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0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锰、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69号 |
批复原因 | 一、账户基本情况
“王琳”证券资金账户于2016年6月16日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深证股东账户020XXXX396。
“周艳霞”证券资金账户于2021年1月22日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八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深证股东账户030XXXX395。
“陈雷”证券资金账户于2010年12月17日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八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深证股东账户014XXXX469。
“李婷婷”证券资金账户于2010年11月22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深证股东账户014XXXX281。
二、张锰借用“王琳”等4个证券账户
王琳与张锰签订委托理财协议,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琳”证券账户交由张锰使用,王琳出资400万元转入王琳中山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张锰向王琳北京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保证金以备弥补亏损,张锰决策和交易股票,王琳可以登录证券账户查看。张锰按年化10%给王琳固定收益,按月提取。一年内证券账户收益低于30%,盈利部分王琳与张锰五五分成,如果收益大于30%,王琳与张锰二八分成。
张锰通过范某东介绍,借用“周艳霞”“陈雷”“李婷婷”证券账户配资炒股,按照周艳霞、陈雷、李婷婷等人投入的资金,张锰相应转入保证金并支付年化10%固定利息,证券账户如有盈利,张锰给周艳霞等人盈利的20%作为分成,期间证券账户由张锰决策交易。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周艳霞开立证券账户交由张锰使用,转入资金200万元,张锰转入保证金60万元。2019年7月至调查日,“陈雷”证券账户交给张锰使用,陈雷母亲转入400万元资金,张锰通过冯某峰转入保证金140万元。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李婷婷”证券账户开立后交由张锰使用,李婷婷配偶转入250万元,张锰通过范某东转入保证金60万元。
三、张锰控制使用“王琳”等4个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王琳”证券账户于2022年9月28日至11月2日买入“国立科技”41.97万股,买入金额422.96万元,卖出3.99万股,卖出金额45.49万元。
“周艳霞”证券账户于2022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买入“国立科技”28.22万股,买入金额259.89万元,卖出0.22万股,卖出金额2.62万元。
“陈雷”证券账户于2022年9月27日至11月2日买入“国立科技”23.06万股,买入金额251.67万元,卖出1.38万股,卖出金额16.68万元。
“李婷婷”证券账户于2022年9月26日至10月12日买入“国立科技”37.07万股,买入金额335.02万元,卖出0.33万股,卖出金额3.38万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张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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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0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清亮)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70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9年开始,受国际形势与疫情的影响,国立科技所处行业发展受阻,经营出现亏损。2022年2月起,国立科技流动资金不足,通过处置办公楼等获得流动性维持生产经营。原实际控制人邵某棠计划引入新的产业和项目,同时希望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权以弥补资金缺口。2022年初,倪某远为邵某棠介绍项目帮助国立科技转型做新兴行业。
2022年4月,褚某凡创立了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希望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做新能源业务。蔡某东与陆某、褚某玲、褚某凡一家熟悉,协助寻找合适的收购对象。
2022年8月10日左右,蔡某东找到倪某远,表示有买家想收购上市公司做新能源。倪某远询问邵某棠是否有出售控股权的意愿,邵某棠表示对新能源行业感兴趣,不排斥出售控股权。8月17日,倪某远向邵某棠介绍了山东泉为,表示可以通过受让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后期再进行定增的方式进行合作,邵某棠也想以出让控制权的方式获得部分现金补上资金缺口,希望去现场了解资产质量。由于山东泉为厂房在建设中,倪某远建议同时去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晟)参观,安徽华晟与山东泉为生产模式一致。8月27日,倪某远给邵某棠发送信息商讨参观等事宜。9月13日,邵某棠、倪某远与蔡某东参观了安徽华晟。当天,三人又前往山东泉为参观在建厂房。
2022年9月14日,邵某棠、倪某远、蔡某东以及国立科技董事洪某柱前往上海,参观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科技)办公地点,后与褚某玲、褚某凡商谈了收购事宜。当天双方初步确定了邵某棠以出售一部分股权、再委托一部分股份表决权的方式将国立科技控制权转让给褚某凡方面,出售的股权比例为10%,价格约为2亿元。双方还约定,国立科技先受让山东泉为25%股权,褚某凡方面获得国立科技控制权以后再将山东泉为装入上市公司,国立科技未来转型做新能源。
2022年9月15日开始,蔡某东、陆某分别联系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9月19日至9月30日,中介机构先后到国立科技现场工作。9月23日,蔡某东、雅博科技副总经理缪某、许某计划去国立科技沟通收购事宜。国立科技方面洪某柱、时任财务总监张某峰、时任董秘李某负责对接。9月30日,相关中介机构根据褚一凡方面的要求形成“股份转让协议-20220930(1)”“表决权转让协议-20220930(1)”“时间点-GL.xlsx”等三份文件,由缪某发给蔡某东,蔡某东发给邵某棠,主要内容是国立科技第一大股东东莞市永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褚某凡方面转让10%国立科技股权、委托12%国立科技股份表决权,以及股权转让各事项的时间表。
2022年10月14日,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由褚某凡和王某分别出资70%、30%,作为收购国立科技股权的主体。10月24日,褚某凡和许某到国立科技,邵某棠与褚某凡就董监高安排以及过渡期工作安排达成一致,让律师起草最终协议。
2022年11月3日,国立科技停牌。11月9日,邵某棠与褚某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11月10日,国立科技发布股权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并复牌。
国立科技股权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9月14日,2022年11月10日公开。邵某棠、陆某、褚某玲、褚某凡、蔡某东、倪某远、缪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邵某棠于2022年9月14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朱清亮内幕交易“国立科技”情况
(一)朱清亮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邵某棠联络接触
朱清亮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宏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茂商贸有限公司与国立科技有业务往来,朱清亮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邵某棠联络频繁。2022年10月12日朱清亮与邵某棠共通话三次;10月13日,邵某棠约朱清亮见面,表示感谢朱清亮的帮忙,有好事情跟朱清亮分享;10月14日,双方通话一次;10月15日,双方在茶馆见面。
(二)朱清亮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朱清亮”“深圳市鑫盛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伟业)”账户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和2021年9月7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开立,“鑫盛伟业”证券账户由朱清亮安排其侄女朱晓阁开立,并将账户密码交给朱清亮使用,上述证券账户均由朱清亮决策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国立科技”均由MAC地址为24XXXXX97的电脑下单操作,该MAC地址与朱清亮在鑫盛伟业办公地点保发大厦办公室的台式机一致。“鑫盛伟业”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朱清亮实际控制的公司,“朱清亮”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去向主要为朱清亮本人及家人。
(三)涉案账户交易“国立科技”情况
朱清亮使用“鑫盛伟业”“朱清亮”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国立科技”57.31万股,买入金额654.43万元。截至调查结束时已全部卖出,获利199.93万元。
(四)朱清亮交易“国立科技”高度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在邵某棠与褚某凡沟通的基础上,许某2022年10月11日到国立科技再次沟通收购的核心条款,10月14日收购主体泉为绿能已经完成工商注册,本案内幕信息取得了进一步进展。2022年10月15日是周六,邵某棠与朱清亮见面,二人见面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10月17日)朱清亮即使用“鑫盛伟业”证券账户银证转入150万元,当天9:53开始使用“鑫盛伟业”“朱清亮”证券账户买入“国立科技”28.81万股,交易金额324.53万元。之后使用“鑫盛伟业”证券账户分别于2022年10月20日、10月24日银证转入100万元、230万元,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10月24日追加买入“国立科技”8.55万股、19.95万股,买入金额98.57万元、231.32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鑫盛伟业”“朱清亮”证券账户交易“国立科技”的时间、资金变化的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的时间、与朱清亮同内幕信息知情人邵某棠联络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同时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亏损卖出其它股票买入涉案股票、交易量放大等异常交易特征,且无合理解释。 |
批复内容 | 没收朱清亮违法所得199.93万元,并处以399.86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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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0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盛)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68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交易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9年开始,受国际形势与疫情的影响,国立科技所处行业发展受阻,经营出现亏损。2022年2月起,国立科技流动资金不足,通过处置办公楼等获得流动性维持生产经营。原实际控制人邵某棠计划引入新的产业和项目,同时希望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权以弥补资金缺口。2022年初,倪某远为邵某棠介绍项目帮助国立科技转型做新兴行业。
2022年4月,褚某凡创立了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希望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做新能源业务。蔡某东与陆某、褚某玲、褚某凡一家熟悉,协助寻找合适的收购对象。
2022年8月10日左右,蔡某东找到倪某远,表示有买家想收购上市公司做新能源。倪某远询问邵某棠是否有出售控股权的意愿,邵某棠表示对新能源行业感兴趣,不排斥出售控股权。8月17日,倪某远向邵某棠介绍了山东泉为,表示可以通过受让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后期再进行定增的方式进行合作,邵某棠也想以出让控制权的方式获得部分现金补上资金缺口,希望去现场了解资产质量。由于山东泉为厂房在建设中,倪某远建议同时去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晟)参观,安徽华晟与山东泉为生产模式一致。8月27日,倪某远给邵某棠发送信息商讨参观等事宜。9月13日,邵某棠、倪某远与蔡某东参观了安徽华晟。当天,三人又前往山东泉为参观在建厂房。
2022年9月14日,邵某棠、倪某远、蔡某东以及国立科技董事洪某柱前往上海,参观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科技)办公地点,后与褚某玲、褚某凡商谈了收购事宜。当天双方初步确定了邵某棠以出售一部分股权、再委托一部分股份表决权的方式将国立科技控制权转让给褚某凡方面,出售的股权比例为10%,价格约为2亿元。双方还约定,国立科技先受让山东泉为25%股权,褚某凡方面获得国立科技控制权以后再将山东泉为装入上市公司,国立科技未来转型做新能源。
2022年9月15日开始,蔡某东、陆某分别联系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9月19日至9月30日,中介机构先后到国立科技现场工作。9月19日,蔡某东邀请雅博科技副总经理缪某加入“GL0716”微信群,微信群里讨论了相关中介机构9月19日到国立科技现场开展工作事宜。9月23日,蔡某东、缪某、许某计划去国立科技沟通收购事宜,国立科技方面洪流柱、时任财务总监张某峰、时任董秘李某负责对接。9月26日,缪某出差到国立科技现场工作,实际负责与国立科技方面、相关中介机构具体沟通尽职调查、合同条款、信息披露等事宜。9月30日,相关中介机构根据褚一凡方面的要求形成“股份转让协议-20220930(1)”“表决权转让协议-20220930(1)”“时间点-GL.xlsx”等三份文件,由缪某发给蔡某东,蔡某东发给邵某棠,主要内容是国立科技第一大股东东莞市永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褚某凡方面转让10%国立科技股权、委托12%国立科技股份表决权,以及股权转让各事项的时间表。
2022年10月14日,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由褚某凡和王某分别出资70%、30%,作为收购国立科技股权的主体。10月24日,褚某凡和许某到国立科技,邵某棠与褚某凡就董监高安排以及过渡期工作安排达成一致,让律师起草最终协议。
2022年11月3日,国立科技停牌。11月9日,邵某棠与褚某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11月10日,国立科技发布股权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并复牌。
国立科技股权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9月14日,2022年11月10日公开。邵某棠、陆某、褚某玲、褚某凡、蔡某东、倪某远、缪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缪某于2022年9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于盛内幕交易“国立科技”情况
1.于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缪某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
于盛与缪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子,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讯联络频繁。
2.于盛实际控制“刘某英”证券账户
于盛为了维护大客户王某隽、主动提出帮助王某隽提高“刘某英”证券账户的盈利能力,王某隽不晚于2022年4月开始将“刘某英”证券账户委托给于盛决策交易,双方不存在收益分成的约定,于盛没有直接获得收益。“刘某英”证券账户主要下单交易硬件为于盛使用的笔记本电脑,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3日,“刘某英”证券账户委托下单709笔,其中691笔委托交易由MAC为045XXXXXXEEC的电脑下单,委托笔数占比97.46%,交易股票数量占比100%;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1月3日,“刘某英”证券账户共有65笔“国立科技”的委托交易记录,其中63笔交易的MAC为045XXXXXXEEC,045XXXXXXEEC为于盛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盛控制使用“刘某英”证券账户,实际决策并主要下单交易。
3.涉案账户交易“国立科技”情况
于盛使用“刘某英”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国立科技”68.77万股,买入金额703.78万元,卖出55.73万股,卖出金额603.67万元。截至调查结束时已全部卖出。
4.于盛交易“国立科技”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缪某不晚于2022年9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9月26日前往国立科技现场出差,负责与国立科技洪某柱、相关中介机构具体沟通尽职调查、合同条款、信息披露等事宜。9月26日于盛和缪某通话6次,最长一次为晚上21点47分14秒开始,通话时长5分3秒,于盛在2022年9月27日开始买入“国立科技”。此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盛和缪某通话联系的情况是:9月27日5次、9月29日8次、9月30日4次、10月12日9次、10月13日9次、10月17日10次、10月28日3次、11月1日3次、11月2日3次。9月27日之后“刘某英”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买入涉案股票情况是:9月29日买入14.44万股,9月30日买入13.86万股,10月13日买入3万股,10月17日买入4.01万股,10月28日买入2.90万股,11月1日买入12.26万股,11月2日买入0.78万股。
于盛在缪某出差国立科技的次日开始买入“国立科技”,此后双方联络时点与交易涉案股票时点呈对应关系。“刘某英”证券账户交易“国立科技”的时点与本案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的时点及于盛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缪某联络的时点基本吻合。“刘某英”证券账户在2022年9月27日前,从未交易过“国立科技”,而于盛在缪某出差国立科技并与其频繁联络的次日(2022年9月27日)即开始使用“刘某英”证券账户交易“国立科技”,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8个交易日买入16笔“国立科技”,买入金额达703.78万元。于盛交易“国立科技”存在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立科技的公告、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于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二、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一)于盛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于盛2017年至2018年年底在长江证券南通营业部工作,担任营销总监,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先后在开源证券上海中山南路营业部、南京分公司工作,担任客户经理、负责人,是证券从业人员。
(二)于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9年,王某隽为寻求有议价权的、低佣金的券商,经过其表弟季某全介绍,在于盛工作的开源证券南京分公司开立了“刘某英”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王某隽家族。“刘某英”证券账户主要下单交易硬件为于盛使用的笔记本电脑,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于盛接受王某隽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刘某英”证券账户委托下单709笔,涉及证券121只。于盛接受王某隽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
批复内容 | 一、对于盛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于盛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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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0 |
标题 |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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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0 |
标题 |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二是未按规定完整填报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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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0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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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5-06 |
标题 | 泉为科技: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312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通过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邵鉴棠、时任总经理黄喜、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佩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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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0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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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18 |
标题 | 泉为科技: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孙然先生于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4月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孙然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6个月内买入均价)”计算为收益人民币6,689.73元。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了相关情况,胡金霞女士及其配偶孙然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然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6,689.73元已全部上缴公司。2、经核实,本次交易系孙然先生基于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作出的投资行为,其未就该交易向胡金霞女士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3、胡金霞女士及其配偶孙然先生在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于2024年4月18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说明》,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胡金霞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4、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积极组织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敦促相关人员在规范好自身行为管理的同时强化对直系亲属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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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1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25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国立供应链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某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六祺投资有限公司、方宇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主动要求柯某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邵某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某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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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3 |
标题 | 泉为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25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国立供应链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某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六祺投资有限公司、方宇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主动要求柯某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邵鉴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佩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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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3 |
标题 | 泉为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国立供应链开展业务时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主动要求柯永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泉为科技将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我局认为,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二、对邵鉴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三、对李佩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四、对黄喜、钟宏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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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6-16 |
标题 | 泉为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62023015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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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8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58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4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入围通知书的公告》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收到云生智慧能源(云南)有限公司发来的《入围通知书》,山东泉为前期递交的《宁夏石嘴山市等五地市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货物集中采购合格供应商框架入围(第一标段-光伏组件)》投标文件已被接受,山东泉为被确定为框架入围供应商,中标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约占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91.58%。4月14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显示,你公司本次投标项目入围供应商共6家,你公司不是唯一入围供应商,你公司将《入围通知书》中“总计供货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表述为“中标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表述不准确。你公司前述收到入围通知书公告中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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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1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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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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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1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请本次股权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律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2年11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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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11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请本次股权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律师对问题1-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2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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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25 |
标题 | 国立科技: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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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2 |
标题 |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戈三平、谭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4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24号 |
批复原因 | 一、存货减值测试依据不充分。
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执行函证审计程序存在瑕疵。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华所、戈三平、谭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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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1 |
标题 | 国立科技: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23号 |
批复原因 |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国立科技、邵鉴棠、郑志忠、李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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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5 |
标题 | 国立科技: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8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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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10 |
标题 | 国立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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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2]第295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2]第295号) |
批复内容 | 在收悉上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针对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研究和认真核查,正按照要求逐一作出说明回复。 |
处理人 |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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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2 |
标题 | 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7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75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75号)。 |
批复内容 | 在收悉上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针对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研究和认真核查,并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于2018年12月3日向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区报送了书面说明材料。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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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7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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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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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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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21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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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8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2019年年审会计师、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在2020年9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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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9 |
标题 | 国立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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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8 |
标题 | 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2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27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27号)。 |
批复内容 | 在收悉上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针对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研究和认真核查,并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于2019年6月5日向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区报送了书面说明材料。 |
处理人 |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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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8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4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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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14 |
标题 | 国立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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