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1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陈文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消防或公司)原5%以上的股东,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499.8430万股,减持导致你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10.20%降至4.96%,累计变动5.24%。你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时以及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均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并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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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7 |
标题 | 关于对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5%以上的股东陈文佳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陈文佳:
2022年6月22日,你通过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公司于2019年8月9日上市至2022年6月20日,你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10.20%下降至4.96%,累计变动幅度为5.24%。你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及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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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6 |
标题 | 关于对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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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6-08 |
标题 | 青鸟消防: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购买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青鸟消防”)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周子安先生通知,周子安先生于2021年6月4日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其本次买入行为后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周子安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33.16元/股*5,500股-26.18元/股*5,500股=38,390元。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周子安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38,390元将上交公司。
2、周子安先生就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后续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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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9 |
标题 | 关于对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3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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