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4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4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64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阿巴马万象益新5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阿巴马万象益新5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5月16日至8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增持三雄极光股份1490.22万股,占三雄极光总股本的5.32% 。你公司在管理的私募基金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三雄极光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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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01 |
标题 | 三雄极光:关于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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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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