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2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袁小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1年,大东海虚构酒店客房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326,023.58元、虚增利润3,958,734.91元
二、2021年,大东海虚构月饼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839,350.44元、虚增营业成本420,587.33元、虚增利润418,763.11元
三、2021年,大东海虚构别墅包房合同金额,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7元,虚增利润283,018.87元
大东海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袁小平是大东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对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审批含有虚假营业收入和利润数据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系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虚假记载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袁小平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2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袁小平、符宗仁、文萍、汪宏娟)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3]1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1年,大东海虚构酒店客房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326,023.58元、虚增利润3,958,734.91元
二、2021年,大东海虚构月饼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839,350.44元、虚增营业成本420,587.33元、虚增利润418,763.11元
三、2021年,大东海虚构别墅包房合同金额,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7元,虚增利润283,018.87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大东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袁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符宗仁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文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汪宏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8 |
标题 | 东海A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3]1号 |
批复原因 | 1、2021年,大东海虚构酒店客户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326,023.58元、虚增利润3,958,734.91元
2、2021年,大东海虚构月饼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839,350.44元、虚增营业成本420,587.33元、虚增利润418,763.11元
3、2021年,大东海虚构别墅包房合同金额,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7元,虚增利润283,018.87元 |
批复内容 | 1、对大东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的罚款。
2、对袁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3、对符宗仁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4、对文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5、对汪宏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6、袁小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袁小平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8 |
标题 | 东海A3: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2]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大东海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1年,大东海虚构酒店客户销售业务,涉嫌虚增营业收入4,326,023.58元、虚增利润3,958,734.91元
二、2021年,大东海虚构月饼销售业务,涉嫌虚增营业收入839,350.44元、虚增营业成本420,587.33元、虚增利润418,763.11元
三、2021年,大东海虚构别墅包房合同金额,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7元,虚增利润283,018.87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对大东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对袁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对符宗仁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对文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汪宏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此外,袁小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袁小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8-12 |
标题 | 东海A退: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业绩预告违规
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批复内容 | 一、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小平、财务负责人符宗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6-29 |
标题 | 东海A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92022001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6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袁小平、汪宏娟、符宗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2]3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1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70万元至3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150万元至190万元。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60万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60万元至420万元。修正后,你公司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金额较大,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袁小平、汪宏娟、符宗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4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0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6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4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67号 |
批复原因 |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31日,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海A”)披露《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摘要)。其中,你公司承诺鉴于*ST东海A连年亏损,濒临退市,为扭转*ST东海A的经营困境,提高盈利能力,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你公司承诺将积极寻求重组方在适当时候对*ST东海A进行资产重组。2014年6月27日,经*ST东海A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承诺期限变更为自2014年06月27日起三年内。2017年7月12日,经*ST东海A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承诺期限延长6个月,承诺履行截止日期变更为2017年12月27日。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履行上述承诺。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推进相关承诺事项履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1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13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34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4日,你公司披露《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称“2017年1月6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借给武汉爱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0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年利率为10%。该借款于2017年1月7日借出,同年12月23日收回借款本金900万元和83万元利息。”该对外借款行为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第7.4.4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05 |
标题 | *ST东海A: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函[2018]1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22日,你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第一大股东变更承诺期限的议案》;12月27日,你公司第一大股东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关于“三年内积极寻求重组方并对你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承诺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我局对此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现要求你公司督促罗牛山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承诺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9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9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9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发函督促罗牛山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尽快履行重组承诺。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钱文彦、卢冬妮)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5年11月3日收市,广东新价值通过名下产品合计持有“大东海A”股票15,949,254股,持股比例4.38%。2015年11月4日,广东新价值继续增持“大东海A”股票,当天收市后合计持有18,293,924股,占大东海A已发行股份的5.02%。2015年11月6日,广东新价值签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广东新价值增持“大东海A”达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88,924股,违法增持金额为1,236,627元。
广东新价值限制期内买入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对广东新价值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钱文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卢冬妮。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广东新价值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文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冬妮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ST东海A: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3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年报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1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3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幵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证监会集中对6宗上市公司大股东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潘国平作为持有上市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股份,共获利1,194,445.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国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5]9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潘国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作为大东海的第二大股东,潘国平利用其托管于申万宏源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2010393168,B股),在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分33笔买入“大东海B”,累计1,463,000股;2015年1月28日,分4笔卖出“大东海B”,累计780,000股。上述交易收益为1,287,000.00港元,按卖出日汇率中间价人民币0.7905元/港元计算,折合人民币1,017,373.50元。
潘国平利用上述证券账户于2015年2月10日,分9笔买入“大东海B”,累计800,000股。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为224,000.00港元,按2015年1月28日卖出日汇率中间价人民币0.7905元/港元计算,折合人民币177,072.00元。
潘国平交易行为所得收益共计人民币1,194,445.50元。
潘国平于2015年2月28日向大东海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就其短线交易“大东海B”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承诺尽快将所获收益交给上市公司。2015年3月17日,大东海发布公告称,潘国平因个人疏忽原因进行了短线交易,其本人对该事件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已于2015年3月17日,收到了潘国平短线交易的收益共计1,194,445.50元。
潘国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我会决定:对潘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
批复内容 | 对潘国平拟处罚金额为1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8 |
标题 | 大东海A:关于第二大股东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琼证调查字2015004号 |
批复原因 | 潘国平先生涉嫌短线交易“大东海B”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潘国平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3-18 |
标题 |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进行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潘国平系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于个人疏忽,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1月26日通过竞价交易买入33笔累计增持本公司B股1,463,000股,买入最低价5.04港元/股,2015年1月28日卖出4笔累计卖出780,000股
本公司B股,卖出最高价6.69港元/股,构成一次短线交易;2015年2月10日又买入9笔累计买入800,000股本公司B股,买入最低价6.41港元/股,再次构成短线交易。潘国平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截止2015年3月17日,潘国平持有本公司股票30,879,79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48%。 |
批复内容 | 本次买卖行为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再次向所有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醒告知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切实管理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
潘国平对因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歉。
上述短线交易,第一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1,287,000.00 港元 =780,000股*(卖出最高价6.69港元/股—买入最低价5.04港元/股),按卖出日汇率中间价人民币0.7905元/港元计算,折合人民币1,017,373.50元。第二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224,000.00港元 =800,000股*(卖出最高价6.69港元/股—买入最低价6.41港元/股),按卖出日汇率中间价人民币0.7905元/港元计算,折合人民币177,072.00元,以上两次交易总计所得人民币1,194,445.50元,将收归公司所有。2015年3月17日,本公司已收到该收益。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4 |
标题 |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实际情况与《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一致,要求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下属南中国大酒店实行目标责任制经营管理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今后,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觉悟,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司价值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7 |
标题 |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待修订。
2、公司下属南中国大酒店实行目标责任制经营管理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认真贯彻专项活动精神,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1-03-06 |
标题 | 关于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采用虚增收入,虚增投资收益的方法,虚增利润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