”,请提供第三方数据以佐证上述论断。 三、需要进一步说明并提示风险的财务信息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问题 在《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中出现股东名称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情形,不符合规定要求,应予以改正。
批复内容针对《意见函》所提到的问题,公司现将答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30
标题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整改和提升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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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2]332号
批复原因(一)财务管理 (二)内部控制 (三)信息披露 (四)公司治理
批复内容公司为规范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行,建立有效的核算管理体系,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生产成本核算管理办法》《产成品核算管理办法》《原材料核算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遵照执行。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3
标题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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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规范运作方面问题一:独立董事未对高管人员任免发表独立意见。 2、规范运作方面问题二:部分通讯表决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前10天发出。 3、规范运作方面问题三:对控股公司控制力有待加强。 4、内部控制方面问题:2007年审计师向公司出具《管理建议书》,指出公司在采购、存货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一个学习、规范、提高的过程,在这一活动中,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个部门都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制度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从而为公司今后进一步的规范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2-03
标题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专项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7]1号文
批复原因部分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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