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光电

- 002962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1
标题五方光电: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6号
批复原因作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光电)持股5%以上股东,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9月3日,持有五方光电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2673%。你在持有五方光电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5%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也未停止卖出五方光电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8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罗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6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光电)持股5%以上股东,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9月3日,持有五方光电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2673%。你在持有五方光电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5%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也未停止卖出五方光电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25
标题五方光电:关于对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罗虹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31
标题五方光电: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及短线交易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8月30日,奂微微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集中竞价交易时因操作失误,在减持卖出过程中将10,000股卖出操作成买入,错误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由此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经与股东奂微微先生核实,根据奂微微先生的个人减持安排,其拟于2022年8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000股,但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由于误操作导致一笔拟以涨停价格17.56元/股卖出10,000股的委托交易操作为买入,最终该笔交易以17.41元/股的成交均价买入成交,由此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其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股东奂微微先生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奂微微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规范本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奂微微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504.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18
标题五方光电: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田泽云先生的子女田源先生于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1、经核查,田泽云先生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田源先生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田泽云先生的意见,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田源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主观违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田泽云先生及田源先生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就此对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田泽云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田源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732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6
标题关于对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6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