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9-07 |
标题 | ST旭电: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1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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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7-12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20号 |
批复原因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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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05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1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整改到位,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你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你公司资金。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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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7-05 |
标题 | 东旭光电: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4]20号 |
批复原因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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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5-09 |
标题 | 东旭光电:2024-009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62024001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报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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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30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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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2-09 |
标题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东旭光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出现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后,未及时披露违约处置进展情况公告 |
批复内容 | 对东旭光电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王庆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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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5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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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2-1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于2017年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辉懋持有的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100%股权。根据东旭光电与上海辉懋签订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上海辉懋承诺申龙客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40,000万元、55,000万元。若申龙客车在利润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数,则上海辉懋应对不足部分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同时,若东旭光电在利润承诺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上海辉懋应当退还补偿股份相应的现金分红款。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申龙客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84,781.18万元,与业绩承诺相差40,218.82万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上海辉懋应补偿东旭光电股份9,750万股,并退还该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款1,365万元。东旭光电将按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购上海辉懋持有的上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截至目前,上海辉懋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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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1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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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0-28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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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3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承诺方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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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4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7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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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24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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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11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旭光电于2020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显示,在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经其自查,发现部分子公司违反了《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仅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报告,东旭光电未能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东旭光电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装备”)及浙江旭恒甬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旭恒”)分别为上海赫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泰州中闵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延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环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印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琦盛和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及信托贷款业务提供增信支持,担保发生期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涉及金额合计38.5亿元,占东旭光电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7%。
东旭光电未能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9.1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时任董事长武吉伟,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立鹏,时任总经理胡恒广,时任财务总监黄锦亮、冯秋菊,时任副总经理王建强、刘文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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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30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0]7号 |
批复原因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及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旭恒甬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和2019年间累计对外提供担保38.5亿元,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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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4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0年7月29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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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6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9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7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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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24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0年7月3日前就上述问题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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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1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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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6-09 |
标题 | 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宝石集团是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0年3月3日至13日期间,因宝石集团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两融业务到期而未获展期,宝石集团所持东旭光电股份部分被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56,317,900股,占东旭光电总股本的0.98%,减持金额达20,847.74万元。宝石集团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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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0年6月11日前将上述说明材料书面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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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6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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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5-11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2月7日,东旭光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但东旭光电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公告称,公司无法于2019年12月6日按期将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东旭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立鹏、总经理胡恒广、时任财务总监冯秋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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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17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1月19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了《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71号),要求你公司核实说明货币资金情况、与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往来安全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等,并于1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2019年11月22日、11月26日及12月10日,你公司分别披露了延期回复问询函的公告。你公司在12月10日披露的延期回复公告中承诺最晚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向我部报送书面回复材料。但你公司于12月31日再次披露《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20年1月15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了《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号),要求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对外披露有关核实说明情况。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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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26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股份33,238.22万股,占东旭光电总股份的5.8%。
2020年2月3日,你公司作为东旭光电5%以上股东,在收到相关金融机构即将对你公司所持有的东旭光电股票实施强制平仓的告知函后,未在所持东旭光电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相关金融机构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10日依约卖出你公司持有的东旭光电股份5,365.83万股后,你公司才披露上述减持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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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7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4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4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答复,并于2020年4月10日之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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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5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等法规及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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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9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71号 |
批复原因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7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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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5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5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5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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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刘坚使用本人账户通过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方式,操纵“西部黄金”等16只股票价格,共计获利609,747.1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5月20日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高鸿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580,000股和8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55%和83%;两笔委托价格均为10.4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6%;委托金额分别为6,037,800元和8,952,6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8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31,840股,获利14,210.22元。
二、2014年5月21日,9点15分至9点16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巨化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900,000股、900,000股、900,000股和50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12%、12%、12%和7%;委托价格均为6.24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6%;委托金额分别为5,616,000元、5,616,000元、5,616,000元和3,120,0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8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390,667股,获利-11,962.23元。
三、2014年6月10日9点15分至9点17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泰合健康”,委托数量分别为185,000股、250,000股、350,000股、23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96%、66%、76%和41%;委托价格分别为8.1元/股、8.2元/股、8.72元/股、8.72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2%、3%、10%和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7%、5%、10%和5%;委托金额分别为1,498,500元、2,050,000元、3,052,000元和2,005,6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36,471股,获利-22,757.66元。
四、2014年8月27日9点15分,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万向钱潮”,委托数量分别为610,000和1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78%和11%;两笔委托价格均为15元/股,较前收盘涨幅均为9%,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3%和7%;委托金额分别为9,150,000元和2,400,0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7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47,350股,获利6,837.34元。
五、2015年7月28日上午9点17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鸿博股份”,委托数量为4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16%;委托价格均为23.73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10,678,5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7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350,000股,获利-501,211.84元。
六、2016年1月18日9点17分至9点18分期间,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华工科技”,委托数量均为90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155%和58%;委托价格均为16.4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17%、7%;委托金额均为14,760,0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63,700股,获利16,274.57元。
七、2016年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冠豪高新”,委托数量为37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为13%;委托价格为10.52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3,892,4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90,800股,获利-18,889.66元。
八、2016年3月7日上午9点16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锡业股份”,委托数量为90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1%;委托价格为14.47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13,023,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720,000股,获利466,391.45元。
九、2016年3月11日9点16分,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西部黄金”,委托数量分别为990,000股和42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27%和12%;委托价格均为25.06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3%;委托金额分别为24,809,400元和10,525,2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7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70,300股,获利76,759.43元。
十、2016年4月1日,9点15分至9点16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亚太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35,000股、38,000股、55,000股和92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12%、11%、15%和210%;委托价格分别为21元/股、20元/股、20.5元/股和20.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6%、1%、3%和1%,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10%、4%、6%和3%;委托金额分别为735,000元、760000元、1,127,500元和18,492,0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79,596元。
十一、2016年4月29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龙蟒佰利”,委托数量为979,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283%;委托价格为15.77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5%,委托金额为15,438,83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92,610股,获利6,237.61元。
十二、2016年7月19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欧菲科技”,委托数量为162,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3%;委托价格为35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5%,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9%,委托金额为5,670,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20,000股,获利-42,778.87元。
十三、2016年7月28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分3笔委托买入“东旭光电”,委托数量分别为918,000股、270,000股和2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62%、18%和17%;委托价格分别为14.2元/股、13.5元/股和13.7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6%、1%和2%,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2%、6%和8%;委托金额分别为13,035,600元、3,645,000元和3,427,500元。该3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500,000股“东旭光电”,获利-1,294,063.28元。
十四、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深中华A”,委托数量为2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26%;委托价格为14.08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2%,委托金额为3,660,8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6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20,335.3元。
十五、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新大陆”,委托数量为1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3%;委托价格为21.8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1%,委托金额为3,270,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6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71,572元。
十六、2017年1月18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分5笔委托买入“*ST罗顿”,委托数量分别为150,000股、135,000股、430,000股、150,000股和26,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6%、5%、16%、6%和1%;委托价格分别为12.5元/股、12.3元/股、13.41元/股、12.4元/股和13.3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价涨幅分别为3%、1%、10%、2%和9%,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1%、8%、0%和7%;委托金额分别为1,875,000元、1,660,500元、5,766,300元、1,860,000元和345,800元。该5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300,000股,获利23,036.54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坚操纵“西部黄金”等股票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9,747.16元,并处以609,747.16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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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2 |
标题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56号 |
批复原因 | 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以下简称《承诺公告》)。《承诺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拟计划自2018年2月2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增持你公司A股股份,增持资金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5亿元;增持比例不低于当前公司总股份的1%,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份的3%。
2018年7月27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继续履行增持承诺的公告》显示,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于2018年7月2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签订书面的《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协议》之日。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作为一致行动人,将共同履行增持承诺。
2018年8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1%暨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收盘,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合计买入你公司股份75,332,879股,约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31%,合计成交金额约45,089.20万元人民币。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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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志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2017]3号 |
批复原因 | 胡志平操作其岳母彭某某开立于浙商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胡志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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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27 |
标题 | 东旭光电:《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近日下发《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5号)。 |
批复内容 | 收到函件后,我公司立即按照要求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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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3-08-01 |
标题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75号 |
批复原因 |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预约于2013年8月28日披露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8月13日,公司监事贾沁军配偶叶云霞自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 8,550 元。
贾沁军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贾沁军及其配偶叶云霞均出具《承诺函》,承诺:“我们将认真学习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规则,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同时,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范文件,通过加强学习,使相关人员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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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0-04-01 |
标题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26号、深证上[2010]85号 |
批复原因 |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以下简称“宝石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宝石股份自1996年9月上市,认定并披露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家庄市国资委”)。2004年6月28日,宝石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石集团”)实施政策性债转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8月22日,宝石股份发布公告称,宝石集团债转股后仍由石家庄市国资委控制,实际控制人仍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宝石股份在 2006-2008年报中有关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石家庄市国资委、长城资产、宝石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2.1 条、2.3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规定。宝石股份董事尚建斌(兼董事长)、宋洪波、周波、付殷芳(兼董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石家庄市国资委、长城资产、宝石股份,宝石股份独立董事于刃刚、韩志国、张军浩,监事谢孟雄、樊振平、李惠明、郝俊泽、李洪,高级管理人员王小虎、周玉茂,时任监事林响、王志宁,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杨光、张文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发出本监管函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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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0-03-15 |
标题 | 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0]8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宝石股份自1996年9月上市,认定并披露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家庄市国资委")。2004年6月28日,宝石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石集团")实施政策性债转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8月22日,宝石股份发布公告称,宝石集团债转股后仍由石家庄市国资委控制,实际控制人仍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宝石股份在2006-2008年报中有关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本所认为,宝石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2.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第4条的规定。宝石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宝石股份董事尚建斌(兼董事长)、周波,时任董事宋洪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宝石股份董事兼董秘付殷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宝石集团、宝石股份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依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宝石集团、宝石股份董事尚建斌(兼董事长)、周波、付殷芳(兼董秘),时任董事宋洪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宝石集团、宝石股份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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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
标题 |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完善以下方面: 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公司独立性方面 三、信息披露方面 四、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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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于2007年9月3日至9月7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范运作、独立性、透明度等方面。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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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07-01-09 |
标题 |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监会立案调查处理结果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罚字[2006]37号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本公司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庆祥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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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06-01 |
标题 |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立通字200601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事项。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于2006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冀证监立通字200601号),因"涉嫌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另据了解,目前我公司的联营公司石家庄宝石电气硝子玻璃有限公司对资产可回收金额的测算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将尽全力配合和促使有关各方,早日完成年报编制工作,确保在2006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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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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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5-30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截止2006年4月30日,公司未能披露其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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